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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新计生法不再限制晚婚晚育取消晚婚假

时间:2021-02-04 16:21:27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卫计委:新计生法不再限制晚婚晚育取消晚婚假

  昨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昨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改,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张春生表示,此前我国采取的是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不过,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

  婚育假政策调整,你还晚婚晚育吗?

  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新法中对原婚育假相关条款的修改立即引发热议。这一话题如此受到关注,不仅在于婚育假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在于这也是生育政策调整的开始。

  那么,新法中修正关于婚育假条款的原因何在,又将带来哪些影响?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法律修改背后的原因

  在本月27日审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原“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被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此前,我国采取的是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不过,目前,我国实际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改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

  中华女子学院性别与社会发展学院教师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法律修改之前延长生育假适用部分晚婚晚育的`夫妻,旨在通过延迟婚育时间降低人口出生率。修改以后,实际上是统一延长了生育假。因已经没有需要鼓励的情形,规定其获得生育假的权利即可。

  事实上,晚婚晚育假调整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还在于人口生育政策的改变。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表明我国从以前的限制生育向鼓励生育转变,晚婚晚育假调整正是政策转变的体现,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传导到法律层面就会出现新法对此前的规定作出调整。

  新法会立即落地吗?

  很多受访者认为,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意味着在2015年以后的婚假将从此前的10天~30天缩短至3天。此前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20天不等。

  婚假天数的大幅缩水让很多适婚人群反应激烈。“要不要赶在元旦前领证”被不少人提上日程。

  对此,程延园认为,人口计生法等法律不会对婚假或生育假的长短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落实应该由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对此具化。因此并不意味着政策会从明年元旦起就在全国普遍落地。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年底的讨论日程中没有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项,这意味着上海的晚婚晚育假至少到明年1月1日不会取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魏绍玲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新法作出修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然而对“延长生育假”没有进行明确,由此导致了民众的疑虑,应给民众一个明确的预期。

  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方对记者表示,生育政策转型时期作出的一系列政策调整,应设有一定缓冲期,社会管理层应重视民众诉求,配套其他形式的福利以鼓励生育。

  调整会导致婚育提前吗?

  婚育假期政策出现调整,你就不会选择晚婚晚育了吗?

  陈方分析,从个人层面来说,晚婚晚育假的政策调整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适龄人群结婚、生育的打算,个人生育计划不会因生育假的长短而有太大改变。

  记者随机采访了北京一些适婚适育人群,大多数人的回答印证了陈方的观点。“大学毕业就23岁了,也就到了晚婚年龄了。”另外,政策调整的初衷是为鼓励生育,而对于是否不再晚育、是否生育二孩,受访人群大都表示需要“再考虑”。“为了职业发展和稳定性,宁愿放弃休延长产假的权利。”还有受访女性表达了对晚育假可能影响职业发展的担忧。

  在程延园看来,女性肩负着生育的责任,在其从业的过程中会对其职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企业招收女职工也存在用人成本偏高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建立生育成本的社会分担机制,对生育的保障、服务进行完善。

  范也认为,生育下一代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而是关系到国家的问题。国家要想提高民众的生育意愿,那么生育成本就不应仅由个人和家庭来承担,国家需要分担生育责任。

  在具体措施上,陈方建议,应为3岁以前幼童设立完善的托儿设施,完善面向儿童的社会公共服务,保证女性能协调职业发展和生育需求,保证职业发展不中断。

  在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看来,还应规定男性休育儿假,承担起男性的家庭责任。这有助于转变刻板化的性别分工模式以及雇主对女性休产假的反感,减少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同时,还应确保婚假的公平性、完善公共育婴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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