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情况分析
女士在以前的单位工作了5年多,今年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续签,王女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被拒绝。
2010年3月,王女士入职我市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每年续签一次。到2014年3月,当年的合同到期,王女士也刚好到50周岁,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公司又与王女士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劳务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再与王女士续签。王女士认为,自己在单位干了这些年,合同到期却不再续签,单位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日前,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王女士的诉请。仲裁员解释说,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在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但第四十六条只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具体执行法律或弥补部分立法缺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同样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劳务关系解除后,法律上也没有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
对于王女士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其改签了劳务合同,也就是重新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由此产生纠纷,王女士应当向法院进行咨询,按民事纠纷处理,而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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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需支付补偿金
2010年4月20日,某矿产公司与王某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月工资为10000元,王某具体负责采矿管理。
2015 年4月20日,某矿产公司向王某送达《劳动合同续订(终止)通知书》,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自2015年4月2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同年5月6日,王某签字确认并办理离职手续。此后,双方因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王某称解除劳动关系“非其所愿”,而公司认为王某曾违反制度,且因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未对此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该案经过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某矿产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双方最终在地区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某矿产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据上述规定,某矿产公司在与王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需提前告知企业吗?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提前通知,那么应履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不需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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