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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和工资报酬,这10个问题你一定要清楚

时间:2017-12-10 13:29:09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关于加班加点和工资报酬,这10个问题你一定要清楚

  关于加班加点和工资报酬,这10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清楚, 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加班加点和工资报酬,这10个问题你一定要清楚

  一、什么是加班加点?

  延长工作时间,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实际上,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两种。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加点),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300%休息日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200%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150%。

  三、用人单位能随意决定加班工资基数吗?

  不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应依据以下原则:

  1、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已作出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只要不存在劳动者被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即使劳动者每月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合同约定,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来计算,最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上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个工资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3、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商协议。

  4、如果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协议)、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以及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在计算劳动者本人实际收入时,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均应当纳入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范畴。但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四、调休可以代替加班工资吗?

  针对通常情况而言,只有休息日(一般是周六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如果不能补休,就得给加班工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五、用人单位能要求员工无限制加班吗?

  不能。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用人单位能强迫员工加班吗?

  不能。用人单位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其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此外,超时加班加点和违法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如要求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等情况也是不允许的。

  七、任何情况下都能拒绝加班吗?

  不是。为公众利益的需要,劳动法明确规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相关限制。

  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公众利益需要: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设备检修保养: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国防紧急任务: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八、双休日出差能算加班吗?

  视情况而定。

  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该双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双休日的,也应计入加班时间。

  九、出差补助能取代加班工资吗?

  不能。

  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

  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时完成,用人单位既要给予经济补偿,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十、如何追讨加班费?

  劳动者因证据不足导致追讨加班费败诉的,占加班费争议案件总量的60%以上。这是江苏省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供的最新数据。“口说无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首先要学会举证加班事实的存在。

  对于加班事项的举证,劳动者可以从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后3个时间节点入手,搜集和保留证据:

  一是加班前可以搜集的证据,比如单位领导用QQ通知加班,在内网上公布加班人员名单,单位张贴书面加班通知,写有作息时间的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对其进行截屏、拍照或复制留存。

  二是可以保留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注意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内容进行记录,将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会议内容记录下来。

  三是加班后,劳动者要争取有同事出庭作证;要保留加班后向单位报销出租车费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以及主张加班费时的录音、qq聊天记录等视听材料。

  “带薪休假”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94年的《劳动法》里;8年前,也就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再一次重申了这一职工的基本合法权益。

  1、谁都有带薪年休假吗?

  带薪年休假是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都可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可以休多少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如单位不让职工休年假怎么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公司不让职工休年假,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4、辞职未休假能否要求补偿?

  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除外)。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5、带薪年休假可以出售或转让吗?

  一般认为,带薪休假不可以出卖、转让。

  带薪年休假不可转让,但休假职工可以替班。《劳动法》对替班没有具体规定,自己的工作一般应由自己来干,但经单位领导同意,根据企业内部的规定,休假职工,可以顶岗、替班。可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顶替别人的工作,完成被顶替人岗位上的工作,不算被顶替人误工,不给顶替人加班费。

  6、农民工有带薪年休假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所以,农民工也是职工,同样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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