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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算解除劳动合同吗

时间:2021-03-01 10:03:22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自动离职算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经常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不上班、长期旷工等,很多用人单位就认为员工自动离职,那么自动离职算解除劳动合同吗?自动离职工资还要发吗?带着这些问题一起来了解吧~

自动离职算解除劳动合同吗

  1、什么是自动离职?法律怎么规定的?

  自动离职,无非就是劳动者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自动离职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这是错误的,自动离职仅仅是一种暂时离开岗位的状态,并不等于已解除劳动合同,暂时离开岗位和劳动合同解除完全是两回事情。

  从法律上讲,法律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规定得非常明确,并不存在“自动离职”的规定,所以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自动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到第41条就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分别是: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大类型,并不存在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规定。所以员工不辞而别、没有回单位上班、旷工,用人单位就认为是“自动离职”,其实那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说法而已。如果打官司(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所谓的“员工自动离职”将面临败诉风险。

  2、作为用人单位,既然员工长期旷工,或者明明就一去不复返,为何不算自动离职?如何解决“自动离职”问题呢?

 法律上没有自动离职的说法,那作为用人单位就得想办法让自动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然后合法解除就OK了嘛。

  那么,要让自动离职符合那一条法律规定才行呢?

  答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具体做法:(1)用人单位要制定完善的规定制度,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2)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超过XX天,或者员工连续旷工超过XX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就这样在规章制度中具体的规定好。

  3、用人单位面对这种所谓“自动离职”的员工怎么办?

  处理方法:

  (1)向该员工发通知或催告函(可以邮寄到员工给单位留的地址及其户籍地址),要求回公司上班,并提交相关相关离岗或旷工的正当理由证据,同时在通知或函里面告知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不利后果(如逾期不回单位正常上班,将解除劳动合同)。

  (2)发出通知或催告函后,超过期限没有返回单位的,再向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决定书中写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及对应的规章制度的条款,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的解除前要先通知工会。

  这样一来,从事实上、法律上、程序上正规操作,才能达到符合法律规定状态,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才有正当的理由抗辩,降低风险。

  4、以员工自动离职为由不发已工作的工资或克扣工资,合法吗?

  答案:违法。我国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也就是说有劳就有得,多劳多得。简单点就是只要提供了劳动,就有相对应的劳动报酬,工作了一天就有一天的劳动报酬,该报酬对应的是已经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以“自动离职”为由克扣或没收已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对应的报酬??这都可以??我只能说用人单位在这么简单的问题上居然出现逻辑大错误,不应该啊....。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员工自动离职,已经提供过劳动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结清其已提供劳动所对应的工资,不得克扣或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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