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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市场营销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1-01-24 12:02:19 开题报告 我要投稿

优秀市场营销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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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市场营销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优秀市场营销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一:

  毕业设计题目: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价值分析

  中国入世后,将于世界范围的国家在同一平台上竞争,但只能说,中国获得了一个成功的舞台,而中国能否在这舞台上获得成功的表演,那还需要取决于中国的市场经济能否很完善起来。而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规范起到了一个引擎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完善离不开经济法,这是由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对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所决定的。

  经济法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西方经济发展历史来看,资本主义初期阶段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政府不干预,市场规则,即 市场万能 说。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形成了垄断,垄断不利竞争,且垄断集团以个体理性为中心,基于个体利益的考虑,他们会限制产量提高价格,创造垄断利润,这不利于消费者更不利于竞争对手,从总体上阻碍约束了本应自由开放的市场机制,同时也不利于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垄断使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也时常爆发,并且不断加重。1929年~1933年的经济危机对全世界的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损害。经济学家们就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 市场是否真的是万能的 ,市场自身的无约束发展,产生了一个垄断的结果,而这结果市场自身又解决不了,所以又提出 市场失灵 的市场非万能说。

  既然市场在短期内自己无法解决自身的问题,那么,问题的解决就必须借助国家这一外力来管理规范市场。施加外力的主体正是国家。国家从它产生之日起对经济发展都有控制力,但不同时期控制力的层次不同。从近代来看,资本主义初期国家对经济的态度是不干预或少干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被认为干预的越少越是好政府;但市场失灵后,国家由原来的不干预到现在的干预似乎是缺乏干预的依据,因此,为使政府干预经济合法有效,就需要法律的支持,而这个支持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正是经济法,经济法也因此而产生。

  经济法的产生,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背景。大部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在市场失灵、政府职能补足的情况下产生了经济法,而我国则不同,是直接从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初期并没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才逐步发展市场经济,目前来看,我国市场经济并不完善,不存在 市场失灵 这一情况。当中国还没有经过这样的时刻时,我们就已经接受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且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从未放弃对经济的干预,所以我国经济法是在渐进的改革中出现的,但经济法出现后就起着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同样的作用,同样体现着它对市场经济的价值。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体制效率价值

  效率指的是投入产出即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其实质在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一般认为,民法的私法性质和个人本位决定了它追求的是个别的、微观的效率,而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和社会本位,决定了它将致力于社会总体效率 。经济体制,是指承担了激励、配置、保险和约束四种分类功能的一组经济制度安排 ,是对经济组织形式的整体概括。政府与市场的不同程度的组合,构成了不同类型的经济体制。而不同的经济体制有不同的构造性特征,四类分类功能的效率优劣也不同,但无论什么体制都不可能达到四种分类效率最优,只能侧重某一方面,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才导致各类经济体制整体效率的高下之分。

  经济法位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用合理的具体的规则对两者进行协调,立足于整个经济体制资源配置的优化与绩效。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的调控和对政府行为的规范,降低了体制运行成本,提高、增进了体制效率。

  经济公平

  公平是市场经济生活的基本准则与出发点,也是传统民赏法旧有的一种道德理念与价值标准。但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公平的含义和对公平的体现上有很大的差异。民商法关怀的事 形式公平 或 形势正义 ,它以个人本位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强调机会均等,无力解决事实上的能力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进而又导致经济机会不平等的一系列问题 。民法的公平是静态的、外部的公平,基于限于形式上的法律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问行为结果;而经济法则追求全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它是动态的、超然与权利行使之上的,直接关注利益实现的公平,即结果公平,其属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

  传统的法律体系中的公平体现,主要是从外部的静态的角度,从各方面对公平加以保障,有宪法的公平、刑罚的公平、民法的公平,这些公平制度应该说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充足的制度。但是,我们应认识到其在于对存量利益的调整,这已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的复杂的经济格局和经济态势。经济法并不否认上述的公平观,但是它注重实际利益的归属,以及生产中增量利益的调整,注重对动态的、实质的公平进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经济法内在化的公平是真正含义的公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竞争公平。竞争效能的发挥取决于法律对竞争主体适用的公平性。这就要做到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我国法律对于市场主体待遇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但WTO规则要求公平竞争,这就给我国的经济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此一方面应明令禁止在市场竞争中不允许任何经济主体借助某种超经济力量进行竞争,以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另一方面,经济法在对各种经济主体经济负担的规定上不应出现不公平的现象。竞争的公平,不仅要求竞争过程公平,还要竞争结果公平。要达到竞争结果的公平还需分配公平。分配公平,是指对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群体的成员。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相互之间在能力、财富等方面的差别愈加显著。因此经济法将结果公平引入自己的价值目标中,认同分配差距所具有的经济意义。

  经济法帮助弱者恢复因财产、收入和天赋、能力不平等所导致的经济机会不平等,强调从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的平等,更新拓宽了公平的传统含义。如国家通过经济法规范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实行干预,利用在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补偿或救济。

  古典经济学主张自由经济、自由贸易、自由放任,国家之处于从属地位。传统经济的发展观是一种单纯的市场经济增长观。社会化大生产致使商品经济进入到市场经济,人们合作空间越来越大,由于信息不对称,单纯的个人理性很难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势,资本人格化所导致的单纯利润追求必然会造成过度的竞争而产生全局性的经济危机。国家必然会利用其资源和信息优势,承担起经济快速发展中的协调功能,经济快速发展的单纯市场经济增长观演进为国家与市场良性互动的经济增长观。

  市场经济安全

  经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是衡量一国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上是否获得保障的重要标志。传统商业关系仅发生在民事相对人之间,相对人之间有较高的可知性。因此,传统的民事规则追求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求合意,以合意的内容决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在这种规则下,对当事人的保护是一种对个体安全的保护,目的是在保护个体行为的安全。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民商关系越来越复杂,客体趋于抽象,主体可知性下降,投机性加大,不可测因素增多。因此,传统商事规则形成了保护交易安全的商事法理念,并作为一项原则规定下来。

  传统的安全观偏侠于个体安全,没有建立社会安全的整体观念,安全的保障寄托于相对人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危害社会整体安全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制约束。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已逐渐抛弃了微观意义上的各体与私人交易安全,而是在谋求宏观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安全,最重达到一种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一种基本秩序,并上升为一种新的安全观。

  经济法以规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矫正经济过度集中以及克服市场失灵为己任,以维护整体利益的增进。为此,它还将经济民主纳入自己价值体系,这就要求政府干预经济不能过度,要经济民主,企业内部也要经济民主,市场运行重要经济民主,在这一系列的市场经济民主体制的保障下,才能真正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优秀市场营销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二:

  毕业论文题目:经济法上公共利益之特点初探

  经济法语境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社会公共经济利益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追求,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决定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指导,为经济个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经济主体的经济效益;经济法通过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以实现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在最规范的`过程中减少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市场主体趋利性,将市场的无序状态降到最低程度,实现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经济法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进行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关系进行调整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追求,是由经济法研究的基本范畴决定的。

  虽然学界目前对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并未达成一致认识,但是能基本达成共识的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体现了经济法所追求的这些基本价值和理念,凸显出经济法对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追求。中山大学的程信和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范畴是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即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岳彩申教授以 经济权利说 为思想路径阐发出经济法基本范畴,详细考量了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国家干预权这三个最主要的基本范畴。无论是国民经济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等宏观层面的认识还是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等微观权利视角,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都离不开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追求,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属性包括社会公平、经济民主、整体经济效益和经济安全。经济法的社会公平要求在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中照顾社会每个公民的利益要求;经济民主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经济民主强调经济自由;整体经济效益就是要求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予以调控和指引,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经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前提,经济活动应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属性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经济公平、经济民主、整体经济效益和经济安全都是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价值体系中分化而来,而使得这些价值目标构成完整的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价值体系。

  经济法上公共利益的特点探析

  维护内容的基础性、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合法性要求该经济利益是被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或未被法律禁止的。合理性的要求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项公共利益是非常有必要实现。该公益值得追求,是必要的,该事项所蕴涵的公益一定高于保护财产权利人的私益,而且这种公共利益具有不得不如此的意义,该公共利益具有比一般财产权利更加重大的宪法意义。二是指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要合理。手段的 强度 和要实现的公共利益成比例,致力于用最小侵害换来该公共福利,也即比例原则。如明显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手段和替代方案以实现公共福利,则此项利益就不属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有必要性,明显优先于个体私利且值得追求这是因为公共利益相对于个别利益而言具有价值上的优位性,在价值上应该是更优先的。

  维护基本经济秩序。

  经济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经济性,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经济法保护的公共经济利益体现的是对经济秩序的保护。对经济主体以激励,使经济运行获得了动力,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在此背景下要完善市场的 自发秩序 。市场的 自发秩序 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秩序,自发地调节了社会资源在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分配的比例,使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它具有动力和协调的功能。但由于自发市场的天然缺陷,市场也会失灵,出现秩序混乱,贫富分化严重,资源过度滥用,经济瘫痪等问题。市场本身又不能克服缺陷而恢复公平的竞争秩序。为此,在经济法视野下,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运用人们取得对市场的认知,对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克服市场缺陷,恢复建立公平竞争的秩序。

  政府和利益集团决定者身份的排除。

  公共利益体现的社会性、公共性内涵决定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享有主体是社会公众,因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不应当由政府、利益集团来决定和判断,而应由社会民众决定。在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中,政府趋利既有其对利益渴求的内在驱动力,也存在外部约束力的缺失,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既是公私利益分配机制的制定者,同时还会作为公共利益实现者参与到公私利益竞争过程中,这种角色的混同会使现实的政府无法承担法律赋予的角色职责。法律层次上的公共利益应该是全社会性质的,它不能被任意地约化为某种具体的集团利益的形式,因此利益集团也不能作为公共利益的决定者,它们在决定的做出过程中往往会带有对自身利益的的倾斜,无法全面衡量决定的影响与后果,更无法保证决定会使社会公众真正受益。因此,在公共利益的决定和实现过程中,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决定者身份应当当然地被排除。

  社会公众是判断者。

  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具有空间上的广泛性与范围上的非特定性,具有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是社会公众,公用事业由社会公众直接使用或间接使用。如兴建道路等交通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教育设施,这些成果都能为广大社会成员直接使用;而兴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国防军事基地等设施由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履行公共职能而使用,属于间接使用和受益。但无论直接还是间接,都必须是使公众受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的公共受益性决定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定者与判断着应当是社会公众。

  知情权与参与权的享有。

  实现过程中的民主性主要是要求赋予社会公众知情权与广泛的参与权。首先,社会公众作为公共利益的决定者与判断着,应当享有决策和判断所必须的信息、资源,也即知情权。畅通的信息渠道和充足的信息,对决定者的判断和考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序中应避免出现政策信息的垄断与截留,保证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事项的知悉和了解。其次,社会公众在公共利益的判断与实现过程中应享有广泛的参与权。公共利益关涉到社会公众的权,其决策与实现过程中应吸收社会多个主体的参与决定,赋予社会公众广泛的参与权。

  实现目的的平衡性。

  经济法在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体现出的正当性在于它以利益相衡为操守,它以每一位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得到补偿利益为宗旨。经济法保护的公共利益体现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必然会产生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在法律上主要有两类:一是指因身体或心智的自然缺陷或发育程度导致难以生存,其二指在社会经济中,因扮演的角色或其所处的地位,而使其受到伤害,需要法律救济的人群,如消费者的利益,小股东的利益等。在社会生活中,前一种通常由社会保障法予以保护,后一种主要由经济法予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权益,被学者称为。小额多数 权利,其特点就是权利主体人数众多,但数额较小,一种经济违法行为可以同时或连续侵犯众多人的合法权益,但每一个人的损失可能不大,但由于受害人人数众多,违法者可获得巨大利益,而受害人有时因起诉费用很大,往往是得不偿失。因此,不得不放弃自己的 救济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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