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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与风险

时间:2021-06-16 16:39:37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与风险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它可以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那未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呢?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与风险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与风险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

  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风险: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赔偿,还需要承担其他风险: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3、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就难以约定试用期,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

  3、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法律不追究其责任。技术人员也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说走就走,无许承担培训费用。

  4、难以保护商业秘密。每个企业或多或少有商业秘密,不签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很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难以进行竞业限制。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技能人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作出竞业限制,采用其他办法很难收效。

  6、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被迫与劳动者签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将造成较大影响。

  7、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企业十分被动。不签劳动合同,责任主要在是企业。一旦产生劳资争议,企业拿不出重要依据——劳动合同,违法在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诸多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

  经营策划人员,于2010年4月1日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后合同于2012年3月3月31日到期,到期后企业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辛小姐仍然在该单位工作。2013年6月19日,辛小姐申请离职解除劳动关系,请求企业支付欠付工资、补助,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合理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辛小姐遂申请仲裁。

  焦点: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委观点:用人单位在此时无需承担二倍工资罚则。因辛小姐和企业在2010年4月1日时已经订立2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虽未续签,但双方仍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应视为双方对原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对双方仍然有效,只是劳动合同期限已变为无固定期限。因此,申请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

  律师观点: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该解释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司法解释,按照立法法对于法律效力位阶的划分,法律的效力优先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后法的'效力的优先于先法的效力。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条款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规定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晚期限,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本案中,辛小姐和企业于2010年4月1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是2年,合同到期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员工,单位和员工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理应属于新的劳动关系,并续签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结语: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合同法予以重点保护。用人单位只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又继续用工,按照劳动仲裁委的观点,不属于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需承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符合常识和法理,严重侵害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对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履行,特别是劳动合同制度,我们需要借鉴英美“判例法”,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则对于此类问题不至于产生令人啼笑皆非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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