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预习知识点: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程序,与一个国家的决策过程的民主、科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完善立法的程序,对于保证立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减少或避免立法的主观随意性,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提高立法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法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渗律的公布。其他的立法程序一般参照进行。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就要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正式审议和讨论。
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不同。法律议案是指有关立法的建议,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概括,但也可以比较具体;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法律草案内容比较具体、系统、完整。提出法律议案并不等于提出法律草案。提出法律议案时是否附法律草案由提案人自主决定。如果提案人不附法律草案,可由立法机关的有关部门委托一定的机关或个人起草法律草案,也可以组织专门的人员负责起草法律草案。
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
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二)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审议法律案,是保证立法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成熟。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为保证审议质量,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议决定,对法律案的审议采取两步审议制度,即法律案提出后先由提出法律案的个人或组织作说明,进行初步讨论,然后由常委会委员带回去研究,征求意见,第二次会议再审议。立法法则更进一步规定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此外,为保障在讨论时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法律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提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三)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这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时除了通过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就是没有获得法定数目以上人的赞同,即不通过。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法律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公开表决包括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口头表决、行进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各种形式。秘密表决主要是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我国自1985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开始采用了“计算机多功能会议事务信息处理系统”电脑表决器,进行秘密表决。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的效力,从而无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不为人们所知晓,就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公布后的法律生效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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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不平息的争议
司考调整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最受关注的变化就是,非法学专业的是否还能报考。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在最近的'发布会上说,自《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发布之后,各界非常重视,几乎每天都会收到社会上的意见,包括考生和学生,正在报考的学生都在想以后的职业规划,是选择法学还是选择非法学。
对于报考条件的变化,实际上一直以来也存有争议。
许身健认为,过去司考对报考条件不作教育专业背景的限制,有基于当时国情的考虑,法律人才紧缺,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这么低,实际上背离了法律职业的本质,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法律职业是有特定含义的,往往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关乎当事人的财产、名誉、地位甚至是自由、生命,必须经过专门的教育,受过专业的训练,这在法治国家实际上已是一种共识。”许身健反问,假设医学职业资格考试允许没有系统学习过医学、没有上过医学院的人,背一背书通过考试就能当医生,敢不敢呢?其实法官、检察官、律师也是一样的。
因此,许身健认为,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才能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许身健代表的是法学界相对主流的观点,认为法律职业需要系统专业的训练并通过这个过程形成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职业素养,认可并赞成通过提高报考门槛来防止通过机械记忆进入法律从业者队伍,以提高法律从业者的整体素质。
不过,法学界也有少数观点认为,限定只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才能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毫无意义,有时候综合素养比法律知识更重要,在某些诉讼案件中,具有复合专业背景的人往往比纯法学专业的人更具优势。
虽然提高法律从业者的素养已经达成共识,但这些学者认为,通过限制报考条件来提高门槛并不合适,完全可以通过对考试理念、内容和方式的调整来达到这一目的。
朱景文则认为,目前的改革更强调法律职业的职业化、专业化,这个大方向是正确的,但从其他国家来看,像美国很多州并没有类似的要求:“对于我国来说,提高门槛是有必要的,但将来还是可能会放宽。”
对于这备受关注的话题,贾丽群回应说,目前正在制定的实施办法,会考虑到法律职业队伍应有的特性和需求,也会考虑目前法学教育供给的能力是否能满足这样的需求。既要坚持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意见》,也会对公众和社会的预期有充分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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