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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开题报告

时间:2022-07-27 16:31:07 开题报告 我要投稿

法学开题报告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学开题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学开题报告

法学开题报告1

  一、论文题目:离婚损害陪偿制度

  二、选题目的与意义

  处在社会变革的今天,整个社会结构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多角化的趋势,中国近二十年的改革历程使整个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社会转型、制度转型、结构转型等观念与行为沿革与变化,做为社会单元细胞的家庭单位,其婚姻架构的均衡是构成维系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而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夫妻作为婚姻家庭中最主要的主体,时常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一系列破坏婚姻家庭的情形出现,使夫妻矛盾不断升级、恶化从而走向婚姻的尽头。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体现了法律维护正义、惩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功效,使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明确有效的法律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赔偿义务主体过于狭窄、诉讼过程中举证难、诉讼时效难以认定等诸多不足;该制度的不健全已经危及到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它的完善势必成为我们整个国家的社会问题,因此本文研究是有实际的目的和意义的。

  三.论文的主要内容与框架结构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家庭婚姻关系的破裂现象呈上升趋势,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XX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将离婚制度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较原来婚姻法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理论研究的必需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结合学术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最新研究,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足及完善措施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本文赔偿的框架结构为: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情形。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赔偿义务主体过于狭窄

  2、诉讼时效难以认定问题

  3、诉讼中举证较为困难

  4、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四、研究方法与材料情况

  (一)、研究方法:

  1.、参考与该制度有关的书籍并认真阅读;

  2.、对有相关经历的当事人进行现场调研;同时,对过去的一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精典案例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3.、向权威专家及学术界人士请教;

  4、针对该课题总结自己的观点;

  5、综述

  (二)、参考文献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三版)载《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5、《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6、《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

法学开题报告2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

  三、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四、 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法学开题报告3

  从国际化的角度来分析品牌的发展,在19世纪的早起美国,产生了品牌的萌芽。一些药品生产商从那时就开始对于自己的产品命名,并且以此作为产品的标识来提高声誉。而在欧洲,也产生了有如 西门子 等一些经久不衰的国际大品牌。20世纪是品牌的大发展时期,然而人们对于品牌的关注也并不是始终如一。在20世纪初期,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一方面,消费者青睐那些代表着高质量、优良服务的品牌;另一方面,商家对于品牌越来越重视,品牌的推广手段越来越广,越来越专业化。广告的一度繁荣很好的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品牌的认识。然而,两次世界大战是的品牌理论的陷入了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高效率,低成本的产品当时商业的主流倾向。随着世界经济的逐渐恢复和继续发展,物质产品的日渐丰富,人们对于消费产品的要求不再简单的局限于价格和质量,对于精神层次的要求也逐渐的体现出来。美国人大卫-奥格威首次提出了高于传统品牌的概念,他认为品牌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一个复杂的表达着企业内涵的象征。从此人们对于品牌的概念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世界各国的学者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到品牌的研究领域中。并且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推动力。

  品牌的定义

  著名学者麦克唐纳对于品牌的定义是: 一个成功的品牌能帮助顾客识别产品、服务、人员或地方。把品牌加载产品、服务、人员或地方身上,能使购买者或使用者最好地满足他们需要的相关的独特的增加价值,而且,品牌的成功源于其在竞争环境下,能持续地保持这些增加的价值。大卫-奥格威对于品牌的界定打破这种传统认识,这也可称为现代品牌理念的启蒙思想。现代相关理论学者逐步形成了对于品牌内涵的基本共识: 品牌是质量的表达,并且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概念,现代品牌理论中主要包含了六个内涵,主要是指特征、利益、文化、个性、价值以及消费者选择。

  理论发展

  学术界对于品牌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涉及到各个领域。营销学、市场学、心理学以及价值工程学的发展也给品牌理论的成长注入了活力。品牌价值的确定、消费者与品牌的关系等等都是研究的热点。本文主要关注研究企业品牌建设策略。

  布朗在1995年提出: 在信息社会里,由于信息的传递途径和成本非常低,所以在品牌的建设和传递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是信息的质量而不是以往所强调的数量问题。 鲁宾斯基对于企业品牌的核心价值的传递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强调了, 企业内部对于品牌价值的理解,着重于从员工入手,遵循着人本位的核心思想进行企业的品牌建设和价值传递过程。 美国学者切纳特十分关注新技术革命对于企业品牌理念和建设的影响,强调了, 品牌对于新环境的适应能力以及在品牌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快速反应能力。 麦克唐纳对于不同行业的品牌进行了对比性研究,区分了产品制造业和服务行业中品牌建立、传递和管理的不同途径和主要问题。美国学者大卫-爱格曾一度是这一领域的领头人,在他的著作中,对于品牌的内涵、建设和传递过程都做了系统的阐述。其中关于品牌维度构成的透彻分析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有重要的理论支持作用。

  品牌理论的发展一直没有停下脚步,品牌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品牌理论的进步不仅仅来源于学术界的系统研究,也来自于企业的自身经验的总结和知识的创新。几乎绝大部分国际大企业都十分注重品牌的建设和管理,其中 可口可乐 公司对于品牌的认识和成功经验值得所有企业借鉴。 可口可乐 雄踞福布斯世界品牌价值榜三甲之列,并连续多年获得品牌价值估算桂冠。其公司的成功经验也在实践中检验了相关理论并极大的推动了品牌建设和管理理论的发展。

  国内研究进展

  核心理论

  品牌理论的发展也引起了国内许多学者的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市场对于品牌的需求凸现出来。消费者选择品牌,企业需要品牌,日益激烈的国内甚至国际化竞争需要品牌。学者黄富昌认为: 品牌是一个系统,包括了产品和服务功能要素,是企业,产品和消费者三者的结合。 艾丰则明确指出了品牌所应该具有的五个特征, 其中包括无形与有形的统一;简单与复杂的统一;结实和脆弱的统一;以及实体与精神的统一。是一个综合的概念。郑昭认为品牌可以被分层次来认识,分为标识层、信息层、概念层和文化层。

  近些年,我的品牌快速发展,但是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张学引认为, 我国目前的品牌还普遍存在竞争力较弱的问题,缺乏规模,缺乏国际影响力。 康晓光认为, 由于我国 代工 , 贴牌 产业的普遍存在,导致产业弱化,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缺乏核心知识产权,也就使得品牌的作用被大大弱化了。 而且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的品牌建设,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品牌建设还存在着许多误区。李正良认为, 我国企业在品牌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轻视自身能力、品牌理念谬误、偏重产品生产以及夸大品牌作用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品牌的推广和发展。

  中小型企业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品牌对于提高我国的中小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何忠保强调了, 企业需要建立正确的品牌观念,走出去,引进来,吸收先进经验,才能保障品牌建设的顺利实施。 徐丽瑛认为, 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是品牌建设的第一要务。企业需要围绕自己的核心生产环节,有所创新,才能真正建立起企业所需求的品牌效应。 丁家永则从品牌建设与心理学相结合,着重强调了对于消费者个性化的足够关怀和满足。天双全、陈永丽则从实践的角度阐述了, 品牌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兼具的系统化工程,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并且要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品牌建设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给众多西部地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千载难寻的好机会。而品牌就像是横在他们面前的一座大山。规模小、家族化经营、资本流通速度慢以及管理经验和手段严重滞后都极大的影响了企业品牌建设以及长远发展。许多学者也在致力于研究相关的内容,希望能为广大西部中小企业提供智力支持。谢付亮提出的品牌策划的五大关键点, 品牌就是一种投资;品牌建设的环节必须是可控的;做品牌不意味着大投资; 事、市、势 结合;策划人本身的素质。 这就为企业品牌建设拓宽了思路。为实践环节打好了预防针。

  课题背景及开展研究的意义

  课题背景

  品牌战略对于企业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尤其是面对着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国内市场的竞争甚至国际市场的竞争对于企业来说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能否把握机会,在商战中屹立不倒,品牌的对于企业的意义尤为重要。相对而言,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得西部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越来越多的融资机会并不能完全开发西部企业的能力。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尤其是在企业发展的初期,企业就更需要有长远的品牌战略,日积月累才能最终成就一个真正的品牌。XXXX公司正式在这种环境下日益成长一个西部民营企业。其主要产品是XX。公司拥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为先进的制造技术,并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西部地区的同类企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然而,日益加剧的竞争,包括资金雄厚的国有大型企业,甚至一些小规模的国际企业都加入了市场竞争环境来。传统的依靠低成本和便捷的售后服务的竞争优势,在人力成本的增加和竞争对手规模化经营的策略下荡然无存。企业在深入分析了当前所处的形式后,不断的进行改革,企业对于品牌建设的意识越来越浓。只有一个深入人心的品牌才能使企业摆脱困境。

  XX公司的具体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当地多家企业,包括部分 国改民 的大型企业都面临着相同的困境。如何探索出一条适合当地企业的品牌化之路?是这些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

  课题意义

  在具体分析了XXXX公司所处的案例环境之后,本文旨在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并在此建议的基础上希望能够总结出模式化的初步策略,如此一来:

  a. 能够使XXXX公司的状况有所改善,为得企业将来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甚至是注入强大的前进动力。

  b. 能够与周边企业进行对比,在可行性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模式化成果,为其他企业提供咨询帮助。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c. 从实践中检验品牌理论的效果。通过对于企业的改造和所取得成果进行比较,总结失败环节的经验教训,对于理论实践化具有现实的指导的作用。

  d. 在实践过程中更为真切的了解到此类西部企业的现状和其行业所处的环境,发现一些非理论化的成果。找出具体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为理论模板。对于相关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e. 对于整个地区的企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向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对整个地区的经济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f. 培养了自身实践调查、分析、计划和沟通的能力,对以后的社会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丰富了自身的人生经历。

  主要研究方法、内容和预期目的:

  主要研究方法:

  文献法

  观察法

  访谈法

  实地调查法

  主要内容:

  本文以XXXX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深入访谈、实地调查的方式收集企业品牌的现状、企业所在行业的品牌现状结合目前中国整体的企业品牌状况,分析研究企业建立品牌的重要性及企业品牌建设的影响因素,从品牌化决策、品牌使用者决策、名称决策、品牌战略决策、品牌定位决策等方面入手对企业品牌建设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预期目的:

  a. 收集、整理并理解品牌建设相关知识。

  b. 科学的收集、整理并加工、分析案例企业的相关数据。

  c. 对企业提出可行性建议。

  d. 如条件允许,实践部分可行性建议。

  e. 在可行性建议基础上形成模式化成果。(如分析流程、数据采集标准等等)

  f. 总结实践环节中的失败经验,形成备忘录。

  日程安排:

  X月X日以前 确定论文选题

  X月X日以前 撰写开题报告

  X月X日以前 撰写论文初稿

  X月X日以前 撰写论文二稿

  X月X日以前 修改论文,定稿并准备论文答辩

  参考文献

  [1]L. D. 彻纳东尼, M. 麦克唐纳. 创建强有力的品牌. 北京:中信出版社, 20xx.

  [2]王新新. 新竞争力. 长春:长春出版社, 20xx.

  [3]余鑫炎.品牌战略与决策.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xx.

  [4]陈放,谢宏.品牌策划.北京:时事出版社,20xx,1.

  [5]艾丰. 中国品牌价值报告.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7.

  [6]刘佳,从可口可乐看企业品牌塑造. 黑龙江对外贸易,经营之道. 20xx.6:144.

  [7]许喜林,吴文国.品牌之道:品牌建设9S模式及其应用.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xx.

  [8]何心展,俞丽敏. 我国企业品牌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 20xx.2:15~16.

  [9]康晓光. 中国企业品牌建设的困境与突破方向. 深圳大学学报. 20xx.5:03~05.

  [10]相晓冬. 品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品牌视点. 20xx.6:22~25.

  [11]何忠保,何飞云. 民营企业品牌塑造探析. 商场现代化. 20xx.3:136~138.

  [12]郑昭,丁轩.民企成长与品牌战略.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xx.

  [13]李月华.论中小企业品牌建设的区域化策略.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xx.

  [14]徐丽瑛,李正良. 中小企业品牌塑造误区与对策. 企业管理. 20xx.10:1~3.

  [15]谢付亮. 品牌策划的五大关键点. 中国质量与品牌. 20xx.6:53~55.

  [16]田双全,陈永丽. 我国民营企业品牌塑造之战略选择. ENTERPRISE VITALITY. 20xx.12:43~45.

  [17]刘峻松.品牌三藏:中国本土化的品牌观.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18]苏勇,林展圣. 中小企业品牌战略. 当代财经. 20xx.6:63~65.

法学开题报告4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

  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

  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

  四、组织机构:

  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法学开题报告5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本课题研究的现状、意义,拟研究的主要问题、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和步骤、预期结果:

  随着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活动的展开,证据规则的建构以及完善问题已经受到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普遍关注,早在90年代初,在论及我国证据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存在问题时,有学者就已经指出,“对国外证据的一些重要成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教科书中,仅进行批判性介绍,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有和指导意义”并在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在于。将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在应用证据方面行之有效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目前我国在具有控辩对抗特性的'诉讼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就难以保证诉讼效率和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作者继而具体和分析了国外对抗制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新刑诉制度的特点,按照合理,合法,适宜三原则要求,提出了我国新的刑诉程序和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体系。

  论文主要内容(提纲):

  一、 证据规则的语义界定

  二、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完善

  三、 国外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四、 确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五、 研究和建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及意义

  六、 结论

  进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写选题报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写开题报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论文初稿写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论文答辩

  参考资料:

  [1]笔者曾提出如果实行控辩举证制度,应从技术上向当事人主义学习。详见《特色与问题——关于刑事庭审方式的对话》,《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

  [2]见林顿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页。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

  [4]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001条至1004条,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页。

  [5](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页。

  [6]见作者:刘娅琳 李泉《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xx年12月1日第147页。

  [7]见作者:宋随军 等主编《刑事诉讼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206年6月1日第二编

  [8] 刘言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121-122页,56-57月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

法学开题报告6

  题 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法学开题报告7

  关键词:选题意义 国内外研究情况 内容 文献 中国论文 职称论文

  选题意义:

  我国最近几年特大灾害性事故频发,如北京市密云县踩人事件、大头婴儿事件、苏丹红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与某些监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监督管理的义务是分不开的,如果监督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绝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责任的冷漠、对职责的懈怠,甚至结,疏于防范与监督,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责任事故频发。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疏于职守、懈怠职责、工作中不谨慎、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现代社会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罚来解决公职人员的过失行为,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达到有效地预防、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但是,在实践中仍有相当一些责任事故难以处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决,导致肇事者逍遥法外,进而难以遏制责任事故的重复发生。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明确,在引进监督过失理论时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结合本国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对行政领导的有罪与否进行认定,以致于监督过失理论的应用性不强。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一起责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继而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和本质,再结合犯罪构成来分析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以期使“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和具有实用性。

  国内外研究情况:

  自20xx—20xx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相应地,张成福认为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源于行政领导不遵守道德规范,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权限、越权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约性平等关系,政府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人因为须承担赔偿责任。胡建淼、郑春燕认为,行政领导的责任来源于行政领导的职责,若行政领导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 L. Cooper)对行政责任做了深入的研究,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即库珀认为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观上是他们的内心对于忠诚、责任感的价值判断,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操守和对真善美的行政行为的追求;客观上是他们作为行政领导这个角色所被寄于应有的职责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关事物。

  反思目前关于行政领导责任的研究文献,主要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进行的,缺乏从个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多是从正面论述领导责任的重要性,缺乏从否定性惩罚的角度来谈;主要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研究具体责任追究,缺乏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本质和分类开始,再针对现实中对行政

  领导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再从法学角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分析监督过失理论,以期使“行政领导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因为在分析过程中结合了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法学论文研究内容:

  一、引言:由案例(“躲猫猫”事件)--引出问题:现实中对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为什么不力?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哪些?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是什么?适用范围如何?

  二、行政领导责任概述.

  1、行政领导责任概念

  2、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分析追究行政领导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监督过失理论(从监督过失的构成分析) /falvlunwen/

  1、监督过失的实践和理论来源

  2、行政领导监督过失的构成要件

  (1)监督过失的客体

  (2)监督过失的客观方面

  (3)监督过失的主体

  (4)监督过失的主观方面

  四、行政领导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的限度

  (1)有限适用信赖原则

  (2)考虑不可抗拒因素

  (3)分清责任主体(编辑:)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实例分析法、学科交叉法和文献研究法。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参考文献:

  1.新浪网页.

  2.[美]珍妮特·V.登哈特 罗伯特·B.登哈特 《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 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3.《汉语大词典》,第91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

  4.张文显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实例分析法、供学科交叉法和文献研究法。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法学开题报告8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学开题报告9

  摘要:法治国家建设初期的人才匮乏,使得法学教育采取了多层次的通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它适应了当时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法律教育任务的需要。但是,目标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的法学教育状态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到改变,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和相关职业的良性发展,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明确法学教育目标和实现教学方法与社会需求的衔接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心。基于现实状态采取阶段性目标实现方式和分层教育模式的法学教育改革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转变:教学课程改革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背景与现状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法学和法学教育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法学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程,在依法治国、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下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大体可以划分为恢复重建、探索前进和在新的机遇和挑战下进一步深化改革三个阶段。法学教育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存在目标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结果是法学教育的数量上去了,质量却没能跟上。30年来,我国法学院系数量增了100多倍,截止20xx年年初,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在校本科生30万人左右,专科生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倍。上述院校尚不包括开设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专转本以及研究生进修班的教学机构。过多、过滥、过热、过快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及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并助长了现象的滋生。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使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是法学教育应当反思的重要问题。

  (二)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

  表面上的繁荣景象并没有掩盖住衍生的问题。与法学教育规模扩张相对的是教学质量下降、毕业生就业率逐年降低和难以适应市场需要等问题却愈演愈烈。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没有明确的定位与目标指引,加上办学成本较低,盲目设置法学专业的现象凸显,造成了法学教育的铺张和资源浪费。近十年内各类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律专业,此外,还有法律函授、夜大学、全脱产的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政法干校、广播电大、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我国法学教育一时间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面。如此庞大的教育规模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有限的教育资源,导致教育质量无法得以保障。在法学教育质量下降的同时,就业难问题也摆在了法学教育的面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xx年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xx)》显示:20xx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约为86%,比20xx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下降了2个百分点。但工学、管理学就业率分别为90%和89%,成为20xx年就业率最高的两个专业。最低的两个专业是哲学和法学,就业率为76%和79%。另据麦可思公司撰写的,针对20xx届大学毕业生的调查报告——《20xx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工作的专业对口率仅为47%,高职高专法律大类对口率下降到29%。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国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问题,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压力大给法学教育带来了困境,但是另外一种现象的出现则造成了法学教育的困惑,这就是社会法律职业岗位的空置。随着法治国建设的不断发展与深入,社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会逐渐增加。即使在当前,我国53万的法律从业者(14万律师、21万法官、18万检察官)相对于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也显得捉襟见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一方面是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案件大量增加,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员大量缺编,而另一方面则是大量法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就业形势严峻。

  二、法学教育的未来展望

  (一)法学教育的二重性

  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实际上反映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的二重性:从其培养目的性上看,它表现为实践型人才的训练和学者型人才的培养的二重性;从其教学内容上看,它表现为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人文理论培养的二重性。这种与生俱来的二重性一直伴随和困扰着法学教育的发展。除此之外,还有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之争。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动。高等教育逐步走向了市场化道路,高等教育的市场化使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得以实现;市场经济也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应有之意;脱离了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大众化就很难完全实现。整个西方国家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的实践证明,保障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制度建设基本都是基于市场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产物。然而一般而言,高等教育大众化也意味着高等教育质量的整体下滑。从国际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经验来看,与高等教育大众化相生相伴的教育现象往往是文凭的贬值和大学的平庸化。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市场化趋势的推动下亦逐步的大众化。因此,受大众化所带来的数量的增加以及市场化引起的更多的关注物质性和功利性观念等负面因素的影响,法学教育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质量下降的问题。基此,有些学者开始提出如何在法学教育市场化的趋势下实现法学精英教育。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法律职业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他们为社会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维护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运行,是将法律所包含的公平和正义体现在每一个具体事件之中。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其越来越不合时宜,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层次混乱和培养目标的模糊。市场的需要决定教育的方向,而大学法学教育并非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更非惟一途径,其结果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这一状况又必然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长期分离和办学指导思想上的混乱。事实上,职业教育本身并不排斥素质教育,法律能力和法律技术都是在法律原理支撑下才得以作为法学家的素养的。目前,从法学理论上讲,法律人才分为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这种区分不科学,它人为地割裂了实践和理论的关联。实质上就是不承认“法学家”式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认同不经过正规教育即可从事法律工作。

  (二)法学教育目标的明确定位

  教育目标的定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我个人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应与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要求相适应。因此,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关注法学教育所处的社会历史状况及其发展变化,探索法学学科的内在规律,考察我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从而推演出我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培养目标与模式。据此,法学教育应当实现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的结合,在整合教育资源的条件下形成分层教育模式。即大众教育满足社会一般的法律需求,精英教育则需满足法律职业和法学发展的需要。

  三、法学教育目标实现的进路

  (一)法学教育方式的完善

  1。课堂教育方式的转变。一是理论知识传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大多数法学院在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开始的专业课程多半是理论性较强的课程,由于对法学知识的了解程度较低,面对初次接触法学的学生,法理论知识和制度的讲解是不可取代的,但适当的引入讨论教学的方式,可以使教学过程由单向传授转变为互动学习,更有利于学生对法学内容的掌握和理解。可以将课程的每一章之重点拟定成一个题目,要求学生在课前利用图书馆和网络准备相应的材料,写出书面报告,在课程讲解之前由学生根据报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认识,接受其他同学的质疑或批评。教师可以根据学生报告中表现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讲解,使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避免了大满贯教学的弊端,同时也提高了教学效率。通过课堂讨论与理论知识传授的结合实现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充分沟通,在互动过程中完成知识呈现、观点碰撞、分析归纳。完整有效的教学应由教师的教授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活动有机结合而成。现代心理学认为。当人们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会得到加强,也会表现得更加主动。改变以教师为主体单向传播知识的教学方式,将学生参与纳入教学活动,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力争创造一个能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讨论气氛,对法学的教学是较为适宜的。二是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引入。在法学的课堂教学中尽可能地采取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不仅使抽象的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具有了生动性和形象性,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把握,而且可以促使学生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推理,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在引入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可以组织学生对相关法学问题进行讨论和辩论,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辩论才能。案例教学法是应用法学教学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教学手段。

  2。课堂外教育方法的转变。一是法庭审判观摩与模拟法庭中的法学引导。法庭审判观摩与模拟法庭在现在的法学实践教育中已经被广泛的应用,然而并没有实现我们的期望效果。究其原因,就是大多数法学院以及指导教师仅重视外在形式的指导,并没有真正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影响到了模拟教学法的教学效果。选择性的观摩一些法庭审判,可以使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审视司法实践。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原理的理解和运用,并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有利于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技能。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观摩对于法学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观摩审判既可以到我国的法院去进行观摩,也可以对其他国家的法庭审判影视进行观摩。在观摩审判之后,还可以邀请主审法官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一种探计性的交流,以使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发挥调控作用的方式与渠道。在组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教学的过程中,选择一些适中的实际案例或虚构案例作为架构,不要人为的设定已知条件,要求参与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案情,参与诉讼,使模拟教学能够真正的锻炼学生的运用知识的能力。二是诊所教学法的运用。法律诊所(clinie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各个高校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专业方向建立“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模式,就是把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入到了学校的法学教育中。即在法学教育中,根据学生学习阶段的需要,设定具体的案例,要求学生查阅与案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弄清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并让学生分析并写出书面的分析意见,组织学生举办案例研讨会。“法律诊所”的授课形式,注重的是把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过程中逐步得到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体现出法学教育的灵活性:“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模式,可以把实践教学环节带到现实生活中。根据“法律诊所”的授课特点。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办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掌握真实的案件材料,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

  (二)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优化

  在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中应借鉴源自于美国的顶点课程。顶点课程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本科教育课程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课程。顾名思义。这一课程就是为位于本科课程系列顶(终)点、为增强学生知识能力“整体结构力”的一门课程。该课程后来为许多国家的高等教育引进,在高等教育课程改革中产生了重大影响。所谓顶点课程。学者杜尔给出的定义是:“顶点课程是位于系列课程终端的、以把相对片段知识整合成一个整体为目标的皇冠式’曲课程或学习经历它为本科生提供这样一种过程:回顾和理解过去的本科课程学习经历,并在这种经历上向前展望生活”。实际上,按照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顶点课程:一是整合学术,二是为“真实”世界做准备。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是要求学生反思性、整合性地向后看(过去学习经历),而后者则鼓励学生向前关注大学毕业后的将来。它们的共同之处就是都鼓励学生总结、整合大学的学习经历。在不同类型的顶点课程。其课程目标和教学结果也不一样。根据杜尔对顶点课程的定义,我们可以就两类不同顶点课程分析其实际的不同目标:就顶点课程“整合学术”的方面来说,其目标就是要在本科生结束学习之时对其提供所学专业领域的广泛的批判反思性观点。其最有代表性的具体目标为:形成对所学专业领域的哲学观和历史观:探究所学专业的社会意义;获得对所学专业领域整体综合的、俯瞰式的概观;为学生提供宏大画卷;努力形成跨学科的观点;展示对所学专业内容掌握的程度;确认学科之间的普遍联系和单一学科知识的有限性;鼓励学生超越不合理的学科界限。而就为“真实”世界做准备的顶点课程来说,虽然它没有整合学术的顶点课程那样“阳春白雪”,但它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它为学生进入职业生涯和融入现实世界做最后的准备。

  (三)科学测评体系的构建

  在教学活动中,如何检验是否达到规定的教学目的。检验教师教学的质量和学生所学的知识,考试不失为一个必要的手段。但如何组织考试,关键在命题,宪法学考试命题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命题既要体现教学要求,又要体现所教的知识,还要体现学生掌握的程度。在以往所采用的试题中,虽然题目的覆盖面很宽,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但总感到死记硬背的成份多一些,与课堂教学的结合并不十分紧密,每次考试结束,师生都觉得题目中总有许多让人不太满意的地方。与教学方式相适应,在命题中应该突出灵活多变的特点,并测试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职业要求法律职业者要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操作技能,要有法律智慧、有共同的思维方式和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的法律品格。仅凭标准题型和标准答案组合而成的考试是不可能考察出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注重对问题的探索过程,而非讨论结果,鼓励学生“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学生可以对背景资料提出自己的认识,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提出自己对法学原理的认识,学生将不再局限于课本上所教授的知识和理论,而具备了大胆质疑的科学精神,这一点正是现代知识社会对人才提出的首要要求。

法学开题报告10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1、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1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10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3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1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1,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一定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内容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可以看1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责任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XX年第5期上),否则,编辑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现在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为什么现在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知道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内容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可是,要选择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好像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8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2,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内容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考虑到,考虑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内容,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意义。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有1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2、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1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3种方法。

  1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1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1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现在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现在,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XX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XX年之后,变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现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2XX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10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知道,甚至是大教授也不知道。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选择专著的题目,也可以用这种方法。现在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择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择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1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1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可以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可以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隐私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内容,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可以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1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1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2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1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1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1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1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1张1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择题目的。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1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1期上,可以查1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1些说法有所进步。

  3是“综合法”。

  我先介绍两种不适合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综合法就是对一个问题进行综合论述,综合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自成1体。在每年结束的时候,总是有学者对某1类的问题进行综述,指出1年来,这门学问取得了哪些进展,取得了哪些成果。这是最典型的综合法的运用。还有,在一个讨论会上,对那些讨论的问题有哪些意见,各种意见的根据是什么,综述出来,也是很好的资料。不过这种选题方法,不适合做毕业论文,因为毕业论文不准许写综述的文章。

  还有1种运用综合法选题的方法,就是对某一个问题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例如《某某问题3论》等,也是这种方法选题。这种选题方法,要对这个问题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对研究的这些问题有明确的意见,确有新意。要知道,采用这种方法选题,仅仅是吃别人的东西是不行的,那样的东西是没有深度的。要记住,任何文章,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选题,都要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如果没有自己的见解,没有自己的独特意见,那就宁可不写。类似于“3论”、“几论”这样的文章,也不能应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因为毕业论文要有一个主题,“3论”就有3个主题,“几论”就有几个主体,不符合要求。

  下面我介绍一个综合法,是适合毕业论文写作选题,尤其是适合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选题。

  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对某一个法律问题有全面的了解,有深入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指望本科生的论文能够创新,提出震惊世界的学术观点。我说过,人民大学法学院每年差不多要毕业800左右的研究生。对于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是要求有创新观点的。如果800个硕士研究生1年写作800篇硕士论文,提出了800个创新的观点,那么我国的法律就进步了800次,那我国的法律岂不是日新月异?其实也是做不到的。研究生都做不到的,当然也不能强迫本科生做到。因此,多数本科生的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对一个题目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完整地表述这个制度,最好再有一点点新的见解,那就不错了。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选题的时候可以更多地选择这种方法。选好了这样的题目,进行整体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行了。

  3、对同学的两点忠告

  在这个题目就要结束的时候,我要告诫各位同学,运用上述方法进行选题,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能盲目进行。

  第1,夹空法选题也要适当,不要选择自己力所不及的题目。例如,有1位同学硕士论文选题是《人类基因组的民法问题》,这个问题确实是极为尖端的课题,是典型的夹空理论的选题。但是这样的题目太大了,没有民法的、医学的、当代最前沿的科学基础,我觉得很难做好。对此,我是望而生畏,从不敢涉足。

  第2,超越法选题,也不要“无私无畏”,动辄就要重构某种制度。这几天,有一位同学选题,就是选择《重构法律行为和物权行为》,把我们几位博导都吓傻了,都说中国就要出现一位萨维尼了。这种超越法,不大适当。

  第2部分 关于毕业论文的写作

  在前边的讲授中,我主要讲了毕业论文的选题问题。现在,我要讲一讲毕业论文的具体写作问题,供大家参考。本来,“文章无形”,一篇文章,有一百个人写,就会有一百种写法,不能强求1律,固定出一个写作的模式。这样是不可能的。我的想法,不是说我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就是好,就值得大家学习,而是结合我的写作经验,归纳出几条,供同学们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参考。

  从题材大小考虑文章的篇幅和容量

  关于选题的问题,我已经说过了。在写一篇文章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根据选题的内容,决定文章的篇幅和容量。不过这是一般的论文写作,不是学位论文的写作。因为毕业论文的写作篇幅是限定的,不能达不到规定的字数,又不能大大超过规定的字数,因此,毕业论文写作要根据篇幅的要求进行选题,考虑论文的容量。

  (1)我先说说一般论文的篇幅和容量问题。

  我所说的文章的篇幅和容量,大体上相关,但是又有所不同。有时候,文章的篇幅很小,但是容量很大;有的时候,文章的篇幅很大,但容量不是很大。这很像写小说,有的小说篇幅很短,容量却很大,就是描写的重大题材,通过一滴水来反映世界。

法学开题报告11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xx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法学开题报告12

  题目:论共同过失犯罪

  一、综合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二)选题的依据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三)选题的意义

  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

  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1)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2)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

  3、客体要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相关文章进行大量阅读和收集,丰富自己在这个问题方面的知识。

  3、研究分析资料。通过对资料的阅读,了解共同过失犯罪的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有了自己观点和想法。

  4、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5、完成论文。

  (二)方法

  1、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2、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三)措施

  1、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2、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3、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射击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四、研究工作进度

  20xx、10--- 20xx、12确定选题方向、决定论文题目

  20xx、12--- 20xx、3收集论文的相关资料、提炼观点、确定论文大纲

  20xx、3 --- 20xx、5拟好论文提纲、举行开题报告、准备论文初稿

  20xx、5 --- 20xx、6修改论文定稿、进行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0月版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赵采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

  [5]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年3月第2期

  [6]杨妮妮马诗雨:《浅析过失共同犯罪》法制与社会20xx年8月(中)

  [7]刘俊:《浅议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年第4期

  [8]罗云:《浅论过失共同犯罪》南昌高专学报20xx年第4期

  [9]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0]李风梅:《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xx年第3期

  [11]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xx年第2期

  [12]马琳:《论共同过失犯罪》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xx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仪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xx年第4期

  [14]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年3月第2期

  [1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6]郑鹤瑜:《过失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xx年

  [1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8]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xx年第2期

  [19] (日)阿部纯二:《刑法墓本讲座》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0]罗结珍译(法)卡斯乐、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法学开题报告13

  1、年级一栏:为“20xx级”

  2、专业一栏选择:

  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

  3、指导教师一栏:请填写导师姓名及职称

  4、论文类型一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注意事项:

  1、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形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

  小四号宋体,在Word文档中→格式→段落→选择行距固定值22磅,在Word

  文档中→文件→页面设置→选择上、下页边距为2、6cm,左、右页边距为2、9cm。

  请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交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到开题报告会场。

  2、通过开题后,提交一份正式书面形式开题报告到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法学

  院研究生办电子信箱即(开题报告电子文档以附件形式发

  送,电子文档命名时请注明:学号+专业+姓名)

  3、通过开题后,除非有重大原因,原则上只能对题目的设计进行微调和调整写作

  的结构、体例,如变更题目应再次开题。如果在写作过程中调整题目,应及时上

  报办公室,并附上相关说明。

  4、通过开题后,方可进行论文写作。按照法学院的统一要求,学位论文中增加案例,其案例篇幅字数不少于正文的十分之一(法律史专业放宽此要求,可以适当增加案例篇幅字数)。

  5、关于论文格式如目录、参考文献等:

  6、为了防止论文选题过于陈旧,选题不得与近三年研究生的论文题目相同(近三年的论文题目详见附件——论文题目汇总表格)。

  开题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XXXXXXXX

  第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XXXXXXXX

  第三、论文的结构、基本内容、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并应突出研究的问题和结论

  XXXXXXXX

  例:基本内容、基本框架(通过目录形式体现,一般为三级标题):

  序言

  1XXXXXXXXXX

  1、1XXXX

  1、1、1XXXX

  1、1、2XXXX

  1、2XXXX

  2XXXXXXXXXX

  结语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请注意:著作部分不少于20个,论文部分不少于20个

  著作部分:

  1、张庆福。宪政丛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

  论文部分:

  1、易航帆。ADR程序群及其启示[J]。中国司法,20xx(2)

  第四、论文进度安排(时间起止)

  论文提纲:

  论文初稿:

  论文修改:

  定稿时间:

  ※※※请注意时间,一般而言:20xx年5月至6月论文开题;20xx年3月论文定稿;20xx年4月论文外审;20xx年5月左右论文答辩;20xx年6月学校研究生学院评定等。

  第五、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XXXXXXXX

  XXXXXXXX

  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法学开题报告14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 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贺wei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法学开题报告15

  一、论文题目

  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经济交往急剧增加,仲裁因其灵活、快捷、经济、保密以及国际性等优点倍受商人们的青睐,仲裁在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决争议,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谓的仲裁员,是指接受当事人技权,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其裁决可以依法执行的人。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或过失,必然会影响到公正裁决,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且无法预期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仲裁员滥用生杀大权,是否应对仲裁员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避免损失的产生,以及对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给当事人已经造成损失的故意或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国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及中止、更换制度,从而尽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对业己产生损失后,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以及仲裁法学理论上尚无定论,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存在立法理念的冲突,即一方面存在给仲裁员施加一定责任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乱用职权;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员能够妥善履行职责,同时不必担心受到不正当干扰和不法攻击的必要性。许多国内外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仲裁实践者在看到仲裁员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仲裁中,仲裁员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若是,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我国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并无完善的规定,本文通过研究期望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有关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虽然仲裁被认为是仲裁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作为主要参与者,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作为具体行使裁决权的主体,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据此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其中,基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员贵任制度的起点;仲裁员在仲裁中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的豁免则是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终点。

  本文首先对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起点的仲裁员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法律地位的模型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依据;之后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有的仲裁员法律地位和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别进行了研究,在运用之前构建的模型对我国现状予以解释的同时,对包括豁免和保险在内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章,共计约10万字。

  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厘清仲裁员法律地位,并为我国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提供建议;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根据文献综述,对于仲裁员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虽然较为关注,但对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及其豁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第二章从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入手,以比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员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对英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英国法普遍认为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同样对德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德国法承认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形成“仲裁员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以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为例,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诉求的梳理,本文认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基本的利益诉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基于这两项基本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构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服务合同关系。

  由仲裁协议依法触发的仲裁权源自国家司法权的让渡并对应于国家司法权,由裁决权与裁决权以外的部分组成。前者指仲裁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与司法权中的判决权对应;后者指仲裁员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决以外的行为,包括在仲裁过程中阅读仲裁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组织仲裁审理和质证、就裁决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等,并为此获得报酬,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行为,并以该行为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依据向纳税人收取报酬对应。时者的核心是对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即经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终为伸裁员所行使的裁决权;后者则涉及仲裁中除裁决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务,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双方仲裁当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将仲裁员的责任区分为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这三种贵任一一进行了研究。在最具争议的仲裁员民事责任方面,本文对其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国别的横向比较以及将仲裁员责任与法官责任进行比较。

  通过历史的纵向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在仲裁中的道德责任不断减弱,而法律责任逐步增加。通过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传统的三种仲裁员责任理论中,绝对豁免与无限责任两个极端的理论已经被淘汰,有限责任豁免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通过与法官责任的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与法官的职业共性来自于他们共同的职业原型“行使裁判职责者”(Adjudicator),两者承袭了该原型的本质成为他们各自职业的本质属性。同时,仲裁员与法官的个性区别主要因为他们不同的执业体系,在保留其作为共性的职业属性之外,在应用中加入了所在体系的实际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责任体系。

  在第二章关于基本利益诉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对仲裁员民事责任构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员行使裁决权的行为应当享受民事责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责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可以由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约定排除上述责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规定上述责任的豁免。

  第四章对我国仲裁员现行的仲裁员责任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仲裁员纪律责任的规范和实践较为成熟;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理论争议最大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和仲裁实践几乎空白。本文认为,上述现象的产生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议一方面应当统一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机构运行方式上作出改进,使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直接形成法律关系,使仲裁员在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据的督促,从而与仲裁当事人合作实现“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这两个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国现行只承认机构仲裁的法律环境下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了之前构建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的适应性,并据此建议完善仲裁员的纪律责任,重构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并依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设计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虑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执业风险立即凸显,因此建议建立仲裁员贵任保险制度,从而为仲裁员执业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得以落实。

  第六章对全文进行总结。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首先,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也是构建二者法律关系和前者责任制度模型中必须满足的条件。

  其次,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该等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双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员的裁判者身份为基础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具有以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合意为基础的合同法律关系。

  最后,根据上述定性,本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仲裁员承担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员就行使裁决权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务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约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别规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仲裁员的责任制度及其免责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国别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对上述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从而归纳出适用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恰当的模型。

  通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免责的历史比较研究、国别比较研究以及与法官责任制及其免责的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员承担责任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依据,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模型。

  五、论文提纲

  第一章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英国债法综述

  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三节德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德国债法综述

  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

  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路径选择

  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

  五、小结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

  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

  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

  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

  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

  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国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环境协调性分析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

  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思考

  二、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三、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贵任保险的现实困境

  四、小结

  第五节小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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