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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依法享有的九大合法权益

时间:2022-11-05 22:20:40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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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依法享有的九大合法权益

 关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或保护问题,这本应不是一个值得我们作为问题的问题,因为尊老、敬老、爱老、养老,这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一项传统美德。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的实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尊老、敬老、爱老、养老,已逐渐成为一种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推崇的社会风尚。因此,在我们国家,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却仍然有一部分人尊老、敬老、爱老、养老观念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我国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所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指我国老年人依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依法受到保护的不容侵犯的跟“义务”相对的依法行使的各种权利和享受的利益。在我国,老年人作为我们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除了其作为一个公民应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外,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还享有我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益。以上这些权益大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

  老年人的政治权利是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权利和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主要包括在信仰、结社和政治地位、名誉、身份等方面的权益。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这是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老年人虽已离退休,但仍然是国家的主人,仍然享有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干涉。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老年人享有的政治权利主要有以下五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5)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时起直到死亡为止自始至终所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是指老年人活动范围不受限制,来去自由;不准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行使其他一切自由、权利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前提。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老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同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老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即:任何老年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老年人的身体。

  (2)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即:老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任何方法对老年人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老年人的住宅不受侵犯

  即: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老年人的住宅。

  (4)老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即: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老年人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老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即: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老年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三)社会经济权利

  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它是老年人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主要包括经济担保权,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权,休息、休假权,领取离退休金权等。老年人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大体来说,同样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劳动和休息的权利

  老年人虽已退出工作岗位,但劳动的权利并没有丧失,老年人有继续参加劳动的权利,有继续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老年人在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社会劳动中,享有休息的权利。“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同上第四十二条)。

  (2)经济担保权

  即: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证债权人的经济权利的实现,作为具有履行经济债务或承担责任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经济债务时,他可以按照约定履行经济债务或承担责任。作为保证人的老年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经济债务的,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经济债务时,另一方有向作为保证人的老年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3)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即老年人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同上第四条第二款)。

  (4)领取离(退)休金的权利。

  (5)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关于生活保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第二十一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第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第二十八条)。

  关于物质保证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作为老年人来说,主要包括伤残保障权、死亡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具体权利。
 

  (四)受赡养、扶助的权利

  主要包括享受子女和老人抚养过的继子女,以及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的孙子孙女的赡养、扶助。老年人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赡养人对老年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同时还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同上第十二条)。因为老年人大多体弱多病,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了老年人的特殊性。另外,还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同上第十五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同上第十六条)。
 

  (五)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同上第十九条)。
 

  (六)婚姻自由权

  主要指老年人的再婚自由,子女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涉。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同上第十八条)。
 

  (七)住房权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环境,关系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维修的义务”(同上第十三条)。“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同上第二十九条)。
 

  (八)继承权

  即:老年人有继承父母或子女遗产的权利。亦即老年人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它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第十九条第二款)。
 

  (九)文化教育权利

  即:老年人有终身受教育的权利。亦即老年人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同上第三十一条)。

  以上只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方面,老年人还享有其他许多权益。老年人作为弱者群体,需要更多的、特别地保护,但在强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老年人也要注意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的必不可少的责任,老年人也不能例外。义务具有强制性,是不能放弃的。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了更好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年人应当积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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