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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时间:2021-02-19 14:44:38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2007年12月17日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我国规范劳动法律关系的又一重要条例,也是为适应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又一体现,这部条例虽然还有很多内容需要细化,但应当承认这是我国劳动法律方面的又一重大进步。为此,我们将分为两期来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内容,以便能更好地操作和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扩大了受益的劳动者,不光是公务员享有带薪休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单位的员工也可以享有带薪休假。只要员工在单位工作连续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条例》并没有对“职工”进行限定,没有诸如“全部职工”、“正式职工”等字样,在实践中给单位也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条例》不但规范了哪些单位的员工可以享有带薪年休假制度,同时也规定了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二条并没有具体说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是包括哪些?因为工资的组成有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法规对此没有说明,给用人单位留下了更大的自主权,这也是很多劳动者比较担心休年假而收入减少的原因。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单位如果把员工当成合作伙伴,就不会在这方面作计较,表面看让员工休年假会提升单位的用人成本,但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看,如果能让员工感到单位管理的人性化,那么员工会更积极地工作,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解读:本条规定最高的.年休假天数是15天。一些单位原来的休假规定是“工作满五年的可休假10天”。那么按照新规定该单位员工连续工作满5年时,到底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呢?这一规定中的具体休假天数,指的是“下限”,也就是说,单位规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于新规定中明确的天数。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5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解读:本条是对不享受年休假的职工的规定。年休假是一种福利,如果职工在一年中所休的事假、病假等超过了条例的规定,职工即不在享受年休假,这也是为了保障单位的利益。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读:条例中规定“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也就是说员工可以在上半年请一部分年假,下半年再请另一部分年假,但不可以一次性用完明、后年的假期。“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年休假不可以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可以跨年安排职工休假,这个休假权是掌握在单位的手中,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的特点制定适合单位经济发展的休假年度。但对于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还要看具体的规定。

  对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单位中的“实际工龄”计算还需进一步明确。按条例的规定分析,大多数单位会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而采取“实际工龄”来计算,但会在劳动合同中作约定。

  对于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偿。至于该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明日工资标准,我们认为在没有细则出台前,有可能按照现行的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来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解读: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这样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职工的休假权利。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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