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最新女性职场维权
只要女职工生育第二胎,一律违纪处理?
J女士1987年6月从上海市冶金高级专科学校毕业被分配进某钢铁公司技术部任技术员。1990年J某经公司同意后结婚,并于 2001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由于当时生育保险尚未实行社会统筹,钢铁公司按当时的规定给予其报销了生育医疗费用并发放了产假工资。1995年钢铁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与J女士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J女士离婚,女儿由法院判归其前夫抚养。2003年12月J女士再婚,又向公司要求请婚假,公司不同意,认为她已经休过婚假了,不能再休了。J女士遂请事假五天办了婚事。2004年11 月J女士经医院检查怀孕了,又向钢铁公司要求产前检查作公假处理,公司亦不同意。于是J女士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求开具准生证明,拿到准生证后她将该证明提交单位的人事部,但人事部仍不同意作公假处理。2005年7月3日J女士生育一子,属剖宫产。她当日电话告知人事部要求请产假,人事部不同意。并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认为J女士严重违纪,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交了书面处理意见,7月15日总经理办公室讨论通过了人事部处理意见,作出了将她作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书面决定,当日向她邮寄送达了该决定和退工单。与J女士同住的其婆婆7月18日收到后代她签收了该邮件,但家属并未告知J女士被公司解除合同。
9月初有同事到J女士家中探望,向其告知:已经被作违纪解除合同处理,而且该书面决定已在公司内部的公示栏公示。J女士听说后不服,当年10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在7月15日作出解除决定,而J女士在10月 10日前来申诉,其申诉已经超过60天的时效,故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J女士又立即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J女士因生育需卧床休息未能及时申诉,符合实际需要,应当认为仲裁时效中止,故其10月10日申诉并未超过规定的时效,依法应当受理。
另查,某钢铁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有下列情的,经人事部查实,总经理办公室讨论,可作违纪解除合同处理:……女职工违法生育,包括生育第二胎的;”经J女士配偶代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8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J女士发放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自2005 年8月25日起,钢铁公司未再为J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法院调解:钢铁公司撤销了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自7月15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钢铁公司不必为J女士支付产假工资,但需补缴其停缴之后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根据规定有权将女职工违法生育作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但女职工生育第二胎并不完全等同于违法生育的,这两者并不能混为一谈。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仍属于计划内生育。因此公司应当严格区分在哪些情况下女职工生育第二胎才是违法的生育,一般应当以计划生育部门的批准与否作为认定的.依据。
放弃授乳时间要补发加班工资?
W女士原系某工贸公司员工,双方签有期限自2003年1月15日起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W从事售后服务工作,但未明确约定W 的月工资标准,仅约定根据企业制订的岗位计点工资制和日工资制或其他工资制度,按月考核发放工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W的实际收入为2250元,其中 2000元基本工资、150元饭贴和100元手机费补贴。2005年5月W女士因临近分娩经批准同意提前30天回家待产休息,并于同年6月11日生育一女,后进入产假期间在家休息。2005年6月,该工贸公司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后分别被批准在其销售、售后、营销和管理岗位实行为期1年的不定时工时制。同年10月下旬,W向单位要求回岗工作,得到同意。工作了一个星期后向单位要求提出要求给予哺乳期的每工作日一小时授乳时间,被单位拒绝。被拒绝后W 女士按原工作时间继续在某工贸公司工作,每天工作八小时,工贸公司仍按225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性收入。
2006年6月29日W女士通知工贸公司,如对其授乳时间不补发加班工资的话,则解除劳动合同,被工贸公司拒绝。拒绝后W女士未到单位上班。同年7月21日,该工贸公司向W发出解聘通知书,以W女士自同年6月30日起连续旷工已经超过10日为由,决定于同年7月21日起予以解聘。后又将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交还W。
W收到解聘书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工贸公司以每月225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哺乳期内计200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无法授乳的3小时授乳时间工资补偿8066元,其中每天一小时是国家规定的授乳时间,两小时为住地与单位之间的往返在途时间,并加付25%赔偿金2017 元。且向仲裁委提交了某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证明,证明其于2005年6月11日生育。
仲裁裁决对W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内,单位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并且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都应算作劳动时间。W自产假结束后回岗工作依法享有该权利,但法律并未规定在用人单位拒绝的情况下就要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因为它并不属于加班。在既无劳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又无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形下,工贸公司并没有支付该项加班工资的义务。而且本案中W也不能证明因公司不给予授乳时间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因此W要求公司支付其无法授乳时间的工资补偿,并加付25%赔偿金的诉请均属缺乏依据。
W提出要求给予授乳时间请求而遭工贸公司拒绝,也反映了工贸公司确实存在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这种违法用工的行为应当得到纠正。其职工或知情人也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予以查处
男职工可享受晚育护理假?
T先生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于2002年11月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在技术部担任主管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5年11月双方又续签三年劳动合同,约定T先生年薪20万,其中每月支付1.2万元,其余根据考核情况于年终一次性支付。2004年T先生结婚,2006年3月13日,其妻N女士生育一子,T先生于当天电话向人事经理请假照顾妻子。人事经理口头回复无权同意,要经T的上级领导批准才行。T先生于是3月14日向公司人事部书面申请“因妻子生育无人照顾,特请事假两周照顾妻子”。T先生自3月14日下午起未到单位上班,3月20日公司人事部书面答复:男职工不存在生育的情况或产假,对T先生的请假不予批准。并将结果电话通知了T先生。但T先生仍未上班,直至3月29日恢复正常出勤。4月5日房地产公司经银行代发工资,向T先生发放3月份的工资3396元。
对此工资数额T先生向人事部提出异议,人事部称根据公司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作旷工处理,并处以相当于当日工资1.5倍的罚款,故T先生10个工作日旷工被罚款8604元。T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多次口头和书面请假,单位应当知道其妻子生育的事实,不同意按150%的标准罚款。人事部又称:如对罚款不服,公司将在年终考核时扣发相应奖金。T先生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退还罚款8604元,并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年终奖金的支付义务。
经查,该房地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经批准职工可以请事假,在事假期间工资按原工资的40%支付。……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作旷工处理,可按其工资150%的标准处以罚款。T先生向仲裁庭提交了其子的出生证明,对其妻N女士登记的生育次数为初次,生育年龄为29周岁。
裁决公司罚款返还T先生罚款6204元,而对T先生要求按原约定支付年终奖的申请请求,因其尚未发生争议,故不予支持。
男职工虽然不生育也不能享受产假,但对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妇女,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男职工在晚育护理假中,享受的待遇与女职工在产假中是同等的。因此根据有关规定的,T先生妻子有晚育的事实,房地产公司应当给予三天的护理假,并按其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不能以男职工不生育为由剥夺其法定权利。但T先生明知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在7个工作日内均不向房地产公司履行劳动义务,负有主观过错责任,故房地产根据其规章制度有权对其7个工作日擅自离职作旷工处理。但根据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罚款,但罚款最多不得超过其工资的20%,因此其罚款数额8604元显属不当。故房地产公司应当向T先生返还罚款6204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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