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民工“过劳死”如何维权
“过劳死”一词缘自日本,最早出现于日本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繁荣时期,它不是临床医学病名,而是一个社会医学词汇,指的是劳动者由于工作、生活规律遭到破坏,疲劳过度、压力过大,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在我国,“过劳死”现象而今时有发生,甚至已呈大幅上升之势,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例一:2013年12月,一家公司的农民工李星在野外寒冷的天气中连续工作了三天,患感冒后仍然坚守岗位,加上营养没跟上,结果诱发心肌炎,导致心脏扩大、心率加快、心肌纤维产生瘢痕和挛缩而死亡。“心肌炎、心脏病也是过劳死的.常见诱因。”专家如是说。
案例二:2013年12月29日,一公司农民工王晗突然死亡。经法医检验,系死于先天性异常脑血管出血。异常的血管可以终生不出事,患者平时也没有任何不适,但一旦身心过度疲劳时随着血压升高,异常血管会突然爆裂。王晗正是由于连续五天工作14小时以上,导致血管爆裂使整个大脑表面出血,大脑内压力过高而被压死。
案例三:2014年1月22日上午,正在工作的一公司农民工赖琳突然死亡。经查,其死因是由于公司人员的竞争压力很大,而赖琳平时过分追求完美,很难接受完美理想与残酷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导致过度自我施压,产生了严重精神心理障碍,加之当时公司要其在三天之内完成本应五天才能完成的工作,导致心急猝死。
以上三个是从“过劳死”的成因上,表现出来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身不由己(在“过劳死”案件中,这种情况占绝大多数),恰恰又遭遇了“过劳死”时,该怎样维权呢?
1、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死亡,已构成工伤,家属可以要求给予工伤赔偿。
2、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3、如果只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家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即:“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相关法律: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刑法》第244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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