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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档案

时间:2021-01-11 12:22:23 上班一族 我要投稿

毕业生档案

毕业生档案1

档案的构成

档案里主要是反映人的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它记载了我们的一生,从出生的证明材料开始,到各个学习阶段的入学考试材料、学习成绩证明、学习结果证明,甚至我们的工作情况证明、工资情况、职称情况、入党入团材料、出国记录、统一健康检查结果,获得的奖励,以及不良记录也都会进入档案。

档案的用途

  毕业生面对转正定级、评定职称、转入体制内就业等问题时,档案是最有力的依据。
 毕业生想换工作,没有档案,在原单位的工龄就不能计算进来,虽然现在有的单位可以补办新档案,但以前的经历、评价、身份等历史将不复存在,势必会造成一定损失。
  毕业生在个人办理养老保险、继续深造(如出国、考研)、考公务员等事关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时,都要用到档案。

遗失档案的后果

档案的作用体现在工作和升学的人事方面,毕业生将要面对的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出国、考研等有关证明,都会用到档案。现在很多大学生不知道档案的重要性,不久前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档案没用的大学生占49%,将近一半!而各地档案托管机构中的弃档数量都以每年数千份的速度递增。
但是档案就像是鱼身边的水,人身边的空气,它在时体会不到它的好处,甚至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不过当失去了它,问题可就来了。我们就举几个简单的例子,看看如果没有了档案,我们将会面临什么问题吧:
如果没有了档案,当身份证丢失的时候,因为没有档案托管方,没有人能为我开具身份证丢失证明,那么我将没办法补领身份证,我成了“黑民”!
如果没有了档案,无论我参加了多少年工作,工龄都是零!因为没有一个指定的机构为我记录并把这些信息归档,我因此也无法办理养老保险。
如果没有了档案,等我想回归学校参加考研时,没办法开具考研证明,更没办法将档案转移到学校,升学连机会都没有。
如果没有了档案,工作中我无论怎么干、干得多好、干了多长时间,我都无法晋级相应的职称,工程师之类的称号永远与我绝缘。
没有了档案,即将出现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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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档案2

  发布时间:

毕业生档案

  甲方:

  学号: 所属学院: 年级及专业:

  本、专科层次: 身份证号码: 班主任:

  乙方:

  根据国家和**市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应甲方自愿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办理留存个人档案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毕业生档案保管合同范文,合同范本《毕业生档案保管合同范文》。

  第一条 甲方属于**工商大学应届毕业生。由于甲方毕业后已经和用人单位签约,且用人单位不保管档案,为方便学生就业,甲方自愿申请将个人档案暂时保存在乙方。

  第二条 乙方承诺在20xx年7月1日前,为甲方免费保管个人档案两年,在此期间,甲方可随时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第三条, 两年免费保管期满后,若甲方未将档案转出, 甲方应在每年的7月1日前向乙方预交一年的档案保管费。

  第四条,毕业生提取本人留存学校的档案,须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取档案者须带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代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学生可以在档案馆网页上查询档案的去向: .

  甲方: 乙方:

  家庭详细地址(用正楷字填写):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电话:

  移动电话:

  签字: 档案馆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毕业生档案3

  一、新时期高职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途径

  1、加强宣传、提高档案意识

  部分科研人员不愿意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不能及时将科研成果进行归档,一些职能部门也不愿意将材料送交档案部门,造成很多珍贵的档案材料积压或者丢失,导致高职档案管理工作进展缓慢。部门师生也认识不到档案的重要性,甚至不知道档案室的具体位置。鉴于此,高职要加大对档案重要性的宣传,提高高职领导、师生的档案利用意识,一方面高职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校园广播、校报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广大师生中间普及档案知识,改变人们对档案工作的神秘感和陌生感。另一方面,档案室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讲座和培训,让广大的师生学会如何利用档案、如何查询档案资料,充分发挥高职档案的价值。

  2、推进高职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信息化时代,高职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现代化的档案管理设备和工具,在部分高职,由于对档案管理工作的不重视,导致档案管理部门的设备严重不足或者老化,计算机、扫描仪、刻录机、服务器等都十分短缺,高职档案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为此,高职要加强计算机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加快档案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从档案资源的产生到归档都进行计算机操作,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一体化,实现一次输入、反复利用的效率,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也让档案管理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进行更深度的档案产品开发,以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同时,为方便利用传输和联网,可以将馆藏一些纸质档案转换为电子文件,以机读目录、卡片。通过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密集存贮和快速检索功能,这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基础工作。另外,档案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将有价值的档案信息公布在网上,提高档案服务的广泛性,同时也是带动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的有效方法。

  3、培养合格的高职档案人才队伍

  高职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适应知识时代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高职要加大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开发和培训力度。一是通过继续教育来解决档案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的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高职档案管理人员存在严重的专业性不强、知识面窄的问题,通过培训可以让档案工作人员学习先进的档案管理前沿知识,了解高职档案管理的最新理念,掌握档案管理的先进操作技能,这样才能胜任当前对档案工作的要求。培训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请一些专家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档案人员素质。也可以组织档案人员参加一些档案工作的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也可以选拔优秀的档案工作人员到高职进行一段时间的专业学习,更新老化的知识,回来后可以起到帮传带的作用,让更多的档案工作人员从中受益。为了提高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高职可以将继续教育与职称进行挂钩,鼓励档案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方式来提高自己的档案服务意识和能力。

  4、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高职档案信息具有一定的潜在价值,只要善于开发和利用,就会最大化的提高高职档案利用的效率,实现高职工作的应有价值。广大的高职师生是高职档案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了提高档案资源开发的针对性,档案管理人员要充分调研用户对档案的需求,加强与科研部门、教务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从而确定档案资源的开发的主题和内容。在档案资源开发的前期,档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加强各种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不断丰富档案资源数据库,为后续的档案资源开发提供基础。同时,在信息化社会,高职师生对档案信息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单个高职档案室的信息资源产品难以满足用户的实际需要,因此高职应该加强对其他高职和科研院所之间的联系,联合其他高职进行档案资源产品的开发,不仅弥补了高职档案管理部门人力不足的难题,也实现了资源共享,提高了编研质量。另外,高职档案管理部门也可以采取与校内外科研部门、经济部门等跨系统的横向联合方式,来共同进行档案信息编研开发,使开发出来的产品更具针对性、时效性。

  5、拓展服务方式,提高服务主动性

  高职档案管理工作的重点是提高发挥档案的价值,提高档案服务的质量。因此,高职档案馆必须转变服务观念,将工作重点由传统的整理转向档案信息的重组和创新,将档案中大量固化、凝结状态的信息,据用户和市场需求,按专题重组和创新,为用户提供综述、报告、发展展望等知识重组类服务,变被动的、低档次的、知识备查服务,为积极主动的、高层次的、超前的知识配送服务,使档案馆现藏档案信息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这是档案馆适应时代要求,开展信息服务的基础和前提。当然,在提供信息为社会服务时,要注意运用前瞻性思维方式,科学地预测市场需求,为社会开发档案信息,使开发出来的产品具有超前性、针对性,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二、结语

  总之,随着高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高职档案工作已经从手工作业向现代化管理过渡,从封闭式管理走向开放式服务,从单一的管理走向复合式的应用,正成为现代高职科研、教学职能的重要保障,高职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所有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高职档案的价值。

毕业生档案4

  1、派遣到用人单位(有接受档案资质和用人权,一般为国企、事业单位等)

  需要签订就业协议书(部分地区还需提供接收函)。档案由学校邮寄给单位,报到证由学生本人交到单位。

  2、派回原籍(也就是高考时生源所在地的人社局或管理高校毕业生档案的部门)

  大部分未找到正式工作的毕业生适用此类情况。档案由学校邮寄到相应的人社局或规定的档案接收单位,报到证由本人按照上面所写地点前往报到。

  改派报到证:需提供报到证蓝联原件、档案(或者是档案里报到证白联)及和单位签好的就业协议书,20xx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正式就业的由学校统一定期办理改派手续;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之间签约的由学生本人持以上所需材料到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办理改派手续。

  3、向学校申请保留档案

  未正式就业的学生可在毕业前根据自己的情况向辅导员提出保留档案申请,档案可保留到到20xx年12月31日。规定时间内未取走档案的,学校将按照报到证上所写地点派回原籍。

  4、落到人才市场(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学生可根据需要咨询各地方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政策(需和人才市场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档案5

  届本科毕业生档案暂存申请表

  学号: 联系方式:

姓 名



性 别



班 级



学 院



专 业



生源地



暂缓时间


——


延期办理理由: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在横线上填写相应的内容


1、等待户籍审批结果 □ 就业单位名称


2、等待政审或公示结果 □ 政审或公示单位名称


3、“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 服务单位名称


4、其他原因





注:基层就业项目为“志愿服务西部”等。


本人承诺:将于 年 月 日前个人来校办理相关档案转递手续。



申请人:


日 期:201 年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签名:


学院意见




公章


  说明:一、本人亲自填写该表并办理档案暂存事宜。

  二、辅导员及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申请人所述事实的真实性。

  三、甲方只负责乙方档案的完好性,不承担其他义务和责任。

  四、档案保管到期后乙方应按照规定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

  五、保管期间乙方可凭调档函,随时将档案转出。

  六、保管期间,甲方无权开具任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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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生档案工作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毕业生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档案实行学院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以便有效地开发利用。

  第三条 各单位对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明确人员,落实责任。

  第二章 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条 各系在做好档案日常管理的基础上,于每年6月下旬组织专人认真清理本系应届毕业生档案,严格按照材料清单整理归档,仔细核对档案材料,避免错漏现象发生。

  第五条 归档范围:入学档案材料(高中、高考或专升本材料);组织材料(党、团组织材料);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学习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奖惩材料、体检材料等。

  第六条 缺、损档案要及时向系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尽快处理,并报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三章 毕业生档案的交接和转递

  第七条 各系应按照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总体部署,将整理好的毕业生档案封口后于7月初送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并附《档案交接表》(一式两份),有特殊情况的档案应另附说明材料。

  第八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各学院毕业生档案时,应对所送档案认真核查,经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在《档案交接表》上签字,并将《档案交接表》存档造册备查。

  第九条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对各系送交档案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生档案转递至毕业生派遣单位;特殊情况如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专人索取、毕业生升学等,在查验单位调档信函及来人证件后,方可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第十条 毕业生档案转递情况,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应填写《毕业生档案调出登记表》,要将存根和有收件人签字的《毕业生档案调出登记表》分类存档,以备核查。

  第四章 毕业生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暂时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档案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学校要设置专用的毕业生档案室,配备专用的档案柜。

  第十二条 档案室及档案柜要整洁卫生,并具有防盗、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和防高温等功能。

  第十三条 档案室严禁吸烟,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对档案管理不利的其它物品。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和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向处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毕业生档案的利用

  第十五条 毕业生档案作为机要文件保存,原则上不对外查阅、不外借。

  第十六条 如用人单位需调阅毕业生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同意、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后,方可调阅。

  第十七条 毕业生档案集中转递结束后,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应将转递信息及时上网。每年8月15日以后,毕业生可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或电话查询档案去向及转递时间等信息。年底前,毕业生务必到档案接收单位查询接收情况,如有问题及时与学校联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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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中小企业非公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后再不用为档案转接、职称评聘、社会保险等问题而费心了,山西出新政解决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档案职称问题。2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制定出台的 《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对以上事项规定出明确的解决办法。

  关于档案转接,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依法取得职工档案管理资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按如下办法办理档案转接手续: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将高校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入企业,由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不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可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经批准授权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机构,代管高校毕业生档案。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可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参加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具体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实行统一的评审标准条件,统一的资格考试标准,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高校毕业生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材料审核,可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加盖企业印章,经本人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印章,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评审或考试报名管理机构组织考试,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核发相应资格证书;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去计算机模块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自主聘用,就业政策《山西出新政解决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档案职称问题》。

  在权益保障方面,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应与其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需要,可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办理等事务。

  另外,鼓励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可按户籍管辖范围,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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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段时间,不少毕业生因找不准自己的档案存放在哪,在考取高校研究生需要档案所在地给予政审或出具相应的档案存放证明时,多跑了不少路。对此,泰山区人社局提醒广大高校毕业生,学生档案一般回生源地所在的人才服务中心存放。从泰安一中、二中升入高校的学生毕业后档案一般在泰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放。

  今年20多岁的小刘考上了北京一所大学的研究生。我毕业一年多了,也不知道自己的档案在哪。小刘说,先去了市人才交流市场咨询,又到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阅。最后,我才弄明白自己的档案是在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放。

  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大学生毕业后,学校会将毕业生的档案打回生源地。毕业生考取研究生需要办理档案所在地政审或开具档案存放证明时,须提供报到证、考取学校的政审表(填写上基本信息)等材料。如果他人代办,还需代办人持有效证件。

  通过政审或复查合格的毕业生,办理提取其学生档案时,须持报到证和学校出具的提档信函。如果他人代办的,还需代办人持有效证件。具体办公地点: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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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毕业生未就业即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办理派遣手续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在规定的择业期过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将档案及户口转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即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要接收其人事档案,公安部门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2、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在择业期内进行保管。

  3、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志愿将档案及户口转入其生源地以外的城市,并且与该城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或就业代理协议的,可依据《人事代理协议书》或《就业代理协议书》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及户口转入该城市

  3、择业期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并且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负责其档案、户口的管理,在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上,有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公章,即签订了正式有效的协议书,毕业生可依据《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单位所在地。

  就业单位是中省直单位的,只需有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不需有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即可依据《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就业单位。

  4、在择业期内毕业生已就业,但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未批准同意接收档案及户口管理。

  (1)择业期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而是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此时其档案及户口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处理方式相同...[详细]

  升学,为了进入更高级的学府,感悟更多属于自己的人生。升学,可以让你的人生有更多的选择。比如考研,多数考研同学的顾虑就是未来三年苦读是否有价值。商业社会,经济收入成为衡量人才价值的首要标准。而考研就意味着三年放弃工作,没有收入,受到众人的白眼和鄙视。多数在高校泡了四年的啃老族都希望立即找到工作独立,考研似乎是一条绝望的迷途。但放眼社会,你会发现有志之士都在选择学习成长的道路。目前的付出也就是未来多倍的回报,一份耕耘一份收获。

  对于参加专升本考试被录取或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其档案及户口可以做以下处理:

  1、毕业生所考取的院校同意接收档案及户口的,毕业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将档案及户口转到所考取的院校;

  2、升学的毕业生所考取的院校不接收毕业生的户口的,毕业生可持录取通知书将档案转寄到所考取的高校,并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将户口转回生源地

毕业生档案10

  网友问:我是保定满城人(家在农村), 在石家庄上的大学,把户口迁到了学校,毕业后想把户口转回家,那我的就业协议书应该盖哪儿的章?是保定和满城的吗?还有我的档案可以放人才市场只把户口迁回家吗?如果可以都需要哪些手续?谢谢!!

  律师解答: 建议委托律师详细了解情况进行处理。

  正确认定家庭暴力应厘清的几个问题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救济途径:第一,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第二,对于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其中对于情节恶劣的施暴者,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实施家庭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以上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第四,经常、持续实施家庭暴力,给受害人身体和正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今,家庭暴力已成为了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法律对此规定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但是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困难。

  家庭暴力在实践中很难被认定,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其他方面等的原因。人们普遍认为丈夫打妻子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外人不好介入,所以往往受害人向外界寻求帮助时,会出现各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受害人自身因素

  家庭暴力案件存在“举证难”问题。受害人自己不愿意承认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很少能够了解。一般人的观念中,家庭暴力属于家丑,家丑不可外扬。受害妇女顾面子,为了维护自己和家庭包括家人的面子,无论受了多大的委屈,都是打落牙齿和血吞。受害者受到一定的威胁,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敢轻易将现状向外人诉说。还有受害者心软,往往会被施暴者的言语和行动所打动,在别人的劝说和诸多的劝说下不计前嫌,甚至对施暴者没有太多的惩罚和责怪。这样,直接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的“举证难”问题。因为受害人在遭受暴力时没有收集、保留证据的法律意识,或根本不知道在适当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做司法鉴定,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这样,导致施暴者的行为越演越烈。

  二、社会层面的因素

  家庭暴力案件存在“救助难”问题。首先,知情人员不愿为受害人出庭作证。家庭暴力涉及当事人隐私,往往知道情况的邻居或直系亲属不愿意作证,有的是打不破情面,有的是害怕报复。其次,有关部门对受害人提供帮助少。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同时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现实中,当受害人向居委会、村委会反映情况时,很难得到的帮助。到派出所反映时,民警也往往认为是这是家务事,拒绝干预,或轻描淡写地对受害人予以劝慰,对待家庭暴力的求助态度消极,从而使其更加有恃无恐,致使暴力不断升级。

  三、法律层面的因素

  首先,家庭暴力的法定标准弹性大。在离婚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家庭暴力,法官的理解不一,意见分歧很大。有的认为,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有的认为,有多次故意殴打妻子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有的认为,暴力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才能认定;有的认为,只要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还有的认为,应当从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才能认定。所以,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很难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情节。其次,家庭暴力案件存在“惩罚难”问题。法律对于施暴者虽然明确规定了惩罚条款,但实施起来却很困难,主要有以下因素:1、此类案件存在的求助、举证难等因素,直接导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家庭暴力本身就很难认定;2、即使家庭暴力被法院认定,法官对于家庭暴力施暴者惩罚性判决的数额往往较低,致使此类判决起不到真正的惩罚作用,反而使得施暴者更加嚣张。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应当注意厘清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司法介入的基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关于司法解释对于家庭暴力所做出的上述定义,学界普遍认为其范围过于狭窄,更倾向于认同下述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力,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2)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的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身体、性和精神等人身权利地故意伤害行为。[2]由于以妇女为受害人的家庭暴力案件占大多数,囿于篇幅,本文仅探讨以妇女为受害人的家庭暴力案件。

  尽管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存在差异,但不论是何种定义都将家庭暴力指向以暴力行为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很显然,司法介入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免于遭受暴力行为所造成的身心伤害,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点上,家庭暴力从表面上看与其他类型的身心伤害行为并无区别,似乎并不需要特别强调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施暴人与受害人存在共同生活关系,尤其是受害人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在不同程度上对于施暴人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存在生活的依赖性,适用普通的司法介入方式存在一定的困难,即使实现了司法介入也常常不能从真正意义上使受害人远离家庭暴力。由此可见,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应当将基点放在受害人之上,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介入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帮助受害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构成

  家庭暴力,单纯从词义上理解,可以解释为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方攻击另一方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伤害性质的力量。但是,从研究“家庭暴力”的角度讲,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并不是一种抽象的物理能量,而是指产生这种能量的行为,是一种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方对另一方故意实施的具有伤害力量的侵害行为。从家庭暴力行为的构成分析,家庭暴力具有以下构成要素:

  1、主体: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果不是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实施的暴力,就不属于家庭暴力,而是其他暴力侵害行为。

  2、主观方面: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无视法律、无视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安全感,放任自己的暴力欲、放任伤害后果发生的违法故意。从动因上分析,行为人具有对家庭成员泄愤、威胁或征服等不健康的暴力欲和恃强凌弱的心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暴力程度,往往与其藐视对方的情绪成正比,而不必然以追求伤害对方的结果为目的。

  3、客观方面:是在家庭关系即姻亲和血亲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强势地位的行为人单方面故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导致或足以导致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后果的攻击性行为。

  4、客体:家庭暴力直接侵害是家庭成员的人身和心理健康、人格尊严和生活安全的权利,家庭暴力损害的社会关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家庭关系和善良风尚。

  三、把握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几个关系

  1、正确界定家庭暴力与犯罪的关系,不要混为一谈

  家庭暴力与犯罪是两个既独立又有交叉的概念,各有独立的构成,是不是家庭暴力,应当根据家庭暴力的构成进行判断,而不应以是否构成犯罪为依据。就同一个案件而言,虽然民事审判认定的被告伤害原告的事实与刑事审判认定的事实为同一事实,但是,对该事实性质的认定并不是同一个标准。如果被告没有直接故意伤害原告,只是在争执中放任自己可能伤害对方的行为,结果造成了伤害的后果,在刑事审判中必然要认定间接故意伤害,但在民事审判中,未必一定要认定为家庭暴力。例如,方某(男)与江某(女)平时夫妻关系较好。某日,两人因些许琐事发生争执,江某一把拉住方某的衣领,方某想掰开江某的手,由于用力过度,手甩至江某的脸部,致江某鼻梁骨折。江某经司法鉴定为轻伤。江某以方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方某离婚。离婚诉讼中,江某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方某主观上并没有明显的对江某泄愤、威慑或征服等不健康的暴力欲,不完全具备家庭暴力的主观要素,即使导致了江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也不完全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如果对于这样偶然的一次争执中引起的间接故意伤害行为,一定要认定为家庭暴力,该“家庭暴力”的范围未免失之过宽。但是,如果方某是直接故意伤害江某,即使是偶然事件引起纠纷,由于行为人积极追求暴力侵害对方受伤害的结果,对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2、把握本质属性,正确理解“一定”的伤害后果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暴力行为,其本质在于暴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以行为的本质属性为依据,而不能绝对以显见的伤害后果为依据。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的暴力行为足以导致对家庭成员的身体伤害或精神恐惧的后果,使得家庭成员对家庭生活失去安全感,经常处于害怕遭受殴打、失去自由的恐惧中,对该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而无需等到家庭成员身体被打伤或精神崩溃以后才认定为家庭暴力。当然,从认定家庭暴力的具体操作角度讲,“一定”的伤害后果还是必需的,因为没有任何伤害后果,要认定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在证据上就有问题。据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定”的伤害后果,实际上是一个不确定的量,它是从认定事实的证据要求引申出来的当然性规定,是相对于“没有”伤害后果而言的很宽泛的事实要件,并不是要求暴力行为一定要达到某种严重的程度。对于被指控为家庭暴力的行为,在审查认定时,既要审查是否有“一定”的伤害后果,又不能绝对地把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必要条件。即使没有任何伤害后果,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对家庭成员故意实施了足以导致伤害后果的行为,也应当客观认定被告有家庭暴力。从具体操作的可行性考虑,对于没有造成明显伤害后果的暴力,可以确定一个替代参照标准,比如,一年内三次以上殴打妻子,可以推定妻子精神上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痛苦,构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后果,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3、正确把握家庭暴力与伤害后果之间的辨证关系

  如上所述,家庭暴力是一种足以导致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后果的行为。所谓“足以导致”,就是指家庭暴力逻辑上会导致上述危害后果,而实际上又因为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不一定导致原来会发生的后果。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家庭暴力与伤害后果之间的这个辨证关系,尤其要注重两者关系在正确运用证据规则上的实际意义。具体说,当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实施了暴力行为时,从证据要求出发,应当以“一定”的伤害后果为必要条件,此时的“家庭暴力”是“结果犯”;而当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认定被告实施了暴力行为时,即使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只要被告的暴力行为具备了某种情节,比如一年内发生三次、暴力程度较重,因被及时制止才没有发生后果等,也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这时的“家庭暴力”是“行为犯”。

  4、正确理解“精神伤害”后果

  由于家庭暴力直接对家庭成员精神的伤害,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反映或体现这种伤害的情况,诸如精神恍忽、抑郁、精神痛苦、内心恐惧等等。这些情况,有的可能会表现出来,有的则压抑在当事人的心里,外人无法知悉。因此,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从有关证据之间的联系着手,客观认定“精神伤害”事实的存在。从证明的角度讲,经常殴打家庭成员,即使没有造成轻伤害甚至轻微伤害,只要能够证明被告经常实施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了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导致了一定的精神伤害。

  5、正确把握家庭暴力的情节

  家庭暴力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因此,家庭暴力的构成要素不同,必然反映出家庭暴力情节的不同。行为人实施暴力的主观意识、心态、暴力形式、暴力程度、暴力发生的连续性和频度、实施暴力的次数、被侵害对象的承受力和感受以及造成的显性和非显性的后果等,都是认定家庭暴力具有的危害程度的情节要素。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虽然具有暴力性质,但情节显著轻微,被侵害人当时就表示原谅的,可以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就如刑法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一样。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探讨

  案情

  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xx年春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9月生一女孩(原告)。李某和王某同居生活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使关系逐渐恶化并导致分居,自20xx年正月双方分居生活。其间原告一直由王某抚养,李某未对原告尽到抚养义务。王某代原告向李某索要抚养费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

  被告李某作为非婚生子女原告的生父,理应承担对原告的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故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向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支付抚养费4.6万元。

  评析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就是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虽然出生形式不同,但是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承担形同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使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本案中的原告系李某与王某的非婚生子女,现在原告跟随母亲王某生活,李某作为原告的生父,理应尽到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虽然李某与王某双方闹矛盾分居,也不影响李某是原告生父这一法律事实,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对于原告的抚养费李某应该给,这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应尽的义务。

  离异家庭独生子女政策

  离异家庭独生子女政策:

  我自小父母就离异了,跟父亲,父亲没再婚,跟母亲没有任何联系,我是农村户口,但父亲是城市户口,我算不算农村独生子女呢?

  律师解答:

  算 ,你是农村户口,又是独生子女,那当然是农村户口性质的独生子女了哦,你可以享受到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的各个优惠政策。决定城镇或者农村户口性质的以你的户口信息为准,跟你父母的户口性质没关系。

  抚育费纠纷

  夫妻离婚,子女的抚育费应由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数额按时、足额支付,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抚育费,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抚育的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认真履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确定的抚育费数额。

  抚育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视离婚双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抚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增加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固定收入的50%;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居民身份证】公民暂住外地是否需要进行户口登记?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1.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3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2.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时间不超过3日的,不办理暂住登记。

  3.公民虽然离开了本人住所,但仍在其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的不作暂住人口登记。

  4.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不办理暂住登记。

  5.公民暂住在旅店的,不论城乡,不论时间长短,都应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在城市,对暂住时间拟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对外来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装、联营运输、服务行业的暂住时间较长的人,采取雇用单位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户口登记机关的规定登记造册,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在集镇,暂住拟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对从事建筑、运输、包工等集体暂住时间较长的人,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登记造册,及时报送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暂住证》。

  凡领取《暂住证》、《寄住证》的,均须同时交纳工本费。

  城镇暂住人口需要租赁房屋的,必须凭原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由店主带领房客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对来历不明的人,房主不得擅自出租住房。

  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因病因事请假回城镇暂住的,应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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