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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保险合同最新版

时间:2021-06-18 09:22:42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养殖保险合同最新版

  养殖业保险指以各种处于养殖过程中的动物为保险标的、以养殖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某些危险为承保责任的保险。以下是关于养殖保险合同最新版范本,仅供参考!

养殖保险合同最新版

  养殖保险合同范本

  1.养殖保险_____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 保险单号:

  -------------------------------------

  |标的分类|投保数量|何价投保|投保成数|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储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加险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 纬度: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

  |------|----------------------------|

  | 总保险费 |(大写) |

  |------|----------------------------|

  | 储 金 |(大写) |

  |------|----------------------------|

  | |1.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保险责任期限|----------------------------|

  | |2. |

  |-----------------------------------|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

  |-----------------------------------|

  |备 注 |

  |-----------------------------------|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保险人:_____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 地址:______ |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______ |

  | 电话:______ |

  | 年 月 日 |

  -------------------------------------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每只保额-鸡苗单价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56天或140天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

  |日 龄|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

  | %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

  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相关阅读:养殖业保险合同的分类】

  养殖业保险合同具体分为牲畜保险合同、家畜家禽保险合同和水产养殖保险合同三种。

  (一)牲畜保险合同

  牲畜保险合同这是以各种役用(马,骡、驴、骆驼,耕牛等)、肉用(肉牛),乳用(奶牛)、种用(种马、种牛、种驴)等大牲畜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养殖业保险合同。

  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较广,不过,保险人承保的牲畜必须是畜体健康,饲养、使用、管理正常,具有使役能力,并且,符合承保畜龄的规定(例如马、黄牛为l岁至13岁,骡为1岁至15岁,驴为1岁至1l岁)。

  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为综合责任。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饲养使役期间,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以及因传染病而被政府命令强行屠宰、掩埋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牧区定点饲养放牧的牲畜,因自然灾害、草场水源枯竭造成的死亡,经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也可以列入保险责任。

  但是,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合理使役致牲畜劳累致死、拒绝按兽医部门要求进行防疫或治疗、以及因被盗、走失等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是不尽相同的。欧洲多数国家采用商定价值,而英国采用市场价值,但是,均承保其中一定比例的部分。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牲畜保险合同,对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保的,是按其账面或商定价值的七成确定保险金额,而对于个人投保的,则按商定价值的七成来确定保险金额。

  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根据保险标的近十年的平均死亡率和经营成本费用比例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来计算的。

  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续保。

  牲畜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死亡伤残时,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和兽医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对于按账面价值承保的,以账面价值为限扣除残值后赔付;按商定价值承保的,以保险金额为限扣除残值后赔付;而定额承保的,则按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赔付,不扣除残值。

  (二)家畜家禽保险合同

  这是以商品化生产的家畜(猪、羊、兔、鹿、貂等)或家禽(鸡、鸭、鹅、蜂、蚕、鸽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养殖业保险合同。并且,按承保的家畜家禽的种类,又分为相应的保险险别。例如,生猪保险、养羊保险、养鸡保险等。

  保险人在家畜家禽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一般是综合性的,具体表现为保险人对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因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风灾、雹灾、雪灾、雷击、地震:地陷等造成保险标的死亡的损失;

  2.因意外事故,如碰撞、触电、淹溺、窒息、中毒、摔跤、互斗、建筑物或其他物体倒塌等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损失;

  3.因疾病,如传染病、胎产、阉割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死亡损失以及政府为防止传染病而强制捕杀掩埋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是,对于承保的家畜家禽正常的零星死亡,保险人在免赔额条款规定的免赔只数或免赔比例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家畜家禽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

  1.被保险人及其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死亡;

  2.保险标的被盗或走失;

  3.战争、军事行动及政府征用导致保险标的的死亡;

  4.不按防疫要求或拒绝防疫和治疗导致的保险标的死亡;

  5.保险标的在放养过程中自然死亡或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6.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标的死亡。

  由于所涉及的各种家畜家禽的饲养周期有长有短,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各不相同,因此,家畜家禽保险合同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规定。

  (三)水产养殖保险合同

  这是以各种商品化养殖的水产品(包括淡水、海水养殖的鱼类、虾类、贝类、蟹类、藻类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养殖业保险合同。我国保险公司目前开办的主要险别有养鱼保险合同、对虾养殖保险合同、河蚌养殖保险合同、珍珠养殖保险合同、海带养殖保险合同、扇贝养殖保险合同等。

  在农业保险实践中,由于水产品养殖有精养和粗养之分。前者的饲养方式是有专人负责管理,按时投料、测温、消毒、防病,故属于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而后者的饲养方式则是无专人管理的“放养”,保险人对于粗放养殖的水产品,一般不予承保。

  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根据危险事故的不同,可以分为死亡损失责任和流失损失责任两大类。

  1.死亡损失责任,主要包括因非正常缺氧、他人蓄意投毒或投放爆炸物、疾病以及第三者排放污水引起水质污染等造成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流失损失责任,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或非人为方面的原因致使保险标的流失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保险标的在放养过程中的自然死亡、因各种敌害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养殖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则属于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水产养殖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鉴于承保的水平养殖产品种类不同,养殖方法不一样,加之各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养殖管理水平参差不一,故适用的方法也就不尽相同。适用较多的是按成本承保和按产值承保。前者是按照保险标的在收获时投入的总成本(最终生产费用)的全部或部分确定保险金额;后者则是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或销售价格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不论是按生产成本,还是按产值确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最高承担70%的保险责任,另外30%的损失后果则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

  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根据水产品养殖的生长周期的不同,可以适用两种方法予以约定:其一是保险期限为一年,连年续保直至保险标的生长期满。例如,蚌珠的生长期一般为三年,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连续续保三年。其二是约定以水产品的养殖生长期为保险期限。例如,海带养殖的生长期为当年8月放苗,次年6月份收获,则双方约定此生长期间是海带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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