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为了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XX”弱电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0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XX”弱电系统工程项目
1.2 工程地点:宜昌市云集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
1.3 合同总价:人民币元(¥65万元)(详见附后工程预算)
第0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几项文件,是互为补充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为矛盾之处,以下列生效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1.1 本施工合同
2.1.2 工程预算书
2.1.3 《XX弱电系统工程平面布置施工图设计》中有关的设计
2.1.4 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或往来文件
第03条 图纸和书面通知
3.1 本工程施工图纸由乙方设计,由双方确认。
3.2 合同文件为一整体,其内容互为补充,当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或现场实际情况与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偏差时由甲乙双方互相协调解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为准。第04条 承包范围
4.1 本合同适用于XX弱电系统工程。
4.2 工程内容:
4.2.1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材料采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
4.2.2 可视对讲系统的材料采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
4.2.3 电子巡更系统的材料采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
4.2.4 停车场管理系统的材料采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
4.2.5 门禁控制系统的材料采购、安装调试、测试验收、人员培训。
4.3 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所需的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筹备、供应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第05条 承包方式及工程数量
5.1 本工程以综合总价形式进行承包。
5.2 工程数量详见《工程预算书》。
第06条 工程工期与工程进度计划
6.1 本工程施工工期根据甲方要求进度合理安排,在工作面提交的前提下,工期为80 个工作日。乙方应在具备工作面条件下按照甲方规定的合理工期完成相应的工作量。
6.2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并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实现工程进度计划。
6.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变更建设计划或对设计作重大变更不能继续施工时,报经甲方核实后工期可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时间,同时甲方将根据损失情况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第07条 材料供应及进场施工
7.1 本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
第08条 工程转让和分包
8.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8.2 本合同发包范围内的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除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外,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如乙方认为确需分包时,必须书面报告甲方分包单位人员资质,陈述理由,经甲方审定同意后方能分包。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9条 工程质量管理
9.1 乙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检查制度。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及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进行质量自检,同时,认真接受和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
9.2 乙方应严格按照《全国通用电气装置标准图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及布线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
9.3 工程验收主要依据《全国通用电气装置标准图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及布线标准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现场验收。
第10条 工程变更
10.1 甲方、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提出变更要求,但所有变更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方可实施。
10.2 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单项价格以工程预算书为依据。当变更内容超出工程预算书范围时,工程单项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10.3 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变更设计为理由,解除或改变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11条 工程暂停
11.1 当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继续施工将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下达停工指令。对此乙方不得拒绝,同时应对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维护,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争取早日复工。
11.2 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均由乙方负责。
11.3 由于工作界面问题造成乙方无法施工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2天内作出答复,停工引起的窝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12条 施工现场
12.1 甲方应提供一设备间供施工使用和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临时用电、用水)。负责协调乙方与各相关单位的工作。
12.2 乙方在施工中应随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2.3 工程交工验收前,乙方应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使甲方满意的使用状态。
12.4 若乙方未按12.2、12.3规定履行责任,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将承包人的装备、剩余材料及其它财产觅地存放并将垃圾清除,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若不足时,甲方可出售乙方的财产以抵补,或依据法律从乙方处收回。
第13条 工程交工验收
当完成13.1、13.2、13.3工作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13.1 承建工程按本合同(含变更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建成并能交付使用。
13.2 竣工文件已按合同规定编制完成。
13.3 竣工清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
13.4 甲方须在收到乙方竣工通知后的二天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甲方验收的合同书以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平面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为标准),验收后一天内回复。
13.5 乙方如接到验收不合格通知后,应在七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加以改进。
13.6 若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通知后,二天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一天内未给予答复,则视为验收合格。
第14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
14.1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从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承担本工程的缺陷维护责任,正常工作日内,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
14.2 乙方承诺在2年的缺陷责任期内所有维护均为免费;由于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系统故障,由乙方免费更换设备部件。全套设备使用有严重缺陷的,乙方应负责退换。
14.3 由以下情况造成的系统故障不属于乙方的责任范围。
14.3.1 由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系统故障。
14.3.2 由于人为的不正当使用(如:电源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等)造成的`系统故障。
14.3.3 由于人为破坏造成的系统故障。
第15条 工程价款拨付及结算
15.1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当月安装进度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的50%支付给乙方进度款。15.2 工程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办理资料交接和竣工决算。
15.3 决算办理完毕和各种资料交接完毕七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到决算价的95%,留5%为质保金2年后质保期满将所有余款支付给乙方。
第16条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6.1 乙方应对其全部现场作业和工作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及安全性负责。
16.2 为保证安全施工,保护工地周围建筑物、居民、来往车辆和自身人员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16.3 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6.4 施工中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有关安全施工及文明生产的规定,服从甲方对此提出的合理要求,并承担由此可能增加的一切费用。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难以预料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在十天内提出要求补偿申请,并附损失清单,经甲方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偿。
17.2 人力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以宜昌市地震、水文、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的12级以上台风(含12级),7级以上地震(含7级)。
17.3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 尽可能减少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未及时通知甲方,致使损失扩大则应对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
17.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报经甲方核实后工期可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时间。
第18条 环境保护
18.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及宜昌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由于乙方原因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19条 纳税
19.1 乙方应纳税种和税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20条 附则
20.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
20.2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期付款。
20.3 当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0.4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1条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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