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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一章[第六部分]
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担保管理
担保是“以向海关缴纳担保金或提交保证函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即担保人以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方式,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保证在海关核准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0天)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一)担保的形式
1.缴纳保证金
由担保人(即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海关缴纳现金(人民币或外币现钞)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金的金额应相当于有关货物的税费之和。
2.提交保证函
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
(二)申请担保的范围
1.海关接受申请担保的范围
(1)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2)货物已运抵口岸,在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
(3)暂时进口货物;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5)海关未放行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6)因特殊情况与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2.海关对不接受担保的规定
(1)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而又未领到进出口许可证的;
(2)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而又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三)担保人的申请与责任
担保人必须在担保期满前凭《保证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销案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承诺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的海关手续。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担保人将承担下列相应的法律责任:
A.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B.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C.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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