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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论述题专项练习题二

时间:2023-02-18 22:44:35 成人高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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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论述题专项练习题二

  1.论述-论述可撤销行为中的撤销权。

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论述题专项练习题二

  (1)可撤销的概念,可撤销行为的当事人得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该行为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这一行为称之为撤销权。撤销权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相对人为同意之表示,其性质为民法上的形成权。但该摊销权与一般意义上的形成权有所差别,它非为当事人自己行使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须当事人经过诉讼仲裁途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方可产生撤销法律行为之效果。

  (2)撤销权的行使。

  1. 撤销权行使的内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不外乎两种目的,撤销法律行为,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变更法律行为,形成新的交易条件。

  2. 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权利人如欲撤销或变更法律行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不得仅向相对人提出而生出效力。

  3.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的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5条中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消灭: 1.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这是一种除斥期间。2.因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2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权利即行消灭。

  (4)撤销权的选择。对可摊销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热销,也可以选择变更。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的规定: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5)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1.法律行为如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则撤销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行为自成立时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已交付之物应予返还,但已履行之部分如不返还还更情理与诚信,则可认可已履行部分的效力。

  2. 法律行为如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则当事人须变更后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

  3.在原物已为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情形下,第三人的利益应受保护。

  2.论述-论述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答:(1)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让与给第三人以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是出于善意的,则买受人便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其物。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 买受人取得该物是出于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作为遗失物的动产不应包括在内,即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1)、《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条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主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要种一旦具备,受让人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丧失其所有权,原权利人对于受让人无所有物的运还请求权。

  (2)根据《物权法》第108条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去的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3.论述-论述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1)留置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留置权、留置权的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留置权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该物的全部。留置权为可分物时,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的效力范围以足以担保债务金额为限,超出部分不得留置。

  2、留置权人的权利

  ⑴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偿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绝一切返还请求。

  ⑵留置权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利。

  ⑶保管留置物费用 的请求权,即要求俩务人负担保管留置物费用的权利。

  ⑷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力。依《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人行使对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的条件是

  3.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3)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4.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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