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补休?支招劳动者加班补偿方案
现代社会中,大城市劳动者加班加点已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对单位要求员工加班,许多劳动者只能被迫承受,但在劳动者加班后,用人单位是否会给劳动者进行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成了未知数,今天,小编以劳动者加班加点的补偿方式为中心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案例、观点,以供读者参阅。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相关案例
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补休代替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张军诉九江县顺风服装有限公司拒发加班工资案
本案要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来源:《劳动法典型案例评析》,王林清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4月出版
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与日工资不能品迭——王某诉某包装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案
本案要旨:法定节假日属于计薪日,劳动者享有一倍工资,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享有三倍加班工资并不抵触,不能品迭。劳动者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仍应当另行支付劳动者三倍工资。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04月01日 第7版
3.用人单位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加班制度不得对抗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吕娟诉宇立盟机电科技(常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本案要旨:用人单位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加班制度不得对抗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案号:(2011)苏中民终字第073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5月出版
三、专家观点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信春鹰、阚珂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又安排补休,劳动者拒绝补休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实践中,当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拒绝补休时,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支付加班费,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用人单位的首要义务是安排劳动者补休,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后,其法定义务已履行完毕。至于劳动者是否休息并不影响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属于劳动者权利的范畴。是否补休的决定权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笔者基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两种意见的分歧在于对“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理解不同。第一种意见从条文的字面意思理解,认为该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有义务为劳动者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加班费,并且认为安排补休义务是第一位的义务优先于支付加班费义务。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时才支付加班费。当用人单位已安排劳动者补休后其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则应当予以免除,而不论劳动者是否休息。此种观点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对于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劳动者是否已经休息)则在所不问。
笔者认为,对该条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字面表述,只有探究各条款的立法本意,才能对其作出正确的理解。从《劳动法》立法宗旨的角度来讲,《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资强劳弱的实际情况,《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本意是多渠道、多层次保护劳动者因加班后可获得的相关利益:一种是补休,一种是支付加班费。究其本质应属劳动者权利范畴即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后,既可以享受补休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休息而要求加班费。劳动者作为权利人对如何实现自己的利益享有选择权。当劳动者不要求或拒绝补休而主张加班费时,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支付其加班费。
(摘自《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王林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
3.加班加点的补偿方式
加班加点就是劳动者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和消耗。为此,我国劳动立法规定了补休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即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两种形式作为补偿。其目的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补偿劳动者因加班加点而付出的额外劳动和消耗,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则是限制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补休。
补休适用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且与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相比,具有优先性: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为此,《劳动法》第44条第(2)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对于法定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一般不安排补休而是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即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不能安排补休,而支付的标准高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以明显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方式来限制加班加点,其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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