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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研报告

时间:2024-06-12 12:38:23 其他报告 我要投稿

财产调研报告

  在现在社会,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产调研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财产调研报告

财产调研报告1

  根据对上海11家担保公司的咨询发现,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其中6家不开展此项业务,2家不独立开展而仅接受银行介绍,仅3家可独立开展此业务。

  调研信息汇总:担保公司资本额标的区间收费标准反担保措施备注中汇1亿①标的金额在100一般提取30%万-200万的,收费1抵押物,也可根万;100万-5000万据保证人信用②标的金额在200状况酌情接受万以上的,收取标信用担保的金额的2%/月每月收取担保费用100万-1亿(不汇金5亿高于注册资本的20%)标的金额的1%500万以下可接受资质良好的信用担保该公司目前操作过的最大单笔金额为500万①标的金额在100万-200万的,收费1万;融真7亿100万-7000万(不高于注册一定比重的抵②标的.金额在200押物、资质良好万以上的,收取标资本的10%)的信用担保的金额的1%-2%(可视风险程度酌情调整)业务量极少笔者详细咨询了3家公司对于该项业务的收费标准,总体来说,各担保公司所拟定的收费标准具有较大弹性空间,业务经理言语间透露出对该标准的难以把握之感,如中汇,对方含糊其辞半天之后报出了一个远高于同行业的价格,并承认其报价略高,但仍有商谈余地。其余如汇金、融真虽也报出了价格,但均可根据个案讨论。

  在可接受的标的区间问题上,各公司标准也大相径庭,均表示该业务开展较少。因没有发生过超高额的业务,故对上限的界定尚无明确标准,上表给出的标的上限均为业务经理个人估计,仅作参考。

  在反担保措施上,各公司均无明确规定,视风险程度而讨论。

财产调研报告2

  浙江是典型的中小企业大省,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截至20xx年末,全省有各类中小企业113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6%,税收贡献率和就业贡献率分别达到86.5%和95.7%。为了掌握当前中小企业参保情况及制约因素,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发展,浙江保监局近期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xx]143号)的界定标准,在全省范围内抽取1220家各类中小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并实地走访了绍兴、台州等中小企业密集区,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当地政府、中小企业以及保险公司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中小企业参保基本情况及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末,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参加财产保险的中小企业合计82491家,占中小企业总数的7.3%。20xx年,中小企业在企财险、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的保费支出分别为13.42亿元、2.78亿元和0.16亿元,风险保障金额分别为10389.31亿元、14155.67亿元和94.95亿元。调查显示,易受水灾、火灾、爆炸等影响的高风险企业参保率较高,如随机样本中制造业占29.42%,纺织业占11.84%,化工业占9.12%,服装业占6.67%,皮革业占4.04%等。中小企业参保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参保面较低。20xx-20xx年,浙江省参保中小企业分别为64923家、84843家和82491家,参保率分别为6.5%、8.1%和7.3%,远远低于广东、江苏等省份。大量的中小企业游离在保险服务体系之外。

  (二)投保险种集中。企财险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投保险种,占20xx年保费总支出的82%,且投保最集中的是财产综合险,其次是财产一切险和财产基本险。相反,投保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等险种的中小企业较少,保费支出占比分别为17%和1%,且有不断降低的趋势。

  (三)不足额投保现象较为突出。调查表明,20xx年保险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55876家,占比67.7%;500万元-1000万元的8206家,占比9.9%;1000万元-3000万元的8466家,占比10.26%;3000万元以上的10276家,占比12.14%。保险金额区间分布不均,企业资产受保险保障部分占比较低,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四)参保企业区域分布特征明显。近3年来,杭州、绍兴、嘉兴和金华地区中小企业参保数量较多且保持相对稳定,分别占当年全省参保企业的72.26%、59.5%和75.25%。而温州、台州等沿海地区受台风灾害和保险公司承保政策等因素影响,参保数量呈现较大的波动,如温州20xx年参保企业5194家,20xx年为20247家,而20xx年减少至4595家。

  二、中小企业“参保难”的主要表现及成因

  中小企业保险需求是一种引致的、不连续的、多层次的需求,易受到行业环境和地理环境的影响。目前中小企业保险的整体经营环境建设比较滞后,一些体制性制约因素仍待解决,“市场错位”或“市场缺位”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消除,部分中小企业的保险需求未能得到满足。主要表现为:

  (一)高风险行业、地区保险需求旺盛,而保险供给较为谨慎,部分中小企业参保困难。从区域分布上看,浙江省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温州、台州等东南部地区,由于台风、洪水灾害频繁,当地中小企业对包含台风、暴雨、洪水等水灾责任的财产综合险、一切险等保险产品需求旺盛,但保险公司企财险业务普遍出现巨额亏损,如温州市、台州市近三年保险公司企财险平均赔付率高达295.4%和352.6%。由此产生一系列矛盾:一是巨额保险赔付导致经营亏损与保险价格持续低水平运行的矛盾;二是企业投保意愿强烈与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或萎缩的矛盾;三是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迫于各自总公司的严格考核,保险分支机构只能收紧承保条件,根据管理能力、历年赔付情况对企业实行区别对待,造成一些风险高、管理差的中小企业脱保,形成了“市场缺位”。

  (二)部分保险产品针对性差,保险责任过窄,中小企业较难选择合理的保险产品进行投保。浙江省中小企业地区、行业分布广泛,管理水平各异,对保险的需求是多层次的。如商业和服务业类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是责任赔偿风险,保险需求更多体现在责任险方面;工业、建筑和运输业类中小企业可保财产数量大,且有些属高危行业,保险需求更多是企财险和责任险。而现行保险产品市场灵敏度低,产品“通用性”明显而“个性化”缺失。如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在费率核定以及责任限定时以企业工业等级为基础,难以满足集团化企业的多样化需求。另外,适用于小型个体私营企业的保险产品较少,保险责任较狭窄,产品市场化程度不高,企业购买欲望不强。

  造成中小企业“参保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自身因素:对保险功能认识相对不足,投保积极性不高;资本实力较弱,赢利能力较差,保险购买力相对不足;财务管理不规范,大量信息失真,且逆选择明显。

  二是保险机构因素:经营观念陈旧,开拓动力不足;保险产品市场灵敏度低,针对性不强,难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需求;产品定价与承保风险不完全匹配,有效承保能力不足。

  三是外部机制因素:缺乏对中小企业保险的专项扶持政策,在一些高风险、高责任的领域,商业保险产品部分地充当了政府公共产品,代替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而相应的税收优惠、保费补贴、费用补贴等支持政策比较缺乏,制约了保险公司产品供给的积极性;缺乏中小企业信用征信管理体系,导致承保、理赔纠纷较为普遍,对保险公司承保和中小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影响较大;信用信息平台缺失,高额的.信息搜索成本,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供求矛盾。

  三、推动中小企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推动中小企业保险发展,必须多方联手、多管齐下。中小企业要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完善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保险公司要加快产品创新,改善服务,培育和开发中小企业保险资源;各级政府要适时出台相关扶持和配套政策,为中小企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建立中小企业保险发展平台。加快成立地方政策性保险法人机构,根据浙江实际开发区域性保险产品,服务中小企业发展;赋予各地有关部门相关职责,负责组织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保,推动和协调强制保险工作;完善全省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增加中小企业信用记录,扩大企业信用信息运用范围和手段,为保企双方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

  (二)研究制定鼓励政策。根据浙江省实际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实施强制保险的重点范围和特殊领域,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予以一定财政扶持。一是在建筑、采掘、勘探、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中小企业实施强制性的雇主责任保险。二是在中小企业中鼓励推行雇主责任保险,并作为工伤保险基本保障的有效补充。三是在省级以上名优产品中大力推行产品责任保险,对部分关系民生、健康的产品实施强制保险。

  (三)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对符合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资金扶持,对投保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并在其他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或优先权。如允许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障机制。

  (四)继续完善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延长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降低出口企业的支出成本,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风险、提高竞争力;推广杭州、金华等地有关贴息政策的经验,在省级层面研究制定信用保险融资贴息政策,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鼓励出口企业充分利用信用保险融资。

  (五)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强中小企业保险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在机构设置、营销渠道等方面创新思路和模式,优化中小企业保险服务网点;研究建立中小企业保险创新产品保护机制,制定特殊激励和保护政策,调动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中小企业风险查勘和评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企业防灾防损水平。

财产调研报告3

  财产保全是保障诉讼和执行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但实践中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的不利影响较为突出,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的影响开展专题调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财产保全工作基本情况

  1、财产保全“裁执分离”,收案数量增长明显

  重庆一中院自20xx年1月1日实行财产保全裁定与执行行为分离制度以来,财产保全案件收案数量增长明显,民商事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比例持续上升,有效提升了保全工作总体效能。20xx年、20xx年、20xx年,财产保全收案数量分别为187件、655件、787件,占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比例分别为2.26%、5.52%、6.38%。其中,诉前财产保全收案数量持续增加,分别为66件、372件、401件,占财产保全收案的比例分别为35.29%、56.79%、50.95%。

  2、保全裁定概括化,模糊财产线索大量存在立案部门、审判部门作出的保全裁定书一般采取概括化形式,保全裁定中没有明确的保全对象,一般表述为“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多少万元的财产”,导致模糊财产线索的大量存在,而拟保全财产对象、具体类型、数量等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执行部门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予以确认。而申请人为达到预期目的,千方百计穷尽财产线索,提供的财产线索多而模糊。

  以20xx年第二季度为例,执行部门共实施完毕财产保全案件202件(不含续保、解保、财产置换、补充保全和异议案件),共收到财产线索1132项(涉及一个协助单位统计为一项),每案平均提交财产线索5、6项,个案提交的财产线索最多达32项。其中,涉及模糊财产线索的保全案件145件,占比71.78%,保全财产分布在重庆市外案件有45件,分布在万州、涪陵、黔江地区的案件有52件,分别占涉及模糊财产线索案件总数的31.03%、35.86%。

  3、财产线索模糊化的表现形式多样

  一是财产线索指向错误。线索所指向的财产不存在或非被申请人所有。

  二是财产线索虽明确,但无权保全。如请求对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船舶进行财产保全。

  三是财产线索模糊、不明确。根据线索的模糊程度又分为:

  (1)线索过于模糊,非经全面、深入调查不能明确。

  (2)关键信息项缺失或错误。

  (3)财产线索指向正确,但信息十分笼统。

  (4)无财产抵押、查封等信息,实施人员难以判断财产价值。

  二、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的不利影响

  1、财产保全行为执行化,保全功能错位

  模糊财产线索推动了概括化保全裁定的普遍使用,而概括化裁定又进一步导致模糊财产线索的大量存在,两者相辅相成。模糊财产线索大量存在,造成保全实施工作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调查、搜查等工作。而在申请人未取得胜诉判决前,采取保全措施的基本性质应该是控制性的,而调查、搜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已经超出了控制性措施的范围,导致保全行为执行化。从功能上看,保全是为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临时性保障措施,而非强制性措施。法院采取调查、搜查等执行程序中措施的合理性值得考量,这不仅会导致保全功能错位,也极有可能侵害被保全人的利益,引发被保全人提起保全异议。

  2、转嫁确定保全对象的责任,提高司法风险

  按现行的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模式,允许模糊财产线索存在,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明确保全对象,而法院需动用调查措施才能厘清财产线索,申请人将应负的举证责任转嫁给法院,实则是将查找保全对象、判断保全标的权利归属、价值大小的责任附加于法院,法院将可能承担保全错误引发的赔偿责任,无疑提高了司法风险。

  而申请人不仅不必承担提供模糊财产线索的不利后果,还可利用法院查证的机会发现或关联出债务人更多的财产,导致大量申请人申请法院运用搜查、调查等措施查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也导致一些申请人故意提供模糊信息,诱导法院启动调查程序,甚至存在申请人企图通过提供模糊线索达到恶意财产保全的目的,如某案代理律师提供模糊财产线索,申请法院调查、核实第三人到期债权情况,企图利用法院调查取得证据,用于另案诉讼。

  3、财产线索无序补充,降低保全效率

  按现行的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模式,保全完成与否是以保全财产是否足值作为标准,而非以具体对象保全完毕来衡量。因此,大多申请人为尽快启动保全,申请保全时提供模糊财产线索,后续又以保全不足值为由,补充财产线索要求继续保全。如某保全案件,在保全实施完毕1年之后,申请人仍以保全不足值为由,要求继续保全。如部分申请人反复追加财产线索,甚至反复追加模糊财产线索或有抵押、查封等质量不高的财产线索,使得保全实施所耗费的经济、人力和时间成本十分高昂。据统计,财产保全个案制作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最多达60份,两名执行人员用时1个月才实施完毕。允许模糊线索的存在,使得财产保全立案门槛和保全效率双降低,使得紧急情况下“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变得十分困难。

  三、优化财产保全工作的建议

  1、准确定位,厘清财产保全的功能

  对财产保全工作准确定位,是解决保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优化财产保全工作的前提。关于财产保全的功能定位,法院能否依职权调查财产线索,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允许申请人提供模糊的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调查,虽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即被保全人的财产难找,但其合理性值得关注。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等网上信息查控业务,均未向财产保全案件开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通道。已制定统一财产保全规范的其他法院,大多认为申请人负有提交准确财产线索和证明的义务。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当明确、具体,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类财产线索的`信息要素”。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诉讼财产保全中,财产保全合议庭不负责查找财产线索,由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且必须真实、可操作。”

  基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量,课题组更倾向于认为,法院直接运用职权对被保全人进行调查有失公允,申请人具有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义务。

  一是与执行程序不同,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赋予法院依职权调查被保全人财产的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故法院不应在财产保全中主动并广泛运用调查、搜查等措施,采取控制性措施更为合理,以免损害被保全人的利益。

  二是根据立法本意,保全申请人负有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义务。诉中财产保全,根据民诉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中通常指的是转移财产,如财产尚不明确何以证明其可能被转移,遑论诉前财产保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明确标准,制作统一的申请财产保全指引

  明确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标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申请时已经存在的财产线索,应当一次提供完毕,非申请人主观原因致无法提供的除外。将财产线索的信息要素格式化,建立格式化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登记机关的近期查询证明。对不同性质的财产信息要素进行分类规定:

  一是财产线索为银行存款、存单的,应当提供具体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

  二是财产线索为股票的,应当提供具体的股东账号、资金账号及证券公司地址;

  三是财产线索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在明确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标准的基础上,制作统一的申请财产保全指引。实践中,各审判部门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及材料要求不尽相同,不但申请人无所适从,执行部门也难以衔接。制作统一的申请财产保全指引,不仅能引导申请人规范地提出申请,给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提供便利,也有利于审执部门的顺利衔接。

  3、深化裁执分离,分步推进保全裁定具体化

  实化协助执行通知书,而虚化保全裁定书,实则模糊了裁执分离的界限。深化财产保全“裁执分离”,保全裁定部门需对保全申请进行严格的前置审查,明确财产线索及保全对象,分步推进保全裁定具体化。

  一是推行诉前保全裁定具体化。诉前保全案件数量较多,占财产保全收案数量一半左右,且诉前保全具有强烈的应急性,稍有不慎易因申请人滥用保全导致被保全人利益受损,故推行诉前保全裁定具体化更为急迫。诉前保全应采取较诉中保全更为谨慎的态度,由立案部门进行严格的前置审查,明确保全对象,推行保全裁定具体化。

  二是推行诉中保全裁定严格清单化。就诉中保全裁定而言,其主文仍可以概括化形式出现,但裁定书可由“保全被告价值多少元的财产”,变更为“保全被告的财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针对超值保全的焦点问题,确立法院内部统一的快速估价规则。当第一次保全不足值,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时,审判部门应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一旦超值保全导致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审判部门认为请求补充保全财产的价值明显过高时,应要求申请人出具评估报告。执行部门根据协助执行人的不同拆分财产清单,将拆分后的清单作为保全裁定书附件,连同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产清单进行保全,无权增加、减少或变更保全财产,既能约束执行部门,也能提高保全效率。

财产调研报告4

  一、调查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个人对所增长的财富如何进行更好的管理与运用,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手中的闲钱也逐渐多起来,理财便成了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同时也成为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点。

  二、调查目的

  为了了解居民的理财需求,了解居民对理财产品的认识,主要投资哪些理财产品,也为了更好的了解居民对理财产品的关注程度。因此,我们俩个进行一次对安阳居民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结论,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类型

  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根据风险和收益特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根据投资币种不同,可以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而人民币理财产品根据其投资方向和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债券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代客境外理财产品(qdii)和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

  1、债券类理财产品。债券型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工具,也投资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类工具,其风险一般来自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信托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主要是投资于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3、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也称为挂钩型理财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

  4、代客境外理财产品(qdii)。 qdii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将人民币兑成外币,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到期后将本金及收益结汇后返还给投资者。

  5、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是指集合投资者资金,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提高中签率。其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新股制度、运行格局、资金供给等)、网下申购的流动性风险。

  四、调查结果的整体分析

  从整体上看,在我们问卷的受访者中以26—36岁为主,此年龄段人数占总人数43%。从月收入的角度来说,我们的受访者月收入主要集中在2500元以上,与安阳居民的月收入大致吻合,数据选用具有代表性。受访者中,最高学历大学本科的人数过半,并且有10%的受访者具有硕士或博士学历,这说明了我们的受访者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有一定的理解能力。

  在对于理财产品选用的调查中发现,大多数的受访者对理财产品介于有一定的了解(28%)和不是很了解(43%)之间,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一部分居民对于理财产品也已有所了解,但大部分普通居民对于理财产品方面知识还有待提高。

  对于理财产品了解的渠道我们也做了调查,由此结果可知,人们了解理财产品的信息通常是通过网络和财经类的报纸杂志,约占36%,与此同时家人朋友的介绍(26%)、银行等金融机构(19%)和投资类的讲座或者研讨会(14%)也占有较大的份额。我们在此建议银行需要拓宽理财产品的宣传渠道,以更加多元的方式引导群众。

  统计的结果发现,他们最为看重的是黄金、白银等实物金属的投资,这主要是受近期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对于股票或基金的投资比较少,这由于近期股票市场状况不好所致,也表明受访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主要偏保守型。同时我们也发现,虽然房价调控力度相当大,但是还有一批受访者持续看涨楼市。值得一提的是,14%的受访者表示明年将会看好银行理财产品。这个数据略低于实物金属。因此,我们从事银行、证券等工作的发展前景比较广,银行理财产品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在购买理财产品中,看重预期收益的占100%,看重投资期限的占59%,看重投资标的的占47%,是否保本的占44%,看重手续费的占27%。认为高风险、高收益为最好的理财产品的占3%,稳健的投资收益为最好的占72%,低风险,低收益的占0%,风险与收益平衡的占15%。

  大多数受访者对银行提出的预期收益率半信半疑(59%),这是一种正常而且成熟的心理,说明群众对于预期收益率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银行实际销售中,对于预期收益率这一概念一般都以淡化处理,导致一部分消费者认为预期收益率就是收益率。不过,从调查结果上看仅有10%受访者对预期收益率很有信心。

  我们也对受访者是否曾经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中大部分人曾经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占总人数的63%。在曾经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的受访者中,大部分选择仅仅用不到他们30%的资金投入理财产品,这个比例偏小,说明大多数投资者并不把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主要的投资产品。

  投资于理财产品是,有31%的人是为了资产保值,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缩水,有100%的人是为了资产增值,获得额外的收益。有25%的人是为了为未来的支出做准备(育儿、教育或者养老),有13%的人是为了分担各项投资的风险,9%的人是为了安排退休后的生活费用。

  调查中也会发现46%的受访者更倾向于在传统的四大行(工农建中行)购买理财产品,而且他们更中意保本浮动收益型(61%)的理财产品。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6月—1年期的理财产品是受访者的理想选择,占总人数的63%,说明受访者喜欢投资短期产品。以上数据表明,在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普遍持有保守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选择。

  五、调查结果发现的问题

  (一)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各家银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往往忽视了对质量和风险的'管控,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导致创新能力不足,同质化竞争日趋激烈。

  (二)过分强调收益而淡化了风险。大部分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投资的时候并不能充分认识到产品的风险程度,甚至还有市民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完全无风险,由此可想,部分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宣传过程中未能充分揭示风险,没有

  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也没有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而是过分强调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误导了投资者。

  (三)投资者盲目认购现象严重。除了产品本身、销售误导当面的问题以外,投资者自身也不是没有责任。从调查中可以看到,也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投资者是冲着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去认购理财产品的,盲目的只看到收益而不顾理财产品的各类风险。作为投资者,即便并非专业人士,但是认购理财产品钱应该清楚自己的投资方向和风险;与此同时,销售人员也应该针对不同的客户群,根据他们自身风险偏好等情况,合理有效的提出不同的理财意见。

  六、调查结果提出的建议

  银监会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使银行完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并且根据客户的收入状况、对保本以及投资方向的要求等因素,分别为不同需求的投资者设计适合的产品。

  银行内部应当提高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增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从而规范销售行为,力求更好地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最后,由我们得出的结论可知,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需求,银行在理财产品发行过程中,不能只追求盈利,还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财产调研报告5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产清查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眼下,全国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产清查即将全面展开,我市清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超前工作已经开始。根据这次清查要求,结合我市部分县、市(区)自行组织清查的实践,觉得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要认清意义,明确目的。

  几年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施了改革改制,资产增减变化较大,有的债权债务人也发生了变化,为了摸清企业家底,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为了挤掉“水份”,确保账实相符,有必要进行资财产清查;为了整合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为了总结经验,改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利用率和贡献率,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为了清产核资,接轨新规,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所以,开展财产清查,是企业管理的需要,是发挥资产作用、推进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自身要求。

  二、要多方协调,通力合作。

  首先,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加强领导,组织推动;

  其次,企业行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把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并负责协调。

  财产清查,不仅是财会部门的事,而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可明确财会部门牵头,实物管理、经营业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同动作。同时,与外部财政、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沟通关系,争取指导和支持,以利工作顺利进行。

  三、要讲求方法,提高效率。

  清查组织落实后,对本单位清查工作作一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方法。对于实物资产清查,首先将账存实物资产全部造册,然后组织实物核查组,以实物为主线,将所有实物与清册核对,看哪些相符?哪些有账无实?哪些有实无账?做好详细记录,待研究对应处理。对于结算资产清查,采取面对面或征询函方式全面核对余额,对于征询不相符的'、无回音的,要上门核对。在核实基础上,进行分类,对其中已无正常交往或接近两年及两年以上的落实清算措施。对于货币资产和其他资产针对性选用方法核查。时间安排上,登记造册、发送征询函在先,外埠对账和内部核查实物分别组织力量实施,外埠对账与落实清算措施结合进行。

  总之,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有序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要求真务实,不走过场。

  明确了目的和意义,就要付之行动,而且要抓紧实施,否则为了应付汇总上报,必然草草了事。同时,这次清查与补贴不相干,无利益驱动,不允许也没必要弄虚作假。做到真正核查,真实反映,实事求是处理。

  五、要查改并举,完善管理。

  在核查过程中,对不相符资产及管理上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疏理,依据规定、管理权限,区别轻重缓急,分别处理。如:账外资产需要及时登记、债权款项需要及时清收、涉及法律时效债权需要办理相应手续、管理环节上的问题特别对可能引起现实不良后果的需要及时纠正。核实以后,按规定要求,认真填表,认真总结,汇总上报。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评价,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充实、调整、完善。

  六、要打好基础,接轨新规。

  通过核查,对于账外资产,要按照规定作价入账;对于损失资产,要查明原因,提供依据,单位集体研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待处理。并根据审批权限,申报核销,经批准核销后,作相应账务处理。通过清理核销,努力实现会计稳健性。同时,在清查过程中,要将粮食库存性质彻底分清,为过渡新增会计科目打好基础。

财产调研报告6

  一、调查背景

  为了了解在校大学生的对于目前市面上的理财产品的需求情况,熟悉大学生的理财理念,我们组织了这次问卷调查。

  二、调查组织

  1.调查时间:20xx年4月1日——20xx年4月3日

  2.调查对象:在校大学生

  3.报告完成时间:20xx年4月3日

  三、调查与研究方法

  此次研究的数据及相关资料主要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取得,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1.抽样的方法

  此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方法

  2.问卷的设计

  问卷由8个问题构成,主要涉及大学生生活费是否够用,剩余的钱如何分配,有没有理财观念,是否了解诸葛理财等问题。

  四、结果与分析

  1.数据结果分析

  (1)大学生一般没有剩余的钱,有55%的人没有剩余的钱,甚至还不够花。30%会剩余一部分钱留下当下个月生活费。15%的大学生会留有钱做部分投资。

  (2)大部分大学生没有理财观念,也对理财不感兴趣。意识较浅薄

  (3)在此次的调查对象中,有21人已经注册了诸葛理财占总人数的`40%.当然我本人也参与了投票。

  2.发现的问题分析

  (1)大学生对诸葛理财缺乏深度认识。诸葛理财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首先需要被人们认识及了解。只有对诸葛理财有一定的了解以后,人们才会去考虑是否使用诸葛理财。很多人因为不知道什么是诸葛理财、怎么使用诸葛理财及诸葛理财的用处等方面,对诸葛理财持待定或否定的态度,这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用户对诸葛理财的使用,并制约了其未来发展。

  (2)大学生缺乏理财知识。大部分的人在会将一部分闲钱放置在银行卡里面,但真正想利用起来这看似不起眼的闲置资金的人却很少。有的人认为没必要浪费时间和精力在这上面。

  (3)人们对诸葛理财缺乏安全感。诸葛理财使用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受其安全方面的影响。人们考虑安全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诸葛理财的投资风险,人们想确定投资后会不会亏损;第二是诸葛理财账号受木马、病毒等原因被的安全问题,人们关心的是被后在诸葛理财丢失的资金能否追回或有人担保。这两个问题在被解决之前,诸葛理财不能给人们带来安全感。

  (4)诸葛理财方式过于单一。因为诸葛理财在20xx年7月刚推出,所以在功能等方面还不够完善。让人们在对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时,没有更多的选择方面。从这一点上,诸葛理财做的不够到位,不同的客户群体对资金理财的要求也不一样,单一的投资方式让用户没有选择的机会,很容易造成现有用户的流失及影响有投资意向的用户。

  五、相关建议

  1.倡导理财,帮助养成理财习惯。

  首先可以通过各种网络手段,在互联网上发起活动,主题定位在理财上。例如,可以将"你认为哪种理财方式好"这个话题加入在微博的话题讨论中去,让网民参与其中,讨论彼此对理财的看法,从而引导大家关注理财;另外,目前app应用受大多数人的青睐,许多人花在手机上的时间远大于电脑,我们可以设计诸葛理财的app应用,来帮助用户设计理财方案,记录理财过程,来慢慢养成理财习惯。让更所的人注意到理财的重要性,也帮助别人养成合理理财的良好习惯,对自己的未来认识有好的规划,创造更多的财富。

  2.加大诸葛理财宣传力度,普及使用知识。

  为了让更多的人更深入、全面地认识了解诸葛理财,并知道怎样使用诸葛理财。应加大对诸葛理财的宣传,在网络各个角落,论坛、新闻资讯、网购页面等处宣传诸葛理财,从而慢慢发现诸葛理财的价值所在,并最终成为诸葛理财用户。具体方案可以如下:首先通过报纸、电视等方面的广告形式大力推广宣传诸葛理财,让更多的人听说了解诸葛理财;其次可以制作视频讲解诸葛理财的使用方法及步骤,让各类人群全面地了解如何使用诸葛理财;最后在诸葛理财页面增加各类问题咨询,帮助用户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总结

  通过此次活动,激发了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我对此次活动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对大学生理财有了初步认识。也对自己的理财做了相对的规划。也对诸葛理财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对其有了兴趣。

财产调研报告7

  近年来,xxx市财产保险公司不断增多,仅xx年就有永安、大地、大众、太平4家公司的分公司开业,截至xx年上半年,已有财产保险公司11家。其中,保费规模小于8000xxx元的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有7家,分别为华泰、天安、永安、大众、大地、太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市场主体结构,提高了市场效率,标志着xxx市保险业已向多层次、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但从市场调研和检查情况看,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理念尚不成熟,影响其发展的因素还比较多,迫切需要各方面积极采取措施,研究对策,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市场份额较小。xx年上半年,xxx市财产保险保费收入93685xxx元,其中人保股份、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三家保费收入之和为73892xxx元,占市场份额的79%;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共16075xxx元,仅占1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费收入3718xxx元,占4%。

  (二)业务结构失衡。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均将见效快、技术含量低的机动车辆保险作为销售主导险种,业务范围局限于企财险、车险、货运险“老三样”,导致业务结构失衡。从xx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车险保费收入占全市财产险市场保费总收入的58%,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占产险总保费收入的72%以上;大地、永安、天安等7家中小财产险公司的车险保费收入占79%,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在产险中的占比为90%,远远高出全市产险公司的平均水平。

  (三)盈利水平不高。目前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虽已成为xxx市保险业发展的新兴力量,但由于创业前期投入大、规模小、展业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普遍出现盈利水平低甚至亏损的状况。以收入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为例,上半年,人保、太保、平安3家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xxx元02%,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5xxx元1%。因此,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在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增加净利润。

  (四)发展前景看好。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有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品牌效应不强、内控制度相对滞后等不足,同时又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他们能够有效地避开大公司的激烈竞争,以小额分散业务为主,积极拓展大额业务;以营销渗透为手段,积极发展郊县业务;以多渠道、广代理为途径,积极争取优质代理业务,确保有效切入市场,实现平稳起步。

  二、中小规模财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标市场定位不明确,缺乏自身特色。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由于大数定律的要求,保险公司存在最低经济规模要求,新进入者的初始规模如果太小,就不能进入。而要达到最低经济规模,新生保险公司面临着资金筹集、人才储备以及因规模增大、产品增加而带来的产品降价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虽然天安、华泰、大地、永安等各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打破了xxx市由人保股份、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3家大型保险公司长期垄断产险市场的局面,但这些新生保险企业目前规模较小,创新性的优势业务较少,在进入市场前,缺乏对市场的足够了解,目标市场定位尚不明确,形成了“小而全”的经营格局,缺少特色,使今后发展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专业化经营的基础不牢。目前,xxx市中小保险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是市场、产品和客户细分不足,专业技术和基础数据积累不够,核心技能水平低,简单模仿多,独立创新少,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产生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小保险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1xxx元人才、技术缺乏。一些工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者培训不足就匆匆上岗,保险基础知识缺乏、业务不精,从业人员总体存在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目前在中小保险公司还存在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流动频繁的现象,各新生中小保险公司还没有形成人力资源的培养、储备、使用机制,频繁的人员流动给其业务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

  2xxx元内控机制薄弱,基础管理相对滞后。由于公司初建,人员少,部门机构不全,业务发展的压力大,有些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有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健全,有的公司即使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但由于内控制度不严格或执行不力,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现实情况看,各公司已逐步认识到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随着内设机构的日益健全,内控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三)险种结构过于单一。传统的财产险产品市场基本上已经饱和,潜在的新兴保险消费市场尚无能力问津。社会认知度不高,品牌优势不明显,承保能力受限,在大项目上参与竞争的机会少,使中小保险企业在起步阶段只能选择那些标的小、风险分散、技术含量低和易上规模的险种切入市场,在个别险种上产生了

  “过度竞争”。过度竞争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生存问题成了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的头号问题,经营行为日趋短期化,被动跟着市场走,以价格竞争为策略,减少了利润空间,给原本规模较小、实力不足的中小保险公司带来了较重的财务危机。

  (四)与中介公司的合作程度低。由于中小保险公司缺乏展业人员,一半以上业务是从中介机构获得的,但中介市场的不规范给中小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合作层次浅,绝大部分的合作关系仅就代理险种、手续费支付标准等进行了简单约定,然后视市场情况开展业务合作。个别代理公司利用保险公司间的竞争和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心理,凭借自身掌握的保费资源,索要高额手续费,并且不提供中介发票。二是合作内容少,按有关规定,保险中介的业务经营范围可覆盖保险产品营销、服务、理赔的全过程,但目前的合作仅限于代理收取保费,甚至简单介绍业务,并未实现保险服务和理赔查勘方面的全方位代理。因此应该推进保险产业价值链上不同环节的专业化,大力发展经纪公司、专属代理公司、理赔公司、客户服务公司、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主体,用市场交易取代内部分工,使市场主体更加关注专业化经营,更加注重技能培养,提高经营效率,增强行业竞争力。

  三、对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自身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xxx元确立经营理念,明确经营目标。中小规模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起市场观念,凭借自身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同时,积极研究市场需求,充分利用自身“船小好掉头”的特点,发现新的利润增长点,赢得特定市场利润,避免与大保险公司在已成熟的领域相互竞争。

  2xxx元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一要健全组织框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运作有序、规范经营。二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队伍,用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

  (二)找准市场切入点,打造核心竞争力。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能够为某个或数个特定保险市场提供核心专长的生产服务体系。中小规模保险公司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应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调查研究,细分险种、细分地域、细分业务渠道、细分客户群体。首先选择几个效益好、且有前景的.行业作为自己的发展依托,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发展初期,中小保险企业一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从一两个险种入手,实现突破,通过对核心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形成局部优势,做出名气,创出品牌,凭借其专业化优势,抢占某些利润较为丰厚的特定市场,迅速完成利润、市场份额、经验、技术、人才和无形资产的积累,实现高效快速的业务增长,然后再向其它险种或领域扩大战果,最终建立全面优势。

  针对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建设专业化的核心竞争力是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最为急迫的任务。做好、做专和做强是建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小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应坚持的发展战略。

  (三)积极学习借鉴外资公司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中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全面对外开放环境下,新生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借鉴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和较大规模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一是在处理“规范和发展”关系问题上,先规范,后发展;二是在短期经营策略和长期发展战略上,坚持效益第一,强调利润最大化为开拓市场的原则;三是采取“品牌经营、服务竞争”策略,使公司在品牌和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中长期受益;四是在组织结构、管理流程上,注重专业化分工,强调分权制衡、分级授权,从制度上保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五是在核算上强调营运细分,以信息技术作为业务、财务、行政管理的平台,注重会计与业务统计的一致性,注重会计与精算互补利用。

  (四)监管部门应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xxx元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向专业化发展。在市场现有竞争格局下,应培养各市场主体的专业化优势,注重在专业领域培育技术实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由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牵头,建立推动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以产品创新为切入点,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监管部门要做好产品创新的引导工作,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延长保险产品的保护期,鼓励和支持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具有基于风险因素、业务特征、市场、营销渠道数据的费率浮动的产品。定期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新增的保险需求,调查新险种的市场接受程度,并通过定期报告及研讨会等形式将这些信息反馈给中小保险公司,为中小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改进老险种提供参考意见和指导。

  xx元积极进行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根据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发展特点,采取分类监管措施,规范市场行为,重点监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持业务往来的票据真实完备,各项费用据实列支,对危害被保险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保险体系稳定的误导、欺诈和恶性竞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打好经营基础,实现整个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财产调研报告8

  一 调查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个人对所增长的财富如何进行更好的管理与运用,越来越多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老百姓手中的闲钱多起来了,理财不仅成为人们生活得一部分,也成为了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点。就此,我以中国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调查对象,对银行理财产品做了调查。

  二 调查目的

  为了了解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居民的理财需求,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识和关注程度。我进行了一次对中国农业银行(温江支行营业部)理财产品投资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结论,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主要类型

  首先,在了解中国农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之前,让我了解一下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分类。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

  1. 根据风险和收益特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固定的,到期后就可以获得协议上规定的收益,反之为非保证型。非保证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反之就是非保本型。一般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风险仅次于储蓄风险,是追求稳定收益的稳健型客户的最佳选择。

  2. 根据投资币种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如外币理财产品只能用美元、港币等外币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只能用人民币购买,而双币理财产品则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

  而人民币理财产品根据其投资方向和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债券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代理境外理财产品(QDII型)

  债券型——投资于货币市场中,投资的产品一般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

  信托型——投资于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结构型——是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

  产品与金融衍生品(如远期、期权、掉期等)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其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

  代理境外理财产品——所谓QDII,即合格的境内投资机构代客境外理财,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QDII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简单说,即是客户将手中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合格商业银行,由合格商业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资,到期后将美元收益及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分配给客户的理财产品。

  四 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介绍

  农行理财产品主要有“本利丰”、“安心得利”、“安心快线”、“汇利丰”、“境外宝”五大系列,满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等类型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具有收益较高、期限灵活、安全稳健、适合广泛的特点。

  下面,我选择“本利丰”作为农行理财产品的代表,介绍其品牌背景,产品功能和购买须知三方面的内容。

  1. 品牌介绍

  “本利丰”理财产品,是指由农业银行自主发起的,以农业银行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优质企业信托融资项目和货币市场的金融资产为支撑,向公众发售的具有较高收益的保本理财产品。产品类型分为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

  2. 产品功能

  ① 本金保障:“本利丰”产品具有稳健、安全的特点,致力于在保障投资者本金100%安全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收益。

  ② 高安全性:“本利丰”产品主要投资于低风险、高信用等级的央票、债券、票据、优质企业信托融资项目等金融资产,安全性高,投资稳健。

  ③ 适合广泛:保本保收益型“本利丰”产品适合包括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和激进型在内的所有5种类型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

  保本浮动收益型“本利丰”产品适合包括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和激进型在内的所有4种类型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

  ④ 期限灵活:“本利丰”系列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14天至两年不等,并已实现滚动发售。客户可根据自身对理财期限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产品,并可实现资金在不同期限产品的有益循环,实现财富连续增值。

  3. 购买须知

  个人投资者: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凭在农业银行开立的借记卡、综合理财卡、活期一本通或结算账户,前往营业网点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购买,首次购买农行理财产品需要与农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投资者在购买时需要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问卷有效期为一年)并根据评估结果购买适合的理财产品。无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不能购买仅面向有投资经验个人投资者发售的理财产品。

财产调研报告9

  近年来,xx市财产保险公司不断增多,仅20xx年就有永安、大地、大众、太平4家公司的分公司开业,截至20xx年上半年,已有财产保险公司11家。其中,保费规模小于8000万元的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有7家,分别为华泰、天安、永安、大众、大地、太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市场主体结构,提高了市场效率,标志着xx市保险业已向多层次、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但从市场调研和检查情况看,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理念尚不成熟,影响其发展的因素还比较多,迫切需要各方面积极采取措施,研究对策,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市场份额较小。

  20xx年上半年,xx市财产保险保费收入93685万元,其中人保股份、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三家保费收入之和为73892万元,占市场份额的79%;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共16075万元,仅占1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费收入3718万元,占4%。

  (二)业务结构失衡。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均将见效快、技术含量低的机动车辆保险作为销售主导险种,业务范围局限于企财险、车险、货运险“老三样”,导致业务结构失衡。从20xx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车险保费收入占全市财产险市场保费总收入的58%,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占产险总保费收入的72%以上;大地、永安、天安等7家中小财产险公司的车险保费收入占79%,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在产险中的占比为90%,远远高出全市产险公司的平均水平。

  (三)盈利水平不高。目前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虽已成为xx市保险业发展的新兴力量,但由于创业前期投入大、规模小、展业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普遍出现盈利水平低甚至亏损的状况。以收入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为例,上半年,人保、太保、平安3家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02%,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5.1%。因此,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在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增加净利润。

  (四)发展前景看好。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有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品牌效应不强、内控制度相对滞后等不足,同时又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他们能够有效地避开大公司的激烈竞争,以小额分散业务为主,积极拓展大额业务;以营销渗透为手段,积极发展郊县业务;以多渠道、广代理为途径,积极争取优质代理业务,确保有效切入市场,实现平稳起步。

  二、中小规模财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标市场定位不明确,缺乏自身特色。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由于大数定律的要求,保险公司存在最低经济规模要求,新进入者的初始规模如果太小,就不能进入。而要达到最低经济规模,新生保险公司面临着资金筹集、人才储备以及因规模增大、产品增加而带来的产品降价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虽然天安、华泰、大地、永安等各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打破了xx市由人保股份、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3家大型保险公司长期垄断产险市场的局面,但这些新生保险企业目前规模较小,创新性的优势业务较少,在进入市场前,缺乏对市场的足够了解,目标市场定位尚不明确,形成了“小而全”的经营格局,缺少特色,使今后发展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专业化经营的基础不牢。目前,xx市中小保险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是市场、产品和客户细分不足,专业技术和基础数据积累不够,核心技能水平低,简单模仿多,独立创新少,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产生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小保险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1、人才、技术缺乏。一些工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者培训不足就匆匆上岗,保险基础知识缺乏、业务不精,从业人员总体存在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目前在中小保险公司还存在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流动频繁的现象,各新生中小保险公司还没有形成人力资源的培养、储备、使用机制,频繁的人员流动给其业务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

  2、内控机制薄弱,基础管理相对滞后。由于公司初建,人员少,部门机构不全,业务发展的压力大,有些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有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健全,有的公司即使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但由于内控制度不严格或执行不力,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现实情况看,各公司已逐步认识到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随着内设机构的日益健全,内控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三)险种结构过于单一。传统的财产险产品市场基本上已经饱和,潜在的新兴保险消费市场尚无能力问津。社会认知度不高,品牌优势不明显,承保能力受限,在大项目上参与竞争的机会少,使中小保险企业在起步阶段只能选择那些标的小、风险分散、技术含量低和易上规模的险种切入市场,在个别险种上产生了“过度竞争”。过度竞争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生存问题成了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的头号问题,经营行为日趋短期化,被动跟着市场走,以价格竞争为策略,减少了利润空间,给原本规模较小、实力不足的中小保险公司带来了较重的财务危机。

  (四)与中介公司的合作程度低。由于中小保险公司缺乏展业人员,一半以上业务是从中介机构获得的,但中介市场的不规范给中小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合作层次浅,绝大部分的合作关系仅就代理险种、手续费支付标准等进行了简单约定,然后视市场情况开展业务合作。个别代理公司利用保险公司间的竞争和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心理,凭借自身掌握的保费资源,索要高额手续费,并且不提供中介发票。二是合作内容少,按有关规定,保险中介的业务经营范围可覆盖保险产品营销、服务、理赔的全过程,但目前的`合作仅限于代理收取保费,甚至简单介绍业务,并未实现保险服务和理赔查勘方面的全方位代理。因此应该推进保险产业价值链上不同环节的专业化,大力发展经纪公司、专属代理公司、理赔公司、客户服务公司、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主体,用市场交易取代内部分工,使市场主体更加关注专业化经营,更加注重技能培养,提高经营效率,增强行业竞争力。

  三、对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自身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确立经营理念,明确经营目标。中小规模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起市场观念,凭借自身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同时,积极研究市场需求,充分利用自身“船小好掉头”的特点,发现新的利润增长点,赢得特定市场利润,避免与大保险公司在已成熟的领域相互竞争。

  2、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要健全组织框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运作有序、规范经营。

  二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队伍,用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

  (二)找准市场切入点,打造核心竞争力。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能够为某个或数个特定保险市场提供核心专长的生产服务体系。中小规模保险公司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应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调查研究,细分险种、细分地域、细分业务渠道、细分客户群体。首先选择几个效益好、且有前景的行业作为自己的发展依托,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发展初期,中小保险企业一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从一两个险种入手,实现突破,通过对核心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形成局部优势,做出名气,创出品牌,凭借其专业化优势,抢占某些利润较为丰厚的特定市场,迅速完成利润、市场份额、经验、技术、人才和无形资产的积累,实现高效快速的业务增长,然后再向其它险种或领域扩大战果,最终建立全面优势。

  针对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建设专业化的核心竞争力是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最为急迫的任务。做好、做专和做强是建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小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应坚持的发展战略。

  (三)积极学习借鉴外资公司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中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全面对外开放环境下,新生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借鉴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和较大规模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

  一是在处理“规范和发展”关系问题上,先规范,后发展;

  二是在短期经营策略和长期发展战略上,坚持效益第一,强调利润化为开拓市场的原则;

  三是采取“品牌经营、服务竞争”策略,使公司在品牌和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中长期受益;四是在组织结构、管理流程上,注重专业化分工,强调分权制衡、分级授权,从制度上保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五是在核算上强调营运细分,以信息技术作为业务、财务、行政管理的平台,注重会计与业务统计的一致性,注重会计与精算互补利用。

  (四)监管部门应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向专业化发展。在市场现有竞争格局下,应培养各市场主体的专业化优势,注重在专业领域培育技术实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由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牵头,建立推动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以产品创新为切入点,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监管部门要做好产品创新的引导工作,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延长保险产品的保护期,鼓励和支持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具有基于风险因素、业务特征、市场、营销渠道数据的费率浮动的产品。定期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新增的保险需求,调查新险种的市场接受程度,并通过定期报告及研讨会等形式将这些信息反馈给中小保险公司,为中小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改进老险种提供参考意见和指导。

  2、积极进行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根据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发展特点,采取分类监管措施,规范市场行为,重点监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持业务往来的票据真实完备,各项费用据实列支,对危害被保险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保险体系稳定的误导、欺诈和恶性竞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打好经营基础,实现整个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财产调研报告10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增进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防止争讼当事人变卖、转移、藏匿甚至毁损、挥霍在其占有、支配下的有关财产,逃避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仍感到该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简略、宽泛甚至缺失之处,亟需在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保全程序的启动及其相关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对诉中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保全只可由当事人提起,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其申请将被法院裁定驳回。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后,当事人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该意见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又由财产所在地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

  1诉中财产保全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不相适应,忽视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与法院超然于争诉之外担当第三者、裁判者的角色不符。

  2关于诉前保全法院选择的硬性规定,侧重于采取保全措施的便利与及时,忽视了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能保持保全与审判法院的同一性。

  3对因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而被申请人认为该保全不当给自己带来了财产损失并提起诉讼时,如何选择起诉法院的规定不合理。因为在有些情况下,财产既不在申请人所在地,也不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而是在其他同级法院管辖地。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一旦提起诉讼,无论是原、被告的起诉、应诉,还是法院的审判、执行,都可能因这一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耗费。

  4对申请人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又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诉讼,但由于保全申请不当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一定财产损失的应由哪一法院管辖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保全对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产保全是围绕保全对象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措施,因此有关保全对象的内容在财产保全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在许多方面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1、对保全标的的可更换性未作规定。根据民诉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被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根据《适用意见》第104条、10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有了更大的扩展。例如,保全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也可以直接为被告人的财产。

  但该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

  1尽管申请人对保全标的的选择随着保全范围的扩大而更有主动性,但是法院一旦采取了保全措施,限制了保全标的,对当事人之间还是否可在被保全人所有的财产范围内协商变更未作规定。这一内容的缺失,会在保全标的的价值减损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的情况下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不利于保全申请人通过二次选择保全标的物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被保全人由于某一特殊原因需要利用被保全的财物而愿意以其他相等同的价值物进行替换时于法无据,使财产流转的速率受到限制。

  2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确定保全标的之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保全标的的变卖、利用能否协商未作规定,从而不能从实质上对申请人的期待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例如在以股票为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全时体现的股票价格相当于争议的财产,但股票的价格会上下波动,法院又不可能直接进行操作,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进行协商变卖标的物,就难于很好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对多个权力主体对同一保全标的如何查封、冻结的规定不明确。根据我国民诉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这一规定便于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对体现审判机关的权威,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该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法院在对某一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后,其他单位便不能再进行查封、冻结。但在法院解除查封、冻结时,其他单位很难获得法院即将解除保全措施的信息,因而不能及时的再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致使财产流失,保护不了相应的合法权益。

  2在法院裁定不合法的情况下,由于法院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其他单位有时明知这种情况,但因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很难协调这种关系。另外,法院相互之间在实践中也会同样遇到这样的`情况。

  3、对共有财产的保全存在的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关于对被保全人在其共有财产中的保全标的如何采取措施的,现行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是要么不采取保全措施,要么直接对该共同共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采取保全措施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保全措施又可能侵犯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缺少科学、合理、便于进一步具体操作的规定。

  4、对特定财产的保全措施在规定上有冲突。对于房地产、汽车等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交易,我国法律法规多规定其为一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买卖关系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以相关部门的变更登记为有效要件。

  但是目前由于部分公民法律知识欠缺和法律意识淡薄,对该类财产的买卖往往只以金钱交付和实际占有为要件,这就给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当法院对该财产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时,往往有损于善意占有人的权益。

  (2)汽车、房地产等经常存在租赁关系,承租人为此类财产的使用权所支出的费用有时相当大,使用的期限相当长,这种财产的使用权有时直接体现为承租人的财产,而且占的比例很大。但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由于所有权不属于被申请人(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人民法院便不能对该类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根据《适用意见》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进行财产保全一般是采取扣押有关

  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这一措施;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但在实践中两个法院对进行财产保全时有的扣押了财产权证照,有的直接查封了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出现这种矛盾后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三)关于保全中权利义务的平衡性存在的问题。

  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除申请人诉讼的顾虑,确保法院将来生效判决能够执行。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防范相对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而且,对当事人来说,无论是提起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中财产保全,根据法律的规定都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而这种担保产生的根据应是申请人为获得确保胜诉判决利益实现而自愿承担的一种义务。与此相对应,在有其他人参与平等分配被申请人的财产时,为体现风险与利益的对等和一致,其理应获得对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设定申请人对依法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重要内容的缺失,一方面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一旦被申请人的总债务出现支付危机,超过申请执行的债务时,由于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必然使保全申请人的判决利益受到危害甚至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会从客观上鼓励少数人的投机思想,让不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去采取积极行为的人来瓜分他人的应得利益,从而使财产保全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应用价值大大减损。

  (四)关于财产保全的期限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保全的时间效力一直持续到执行完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封、冻结和扣押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在到期以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然而,其他方式都没有期限,也就是说查封、扣押及其他方式的保全措施的效力一直持续到执行完毕。

  这一规定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是有利的,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存在一些问题:

  (1)对申请人来说,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被保全的财产。可是有些财产看管费用很大,保管起来非常不易,这无形中给申请人增加了负担。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才允许撤销财产保全。然而,在实践中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因消灭,或者保全的情势发生变化,法院不能及时裁定撤消,在不能归结为申请人责任的情况下,也难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在审限较长的情况下,由于申请执行的期限也相应延展,被申请人在这段时间内又不能合理的利用被保全的财产,这既会造成资源的闲置,也无疑会进一步弱化被申请人对债务的履行能力。

  二、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

  (一)在程序启动及保全法院的选择性上赋予当事人自主权。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就是将原来以职权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变为以当事人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而当事人主义的核心之一就是处分主义。其具体体现为: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和法官不能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2),法院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和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范围之外主动收集证据。当事人主义是民事实体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程序法上的体现和要求。即在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全程序制度设计的基本出发点应符合当事人主义。保全程序的启动和推进者,应该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法院只应保持一种相对超然的地位。在对保全法院的选择上,应由当事人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相应的保全法院。

  具体来说,保全制度在程序启动方面,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财产保全只能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取消法院在必要时可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要把财产保全启动权完全交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权衡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需要进行保全的选择。

  (2)赋予当事人对保全法院有限的选择权,即当事人在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对自己最便利的原则选择保全的法院,取消诉前保全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从而确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财产保全应有作用。

  (二)在保全对象与保全措施的选择上,进一步丰富、细化相关的内容。

  保全对象的选择、更换与保全措施的具体化,既能体现对申请人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又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社会资源的流失和浪费,因而,要通过严密、合理的立法设计,保证执法严格有序的进行。具体说,

  (1)适应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丰富和细化相应的保全制度,使保全制度既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需要,又具有合理科学的运作方式。

  2)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变更保全标的,保证当事人为自己利益的实现能够采取合理而积极的措施。同时要在立法上完善对保全标的的协商变更方式、方法,真实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保全通报制度。在对同一保全标的或被申请人先后出现两个以上保全主体的情况下,拟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要对告知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而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在解除或执行该财产之前,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将相关的处理结果告知其他单位,或相互协调具体的处理措施,以免因相互之间协调不到位而引起财产的流失。

  (4)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直接查封扣押时,应当在采取该项措施后及时通知相关的产权登记部门,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重复保全。对共有财产的保全,应通过保全其相应的份额的方法,同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由此可保证将来申请人无论胜诉或败诉都不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

  (三)在债权实现的方式上,赋予保全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从体现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赋予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既是对申请人合法行为、特殊劳动的鼓励和赞许,也是对平等竞争风尚的一种褒扬,有利于鞭策权利人积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维护、争取自己的应得权益。为实现保全制度的设立宗旨,通过立法确立保全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十分必要。

  在具体内容上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具体地规定对被保全财产负有义务的主体范围和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形式,明确优先权实现的主要过程和具体方式。我们认为:

  1,在地位上,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优先权应是一种特别优先权,它与民法通则中诸如职工对工资和劳保费用等债权享有的优先权不同,是在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存有的优先权。

  2,在范围上,应限于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的范围。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财产保全要制作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实践中同时还附有相关的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清单,优先权的范围应等同于财产清单上所列的财产范围,不能将其扩大为被保全单位或个人的总括性的或全部的财产。

  3,在与其他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应区别情况不同对待。由于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前可能已经发生了抵押、质押或留置行为,于是在某一财产上可能会发生保全财产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或留置权等的重叠或冲突,在此情况下,应根据民诉意见第102条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后,由于为了不影响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同时为了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进行,对特定动产往往采取的是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的方法进行保全,因此,在此期间作为担保物权的留置权与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发生冲突时,留置权仍然应优于保全财产的优先权。

  (四)合理限定保全的期限,建立重大保全案件优先审理的制度。

  在时间上,财产保全制度应当对被保全的标的作出适当的期限限制,以便减轻权利人不必要的人力与财力的支出,加快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对被保全人提不出可靠充分地担保的保全标的,如果因履行保全措施花费较大,或因标的物的自然属性不宜长期保存的,法院应依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强制变卖。对于重大的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在诉讼文书的送达及排期审理上给予特殊的安排,尽力缩短开庭周期,尽可能快的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决,以便及时解除纠纷,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正常流转。总之,面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和不断深化的司法实践,我们需要在重新审视现行保全制度既存问题的基础上,对其展开科学的论证,进行严密、合理的充实和完善。唯其如此,才能加强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彻底而迅速地解决纠纷,促使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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