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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解读
【申请项目】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5〕43号)
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烟政办发〔2015〕62号)
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14〕42号)
【服务机构】
烟台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申办对象】
1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微企业。
2正常经营满一年(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有正常营业收入。)
【补贴标准】
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者(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发放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外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注:以上为烟台市、莱山区、高新区政策,具体补贴标准以企业所在各县市区实际补贴政策为准。
【申请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材料
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在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名单、身份证原件;
登记失业人员内网失业登记打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
劳动合同原件;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社保部门盖章)等相关资料。
注:依据各类人员创业的小微企业不同,具体申请材料略有不同。
【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首先要在工商登记注册30天内(可补办),持《营业执照》、《居民身份》、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就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到创业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创业登记。
2、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正常经营满一年后持相关材料到创业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补贴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经镇(街)机构审查合格的,报所属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批准后,由各县(区)就业办发放补贴。其中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或申请人系市属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的,上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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