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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

时间:2023-05-06 17:05:31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关订立合同汇编9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订立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订立合同汇编9篇

订立合同 篇1

  一、聘用合同订立的原则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订立聘用合同的主体

  订立聘用合同的主体一般是受聘人员本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同时,按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中长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聘用合同。

  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订立合同 篇2

  买卖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买卖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或者交易往来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简单的说,买家的风险主要在于付款后收不到货,而卖家的风险在于发货后收不到款。以下是常见的合同风险: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 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 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行地点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责任不明确;e. 付款方式不明确;f. 履行方式不明确;g. 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4. 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e.出卖人工作人员收货后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也有买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货,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银行有时周六日不上班,出卖人周一去银行时发现是空头支票。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订立合同 篇3

  订立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

  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二、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三、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

  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忽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儿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总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 “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四、正确行使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

  在劳动合同缔结之前,用人单位和员工为了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采用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应聘的方式,来实现订立合同之前的平等协商。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个权利——了解对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个权利,用人单位的面试根本就无法开展,因此法律必须赋予双方当事人知情权。

  对于劳动者来讲,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单位工作方面的相关内容和劳动者想了解的一些情况,这是劳动者的知情权。而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不得隐瞒,这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行使得非常充分。当用人单位面试劳动者的时候,什么问题都可以直接问,一般说来,这些问题劳动者都要回答,因为现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的面试,就可能失去被聘用的机会,所以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行使几乎没有什么障碍。

订立合同 篇4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

订立合同 篇5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

  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空口无凭而难以处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因此,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含义,也就是说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并具有劳动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理,这应该属于强制性条款,意味着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以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主要的受理与不受理的依据,因此,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是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全部内容,我国法律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以口头方式存在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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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 篇6

  一、合法原则劳动合同内容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制定一些内容(如:禁止任职期间谈恋爱、禁止结婚、禁止结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剥夺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即使合同中有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公平原则

  1、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应当公平、合情合理。

  2、用人单位不能利用本身强势地位,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3、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制定一些霸王条款或格式合同强加于劳动者,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显失公平。

  三、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法律主体是平等的,也就是人格是平等的。

  用人单位不能利用强势主导地位强迫或威胁利诱劳动者违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签字。

  四、协商一致原则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体现当事人的合意。

  2、用人单位不能趁机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或急于找到工作的.迫切需要心理,强迫或利诱劳动者签字同意。

  3、用人单位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或协议,在其单方格式合同或协议中不能约定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相关合法权利,如果违背了协商一致原则,仲裁委员会和(或)法院在审理时会不给予支持,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五、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遵循道德标准、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当今国家正推行“依法治国”理念,国家法律体系也会越来越完善。同时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 所以最后奉劝一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不能再像以前一样随意地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以人为本,善待员工、尊重人才,将员工当做公司的宝贵财富,巩固稳定劳动关系,劳资双方最终达到双赢局面。另外,如果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经劳动者屡次提出仍拒不纠正的,可以及时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进行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订立合同 篇7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订立合同 篇8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以书面形式。

订立合同 篇9

  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按照其订立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简便、迅速、易行的特点,是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费者在市场购物时与商店营业员之间产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就是典型的口头合同。但是口头合同由于没有必要的凭证,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举证困难,容易产生推卸责任,相互扯皮的现象,不易分清责任。而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此本条特别明确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实践中,较大工程建设一般采用的是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通过合同书,当事人写明各自的名称、地址,工程的名称和工程范围,明确规定履行内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明确承包的内容以及承包方式。勘察、设计合同,还应当明确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内容。施工合同,还应当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有关的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参照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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