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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定金的案例

时间:2021-01-27 18:56:11 买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买卖合同定金的案例范本3篇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的案例范本

买卖合同定金的案例范本3篇

  【案情介绍】

  2004年2月22日,西安的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准备认购该开发商位于本市南郊某开发区内的某小区内的一套商品房,王先生为此向开发商支付了认购该房屋的定金人民币2万元。该《商品房认购意向书》规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术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合同条款为准,如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所定房屋,认购定金不予退还。后来王先生在7个工作日内前往开发商处签订合同,但因双方对于合同条款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先生要求退还认购定金,当遭开发商拒绝,双方遂产生纠纷。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意向书》仅是双方具有购销商品房的意向的书面表示,其所交的定金可以认定为《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订约定金”,双方约定的7个工作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该定金所担保的内容,即王先生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前往开发商处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应以所交定金向开发商承担责任。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双方因正式合同的条款内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的话,应当不属于王先生的原因或者责任,开发商无权不退还该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先生之所以未能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因在于双方无法就合同的内容条款达成一致,无法签订,并非王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愿签订合同或者单方拒绝签订合同。这种情形应当属于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开发商应当无条件将定金退还给王先生。

  篇二:购房定金纠纷案例

  购房定金纠纷案例

  关键词:苏州购房定金纠纷案例 苏州商品房认购定金纠纷

  栏目关注: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不想买房了以后,可以退回购房定金吗

  导读:苏州地区几乎所有的开发商,在购房者进行购房时,都要求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前,先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者为销售认购协议书),但有一部分购房者在交纳了定金以后,由于各种原因,不想购买该商品房了,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往往遭到拒绝,由此就导致了很多房屋认购书纠纷。在众多房屋认购书纠纷中,购房者最关心的是,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购房定金可以退吗?作者就其承办的案件做一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2012年8月6日,李某夫妇交了3万元定金认购了苏州某公司开发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高档小区(此处隐去购房者和开发商的真实身份),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约定购房者应当于2012年8月11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是购房者李某夫妇按照认购协议约定,于2012年8月11日前去该公司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公司提出要求先付房款,才能签合同,无奈李某夫妇先行支付了7万元定金和70万元的首付款。2012年8月13日该公司又发函催告2012.8.15日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此时,购房者李某夫妇了解到自己购买的房屋附件要高压线经过,李某夫妇担心高压线对怀孕中的胎儿有影响,加之该小区虽然是金装修房,但价格相对而言有些偏高,就有想退房的打算。在网上看到本律师写的有关购房定金的案例,就到本律师所在单位进行咨询。

  苏州房修楼律师解答:在听了李某夫妇的情况介绍以后,本律师结合有关法律关于购房定金的规定,对案件情况向李某夫妇进行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

  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李某夫妇以上述理由要求退房的话,肯定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退房的结果就是定金要被开发商没收,如果想退房,必须是要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

  案件处理方案:

  一、到开发商售楼处交涉。鉴于开发商要求发函催告2012.8.15日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2012.8.15日必须要到开发商售楼处。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2012年8月15日,和李某夫妇一起到开发商售楼处,要求开发商提供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给我们阅读,在看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就合同有关情况和开发商进行沟通,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属于代理楼盘销售的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合同文本属于开发商制定的,他们无权处理。

  二、发律师函进行交涉。按照事先策划号的.退还定金方案,本律师向开发商发律师函,提出因因不可归责于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该开发商在收到律师函以后,主动提出协商解决,本律师和委托人李某夫妇再次来到开发商售楼处,双方达成退房退款的协议。该案以没有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实现了退还全部房款的目的。当然这和该开发商是全国知名房地产上市公司,企业注重声誉,不希望对簿公堂有关。当然有的开发商是不到黄河心不死,不到法庭是不愿认输的。

  篇三:8定金案例(综合)

  定金案例(综合):

  案例1:

  2005年3月17日,夏某与母亲一起到房产公司售楼处看房,观看了房屋模型和现场后,看中了一套房。因整体楼房尚未竣工,未能进入居室内查看。当日,夏某的母亲带夏某签订了认购书,并交纳了订金3万元,约定10天后签订正式合同。认购书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如卖方原因买方不能签订购房合同,卖方须退还买主订金,如买方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合同,卖方不予退还定金。”到期后,夏某认为在签订认购书时房产公司隐瞒了该居室内含阁楼的事实,剥夺了自己的知情权,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退房。而房产公司认为:虽然夏某未进入该居室查看,但售楼人员已提供了该居室带阁楼并标有尺寸的户型图,并没有隐瞒事实和剥夺夏某的权益,尽到了告知义务,且夏某退房申请上所写的退房理由是其“资金紧张及交房较晚赶不上结婚时间”等,房产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同意退还定金。 定金该不该退?

  案例2:经典案例:定金的数额及罚则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5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 [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答案:

  1.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定金2.5万元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中约定定金作为担保,且约定定金的金额为2.5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13万元的20%,故合法有效。

  2.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2.5万元后,

  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乙公司定金5万元

  案例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手表1000块,每块单价100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块表单价120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

  (1)定金条款是否全部无效?

  (2)定金条款无效是否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

  (4)如果甲公司只请求支付违约金,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6)若乙公司本已准备了1000块手表,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三天因突发地震而灭失,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通报了此情况,问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7)若乙公司不能交付手表的原因是因为相邻的丁工厂失火(因消防设施不全所致),延烧及甲公司的仓库,导致1000块手表灭失,问乙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丁工厂应否承担责任?向谁承担责任?

  答案:

  1、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即超过合同金额20%的部分无效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低于20%部分仍然有效

  3、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两者只能取其一

  4、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可以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约定违约金高于其实际损失,法院可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的损失小于其可以获得的违约金数额。具体参见合同法第114条。

  5、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合同责任限于签署合同的双方,对第三人不具有效力。从理论上讲就是合同之债的“对人权”或“相对性”。

  6、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一般而言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乙公司未能交货,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违约责任强调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违约,不管违约的原因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丁工厂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是基于侵权之债。

  案例4:“定金”和“订金”现在有何区别呢?

  案例(1):

  2002年1月,大卫旅游公司和安迪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包租车合同》。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按合同上写的“预付订金3万元”付了“订金”。结果,汽车运输公司未履行合同,旅游公司在2002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运输公司双倍返回“订金”,合计6万元。由于合同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所以,法院判定汽车运输公司退回“订金”3万元。

  一字之差,相差3万元。

  什么是“定金”?从法律上来说,“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此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都作了同样的规定。

  而“订金”不属于法律概念,但在日常经济生活实践中经常使用。“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它具备“定金”的担保作用。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回,只能得到原额;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订金”全部退回。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才决定不购买,这笔“订金”就作为对卖方的赔偿。因此,“订金”也补称为“认购金”“诚意金”。此外,“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订金”不具备。

  由于“定金”和“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一些高考模拟试卷也以此设计题目,而词典的解释已经大大“滞后”,缺乏实际意义,因此,值得我们格外注意。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解释,词典当作重新修改。

  案例(2)

  前不久,新浦区的周女士去某房产开发公司售楼处选房,售楼人员主动递上售楼书,上面有电脑制作的小区彩色效果图。周女士对小区中间的1号楼和2号楼较满意,两幢楼中间有绿阴休闲长廊,但提出等看到现房再定。经不住售楼人员的百般劝说,在得到不满意可以退房、退“订金”的口头承诺后,周女士预付1万元订购了一套住房。半年之后交房时,周女士发现所谓的“绿色长廊”竟变成了自行车棚。当周女士要求退房、退“订金”时,售楼人员却以周女士交的是“定金”为由拒绝返还。周女士这才发现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的确注明“购房定金”。

  这“定金”和“订金”还不一样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 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

  案例:定金“圈套”

  南方网讯 今年2月中旬,朱小姐到海珠区某楼盘看楼,对其中一套是一口价三房两厅单位有点心动,在售楼人员的一番鼓动下,朱小姐在没看过正式合同及附加条款的情况下,便付了一万元,且在认购书上签了字。按认购书约定,10天内朱小姐必须到该楼盘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交首期款,逾期不来签合同视为违约,没收定金。

  5天后,朱小姐再到该楼盘准备签购房合同时发现,发展商附加条款有多条约定无法接受,便要求发展商作出修改时却遭到拒绝,朱小姐也拒绝签署购房合同。

  经过多次交涉后,朱小姐在第10天表示不买该房并要求退定金,售楼人员则表示

  这是“挞定”,定金无法再返还。

  【点评】

  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陈律师称,现在发展商的认购书中定金条款常是不公平的,比如约定了消费者逾期不签合同便没收定金,但同时在认购书中却不约定如果发展商把房子卖给另外的人则返还双倍定金的条款。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购房中的定金是起到一个担保作用的,但由于彼此在合同条款上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那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购买行为不成,双方都没有过错,发展商应退还定金。

  不过,消费者特别要注意留下有力的证据,证明你已在规定期限内与发展商谈了合同而无法达成协议的证据。

  □ 律师支招

  消费者应怎样避免被发展商白白“吞”去定金?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支出以下的招数:

  直接签购房合同

  如果看中了现楼的房子,消费者可不交定金、不签认购书,直接要求发展商拿出合同,在仔细阅读后如无意见便签订正式合同,避免不必要的定金纠纷。

  在认购书上留下预防条款

  如果必须签认购书的,则最好在上面注明:“如果由于所选定物业是已抵押房、有质量问题或合同条款协商不成,定金应原数退还”。这样使认购书条款更公平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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