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安装合同范文集合5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安装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装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客户单位:项目,由甲方委托乙方安装,并达成以下约定事项:
一、工程概况:
安装电梯,数量(大写)xx台,安装电梯,数量(大写)xx台。
二、工程总金额
1、本协议最终结算总价:人民币(大写)RMB:元,¥元。
2、工程在当地技监局办理开工告知及竣工检验时所发生的收费由甲方承担。
三、结算方式:
1、安装进场后预付30%,产品经安装调试全部完毕后再付40%,余款在产品经当地质量结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取得验收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书并移交清后)一次性付清。(亲子活动安全协议书)
四、工期
安装时间:天
五、质量验收依:
根据国家标准GB7588、GB/T10059,GB/T10058,GB10060等要求,并结合甲方的安装质量检验标准要求。
六、甲方责任:
1、确保货物按时发运到工地现场,并配合解决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需求电梯安装协议书电梯安装协议书。
2、提供安装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服务。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支付安装工程款。
4、提供安装施工图纸及资料。
5、负责出厂产品的制造质量和发货质量
七、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甲方安装质量标准要求组织施工。
2、在货物到现场后即组织安装人员进行开箱验收,并及时向甲方反馈开箱缺错件星系,验收后的物资由乙方负责现场保管,若有缺失,则自行承担赔偿责任。3、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对厂检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4、若因安装质量问题造成安装复检的,则承担发生的复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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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按要求填写公司所提供的工程施工资粮,做到及时记录,填写规范电梯安装协议书合同范本。
6、经检验合格后的电梯应及时向甲方移交电梯的相关物品,若经授权代表甲方向用户移交时,则应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7、安装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书面形式记录,待安装完毕后需移交检验人员。
8、乙方应确保安装工期,除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外,若因工期延误造成所示的则应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按规定收取300元/天的`误工费。
9、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客户做好必要的联络。10、不准与用户物理争吵,若因此造成甲方形象损坏或经济损失的,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除上述约定的费用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在进场施工前3天,必须向发包方提供所派施工人员的名册清单,保险单据,及操作证复印件,严格做到无证人员不得上岗施工。
八、文明施工要领:
1、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装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电梯安装安全操作规程》。
2、严格遵循用户及现场安全生产要求,做到文明操作。
3、若因违规操作而导致在安装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设备的损坏、遗矢等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到好一切安全防护设施。
九、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安装合同 篇2
甲方: 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大酒店音响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 。
2、交货及安装工程地点: 贵州省。
3、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设计、包安全、包调试、包培训为承包方式(含土方部分)。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设计方案、系统功能、设备材料(具体配置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详见合同清单),承包整个系统的设备供应及安装和调试。
二、音响系统总造价及其支付:
1、本音响系统(含税)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设备总款人民币:¥310189.00元(大写:壹拾柒万壹仟壹佰元整 ),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部设备款优惠后实收:¥270000.00(大写:贰拾柒万元整)。
2、整个系统必须满足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的功能要求,以甲方审定的设计、施工方案为标准,在此基础上价格不再作任何调整。
3、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一)合同签订后预付工程款的5万元作为定金。
(二)甲方装修完工提前一个星期通知乙方备货,货到甲方工地,甲方验货付款¥150000.00(壹拾伍万元整),乙方进行安装调试。
(三)工程全部完工,甲方付给乙方¥60000.00.(陆万元整);剩余10000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以验收期为准)。
(四)乙方在收款前应提供等额的专用发票给甲方,对乙方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有效发票的行为,甲方均有权拒付工程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竣工资料
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乙方提供竣工图及技术资料叁套(一套正本,两套副本)。提交竣工资料的截止日期为竣工后5天内。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如果乙方不提交竣工资料,则不认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仍需按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 年 月 日进场,到 年 月 日完成安装、调试即竣工验收合格(以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为准)。
2、在履约过程中,因为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造成工期延期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作出工期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
3、施工期间由于非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害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能按工期开工的,每延期一日,应付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四、供货及安装:
1、本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安装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安装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提供的设备及线材必须按配置品牌,甲方验收后方可安装,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需增加设备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按照合同清单单价结算。
4、乙方提供的设备及线材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否则须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五、维修保养:
1、本音响系统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系统发现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维修,若非因甲方人为损坏的,乙方免收一切费用。
2、音箱单元三年包换,质保期后提供终身维护,并承诺只收取最低维修费用及材料成本费。
3、甲方要求软硬件功能的`改进、扩容不在保修之列,但乙方应继续为客户提供最优惠的服务。免费维修期内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的故障或损坏,仅收取维修成本费。
4、保修期满后,乙方提供三年的无偿技术服务。
5、乙方应安排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甲方技术及操作人员(人员人数名单由甲方确定)针对本音响系统的操作使用、日常维护及常见故障处理免费进行培训。保证参加培训人员均能对整个音响系统有全面的了解,并能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和日常维护。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审核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在收到后的7日内完成。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施工用电。
2、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处理并协调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发生的有关事宜。
4、在乙方供货后,甲方可以组织人员对器材进行验收。
5、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责任与费用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2、施工中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设备和器材竣工验收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和遗失均由乙方负责。
3、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
4、对现场所有已完工的建筑及建筑装修、设备、器具有保护的责任,施工时如损坏甲方或客户财产,由乙方负责赔偿。
5、遵守甲方有关场地管理的规定并办理有关的手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同意支付违约金。延迟竣工违约金将从甲方向乙方的付款中扣除。每延迟竣工一天,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3%。若乙方在合同规定的完竣工时间内,推迟一个星期仍然不能竣工,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注:竣工即指竣工验收合格)
2、乙方提供的设备质量不合格时,应当无条件予以更换或退货,因此造成的逾期完工,乙方应当按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或乙方逾期完工给甲方造成其他直接和间接损失的,乙方还应承当赔偿责任。
3、乙方提交的设备出现数量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做出以下措施:(1)要求乙方按合同要求的数量补足,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甲方可向第三方购买同类设备,乙方应承担甲方多支付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4、甲方若逾期付款,则甲方除应支付未付款项外,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须承担甲方维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食宿费等一切费用及损失。
八、其他事宜: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3、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时,任何
一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双方签订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它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5、甲乙双方施工、设计方案以外的所有变更或要求必须致函对方,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回函,如果3日内不答复视为不认可。
6、本合同及其附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具体配置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详见合同清单。
8、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签约代表(签字):
本合同的签订时间:年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
月日
安装合同 篇3
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甲方将贵阳工程机械市场配件区工程水暖电消防工程发包给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职责,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贵阳工程机械市场配件区工程建筑面积:(约41000㎡)按建设方给施工方结算的面积为准。结构形 式:框剪。
二、承包方式:包人工费用、包质量、包定额辅料、包工期、包机具等。
三、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给排水、强弱电、室内外消防、通风(工作内容详见附 件1)。
四、工程承包费用及结算方式:
计价方法:
(1)、本工程计价单位以建筑面积计算,竣工后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进行结算,(具体见附件1)。
(2)、付款方式:乙方进场垫资三个月,甲方审核后按已完工程量的80% 支付工程款,之后按月进度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按附件2进行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足95%,留5%为工程质量维修金,两年内保 修完毕一次性付清。
五、其它:
1、如乙方延误工期,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不服从甲方管理,则甲方有 权终止合同,并按完成工程量的`50%付给乙方(按附件2进行结算)。
2、乙方不提供相关资质,但需交纳1万元资质挂靠费用。
3、消防检测费及消防部门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签章。
5、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安装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承建彩钢房安装。结合本工程具体安装,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本工程中的权利责任,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方管框架彩钢顶房
2.工程地点:银川曲江生态花园酒店(二楼顶)
3.合同签订地点:银川市曲江生态花园酒店
4.工期:自签订合同起15日内完工。
二、材料类型
1.彩钢复合顶板上0.5厚、(灰色)下0.5厚、(白色)泡沫10公斤阻燃,10公分顶板。
2.框架截距6米,前高为4.5米,后高为5.9米、方管柱子为100*100MM,(3.0厚)。
3.领条、方管为40*80*3.0厚度,领条为5根。
4.大梁、方管为80*120*3.0厚度。
5.不包括水、电、暖、门、窗、墙体等设备。
三、顶棚造价即付款方式
1.向墙外延伸1米,长72米。工程总造价合计:12万元。工程款全部为现金,不拿饭卡抵消。
2.先付定金为3万元,复合顶板到工地再付3万元,完工后付5万元。剩余的1万元作为工程保障金,一个月内工程质量无任何问题时付清余款,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迟迟不为甲方维修,保障金作为罚款处理。如若因甲方因素造成停工、误工、甲方全权负责。
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工伤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4.工程质量按报价单为标准,如工程材料不按标准实施,剩余款为违约金。
四、甲方应做好工程开工的现场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所需水电及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责,道路及运输通道顺畅,施工现场满足乙方的需要。
五、进度计划
乙方按照合同签订的'工期施工,乙方完成后甲方负责竣工验收,如遇特殊情况(停电、下雨)及不可抗力因素,工期延后。
六、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遇出现纠纷协商不脱时,由司法部门进行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调解。
4.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改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若乙方不按工期交工,每天扣除3000元为违约金。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安装合同 篇5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1、工程承包范围:见技术协议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技术协议和安全协议;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
11、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奖惩规定。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递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内蒙古丰镇发电厂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帐号: 帐号: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发包人:是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4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包括:厂区施工平面布置图、设计总平面图等)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及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指令。
6.2工程师书面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工程师代表单位承担。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规定的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道路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设计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将
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安装围栏设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并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确保抢回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4经过承、发包人确实共同作出努力了,却难以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投产时,则由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包人报董事会通过方可顺延工期,顺延后的工期,承包人必须作出相应承诺以实现工期目标。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的董事会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质量及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行业或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检查和返工15.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4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运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运的,试运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分部试运申请,发包人组织分部试运,并在分部试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部试运合格,工程师在分部试运记录上签字。
19.5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整套启动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整套启动申请,由发包人组织整套启动,并在整套启动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套启动合格,工程师在整套启动记录上签字。
19.6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试运,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运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运合格后不在试运记录上签字,试运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运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7整套启动试运使用的燃油
按照有关规定考核,节超奖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机组试运72+24一次成功和机组运行72+24后连续运行3个月的奖励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及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命令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发包人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管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发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招聘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0.3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做到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杂物随时清理,安全警戒警示用语标志布置得当, 安全设施完备,工程完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如承包人未按此条款执行,发包人有权代为完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2.3承包人不发生伤亡事故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奖惩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4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奖励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是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批准概算调整后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招标工程项目外增加的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25、工程量的确认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26.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
27.2发包人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直接供应到现场的材料,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直接供应到现场的材料,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使用前,应向承包人提供合格证书,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
2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6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的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8.7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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