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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产假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4-10 20:44:00 洪熔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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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产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又称劳工法,泛指与劳工事宜有关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法对产假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动法对产假的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最新修订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产假——延长30到60天不等

  新计生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于是,各地的产假怎么休,就成了外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计生条例中也已明确延长产假30日。

  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江西、山西、宁夏、四川等地的产假延长天数高达60天,广西的产假延长天数也达到了50天。

  总之,要想具体了解当地的产假规定,还需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劳动法对产假的相关规定2

  一、大连的产假休假

  大连女职工目前的基本产假仍然是90天。

  根据大连本地的生育政策,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次结婚即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即为晚育。

  已婚女职工23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同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在90天基本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60天奖励假。

  晚婚晚育只生一个孩子的女职工,目前可休150天产假,如果是难产或者剖腹产,产假再加15天。

  晚婚晚育一个孩子的丈夫可休15天的护理假。

  如果是多胞胎,女职工的产假可在上述基础上,每多一胎增加15天,但产多胞胎和具有准生证生育二胎的,丈夫没有护理假。

  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二、生育保险的生育待遇

  目前,大连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主要包括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人均支付标准为市本级、旅顺口区、金州区800元,其他县(市)区500元;生育医疗费用人均支付标准为市本级、旅顺口区、金州区为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包括吸引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旋转),剖腹产4000元,其他县(市)区分别为顺产1500元、难产2500元、剖腹产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上述支付标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将会把门诊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医疗费一次性支付给生育职工本人。

  生育职工产后发生羊水栓塞、大出血、重度感染的,生育费用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其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余额个人负担。

  劳动法对产假的相关规定3

  劳动法产假规定之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产假规定之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难产产假

  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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