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经济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
摘要:近代中国农村劳动工资问题的研究,是认识农业生产方式,因而更深刻地认识近代中国土地问题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本文在搜集整理大量相关经济史料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近代中国农村工资的形态和数量、农业工人工资指数变化以及城乡工资水平差距等问题,揭示了近代中国农村工资水平的基本状况。
关键词:近代中国;农村工资;指数
许多中国农村经济学者,对于农业劳动问题的研究,往往比较忽视。他们以为中国农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不是劳动问题;可是他们并不知道,劳动问题的研究,是认识农业生产方式,因而更深刻地认识土地问题的一个极重要的关键。
一般说来,劳动力的商品化,即工资劳动者的广泛利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在农业中间,工资劳动者的利用,也是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一个必要条件。不过农业生产由于它技术上的特性,尤其因为受土地私有制度的束缚,所以农业劳动的构成,往往保存下列几种特点:第一,农业中间因为小经营的广泛存在,所以家族劳动往往占有很显著的地位,甚至在数量方面压倒雇佣劳动。第二,农业中间存在许多季节工人,他们一面出卖劳力,一面自己经营农业;这就是农业中所特有的半无产者。第三,农业中的许多雇佣工人,往往受土地或债务的束缚,他们的出雇多少带有一点强制性质,因而成为半封建的雇役劳动。
在近代中国农村,因为农业生产的落后,上面所说几种特点自然更加显著。仅从数量方面来说,晚清、特别是民国时期,全国雇农的数量及其在农户中的比重,究竟有多大,可谓人言人殊,没有一个权威性定论。1927年谭平山在《中国农民经济状况》一文中估计农业雇佣劳动者占农业人口的6.86%,1931年由李育文所译、北平村治月刊社出版的日本学者田中忠夫的专著《国民教命与农村问题》推论全国雇农人数占农村人口的?16.23%?。当代学者刘克祥“根据各项调查材料综合估计”,20世纪二三十年代“全国雇农人数约占农业总人口的10%,户数占全国农户的11%”??[1]?。虽然这些雇农的数量和比重不算多,但是它们包括了相当于十分之一的中国农民,是近代中国农村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劳动者群体。雇农的工资水平变化直接影响农村雇佣劳动者生活水平的变化,所以对农村工资水平的研究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
一、 工资的形态和数量
中国农村中的雇佣劳动多少带有—点封建意味,这从工资的形态和数量上面也能表示出来。农业由于技术上的特性,需要较大量的季节劳动,因此农业中的雇佣工人,一般可以分为年工,季工,月工,日工等等。根据民国时期中山文化教育馆的调查,各省农业雇佣工人最高工资的平均数字如下表:
日工和年工的每日平均工资收入相差很远,首先是由于上列日工工资乃是农忙时的工资,这时劳动异常紧张,而且受雇时期又很短促;不比年工包括农闲时间、生活又比日工较有保障。其次是由于这些年工一般带着很浓厚的奴隶色彩;日工比较起来自由一点(因为上引数字全是最高工资,所以这种日工大多不是半封建的负债劳役),然而就连这种获得最高工资的自由劳动,他们所得工资一般还是低于城市中的产业工人。例如1929年上海各业工人每日的平均工资计有七角一分,就连工资比较小的棉纱工业也有五角五分;这已高于农忙时的日工工资,比较年工工资更要高出几倍。从这个对比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中国雇农如何过着比城市工人更惨淡的生活。
农业雇佣工人的落后,并不到此为止。在中国农村中间,除掉货币工资之外,还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实物工资。首先是谷物工资,这在各省都还相当流行。例如山东有种长工,是在农产中间抽出十分之一作为工资;河南山西等省流行着的“二八分租”,也可说是谷物工资的另一方式。谷物工资在短工中间更加流行:例如福建尤溪割稻一日给谷十斤作为工资。广东从化农忙时期做工六十日,给谷二百斤。有些地方支付一部分的货币,一部分的谷物;例如广西部林插秧女工,每日给米一升,另给毫洋一角。
其次就是用土地或是耕畜的使用权来抵偿工资。例如宝山县的“脚塞”,租田一亩,每年要替地主工作二十五天到三十天;枣阳县的“赶工”,工作一年的代价,是租用四亩到六亩田地,和三四间的房屋。至于用人力夫换牛力这种工作报酬之低微,可用“三天人工交换一天牛工”这件事实很明显地表示出来。
最后还有一种最特别的工资形态,就是用娶妻来代替工资,这在西南各省——尤其是云南都还相当梳行。例如云南的川江新平等县,贫苦男孩从五六岁或七八岁起始受地主们的雇佣,不支工资;到二十多岁才由地主替他娶妻成家。广西苏城等县,有些地主也同年青雇农订约,工作十年或二十年后,给他一个婢女。
工资形态也像地租形态一样,在这些形形色色的外壳中间,包藏着许多不同的社会性质。当然,货币工资是最先进的工资形态;所有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工人,全部采用这种方式。不过我们并不能够反过来说:凡是支付货币工资的,便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劳动;因为在这里面,还包含着许多半封建的负债劳役。谷物工资盛行于商品经济比较不发达的地方;它是一种较落后的工资形态。用土地和耕畜的使用权来代替工资,大多是半封建的雇役劳动,比较谷物工资更加落后。至于娶妻工资更是一种奴隶性的劳动力式,这是最落后的工资形态,它的流行范围远不如前面几种普遍。
工资的数量,也同工资的形态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一般是愈落后的工资形态,劳动报酬也愈加微薄。这里我们虽然不能举出许多统计数字来互相比较;但从上述一切,我们已经不难看出:在这许多落后的工资形态中间,包含着怎样难以形容的悲苦生活。
二、农业工人工资指数及其变化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曾指出,“劳动工资的上升,不受国民财富的实际多少的影响,它是因为国民财富的不断增长所造成的。所以,最高的劳动工资不是在最富有的国家里,而是在发展最快或者说致富最快的国家里。”斯密认为,高工资是由国民财富的增长而不是它的实际大小引起的,一个国家可能比另一个国家拥有更多的财富,但是如果这个国家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它的工资就不会太高,如果另一个国家的经济在不断地增长,那么它的工资水平也会不断的上升。因此,根据劳动工资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正处于一种怎样的经济发展状态。如果劳动工资(实际工资)不断上升,说明该国的经济正处于增长阶段;反之反是??[3]?。由此可知,观察农村工资水平的变化,便可以反映农村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以及农村生活水平的变化。
反映农村中工人的工资水平变化,可以采用工资指数这一指标。工资可分为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名义工资即农业工人依账面记载拿到的货币工资的数量,而实际工资(又称为真实工资)是名义工资以物价或以工人的生活费为标准,并与之比较而计算出来的工资。依据上述分类,工资指数也分为名义工资指数和实际工资指数。名义工资指数由于没有考虑物价变动的影响,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工人的生活水平变化,而实际工资指数揭示的才是农业工人的真实经济状况。
据张履鸾对江苏武进农工工资的调查,1908年至1932年期间名义工资呈上升的趋势,其指数由79上升为137。但如果与当地农人生活费指数比较,则是明显下降的趋势,指数由98.9下降为74.9(均以1910—1914年平均值为100)??[4]?。较为系统地反映全国农业工人工资指数变化的统计,是卜凯根据中国21省99个县100个地方的调查资料所编制的中国农业工人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指数(见表2),据此我们可以观察近代中国农业工人的工资水平变化情况。
如果只观察一首一尾,在1906—1933年期间,中国农村中雇工的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都有明显的上涨,但如果我们观察数字系列中的大部分时间,即1907—1932年期间的变动情况就会发现,农业雇工名义工资与生活费指数,几乎是同步上升的。亦实际工资基本上保持原状或略有上升。
虽然名义工资有较为明显的上升,但是因为近代农村物价水平也是在上升的,因此,扣除物价因素之后的真实工资水平基本没有变化,说明这期间工资对于有雇佣劳动的农民的生活水平没有什么影响,仅以真实工资所代表的生活水平没有显著的上升或下降。
三、工资变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农村雇农工资的增减,是由诸如商业性农业发展程度、农业集约化经营状况、雇农群体的多少、商品物价水平的高低等多种因素决定的。近代中国农村仍然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商业性农业以及农业集约化经营的发展程度较小,其对工资水平的影响不甚明显。就后两种因素而言,雇工供大于求,必然导致雇农工资的下降;商品物价增涨,必然导致雇农名义工资上升,但如果名义工资上升的速度小于物价上涨,真实工资则会下降。由于近代中国人口是在不断增加的,因而雇工的供给很充足,因此雇农的工资很难有大幅度的上升;但是随着近代物价水平的上涨,雇主又不得不提高名义工资水平,至少要提高到维持工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因此,名义工资虽然在上涨,但是扣除物价因素后的真实工资却基本没有大的变化。
四、城乡工资水平比较分析
根据王玉茹先生在其著作《近代中国价格结构研究》中的分析,可知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年中国近代化起步后的50年间,城乡劳动者的名义工资都在周期性的波动中程度不同的有所提高,其中近代生产部门工人的名义工资增长幅度比较大,而传统部门工人的名义工资增加较少。在用生活费指数加以折算后,所得到的结果是产业工人的实际工资有所增长,而手工业和农业工人的工资则增长不多或略有下降。
按照经济学的原理,在一个国家的经济近代化起步以后,国民经济各部门由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程度不同,其工资差距也将扩大。即近代生产部门由于劳动生产率增长较快,其工资率亦增长较快,而传统生产部门则反是。因此,中国在这一时期近代生产部门的工资增长较快,而传统生产部门的工资增长较慢是理所当然的。对一个能发挥二元结构优势的.后发展国家,比如日本,其成功之处在于其近代工业部门工资增长速度较慢,与传统部门的工资差距相对较小,中国的情况如何呢?下面我们以城市中的制造业代表近代部门工人工资水平的变动趋势,而以农村雇工的工资水平代表传统部门,来进一步说明二者之间的相对价格变动和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首先让我们用数字来说明一下日本的情况。1919年以前日本农业工人与制造业工人的工资比例虽然由于经济的繁荣和衰退不断变化,但总的看来比例较高,约在70%~75%之间,即如果制造业工人的工资为100,农业工人的工资则为70~75。而1931年以后工资差别扩大,约在53%(1931年)至56%(1938年)之间。
中国农村虽然也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但却未能发挥二元结构的优势,近代部门工人的工资水平与农业部门工资水平的差距大于日本。据统计,20世纪30年代上海工人的月工资一般在30元左右,而郊区农村农业工人的工资每月平均只有5元(不供食)左右??[7]?。前者约为后者的6倍。另据巫宝三的调查,1933年时,全国制造业工人年平均工资为178元,而农村的劳动者平均收入只有26元,前者为后者的6.8倍??[8]?。而19世纪80年代据一些省份的统计,农业雇工的工资平均每年为12元左右,但供给饭食,如果将饭食计入工资,约为24元左右。同一时期城市和矿区的非熟练工人工资平均每年为72元左右,约为前者的3倍。造成工资差距扩大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某些地区城市化的超前发展,那里的生存工资水平迅速上海,另一方面则由于中国农村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极为缓慢,单位面积粮食产量甚至没有增长,当第二、第三产业和城市化程度稍有发展,就造成农产品价格与工业品相比较大幅度上涨,从而使工资成本急剧上升(农产品构成工资成本的主要部分)。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好处主要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农业劳动主要还是家内劳动,所以农村劳动工资并未同步上升。此外,还有第三方面的原因,那就是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直至20世纪30年代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所以城市近代部门的工资上涨并不能同步带动农村旧式生产部门工资的上涨。新垦区移民的工资水平提高也不能使移出地区农业工人的工资相应地提高。总的情况是城市工人的工资水平提高较快,而农村工人的工资水平提高较慢。因此,那种以中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城乡之间、各产业部门之间劳动力之间可以自由流动为基础,用城市非熟练劳动工人的工资增长来推论农村工资也相应增长的做法是缺乏根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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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避免环境恶化有效节能减排,促进经济良性增长,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课题。本文浙江省绍兴市为例,对其排污权交易制度体做了深入的分析和阐述,着重介绍了如何将排污权交易制度引入到市场运行机制中,在政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下,依靠行政和市场双重动作手段,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以此促进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对于我国从制度上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论文关键词:节能减排 排污权交易 研究
排污权交易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新的市场措施,在节能减排中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处理总值处理可控的指标范围内,通过市场手段的调整和运作并从法律、激层面建立有法可行的污染物排放制度。在政府和市场双重运作机制下,将排污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商品投放到市场当中去,以此来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从而达到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改善和保护环境的目标。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
世界上最早的排污权交易发源于美国。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期间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生活的提高也带来了环境的日益恶化,面对工业二氧化硫污染问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考虑节能排污问题,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期,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对此提出了著名的排污权交易理论。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为了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矛盾问题,出台《清洁空气法》,《清洁空气法》中在明确空气质量目标时的同时也提出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并引用了“排放减少信用”概念,这是排污权交易设想第一次提出,也仅仅处于概念设想阶段。从1977年开始,美国以“排放减少信用”为中心先后制定了包括:补偿政策、泡泡政策、节余政策、银行政策等在内的排污权交易计划。1986年,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又扩大了政策范围,允许排污削减量的相互转让和交换,这为各工厂和企业在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方面提供了巨大空间。随后,德国、英国等西方国家也相继效仿实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
排污交易制度作为一项改善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手段,不仅可以将排污费用纳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改善企业排污、控污的相关技术,还可以通过调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计划来实现对排放污染物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这样,即能够降低管理成本,又能够有效地调和日益扩大的社会生产和有限的环境容量资源之间的矛盾。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污染治理成本小。通常情况下,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低的企业会觉得自己进行拿出成本控制污染比购买污染物排污权要更加经济、实惠;而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高的企业通常会认为购买排污权比自己治理企业排污要更加节约成本,达到效果更加突出。所以,就会出现,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低的企业主动通过市场将排污权出售给治理使用成本较高的排污、控污企业。
二是污染治理有效。在整体排污量控制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开展排污交易制度,可以促使排污量较大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对自身排污量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选择、配置,这样,既达到了改善环境质量的整体目标的目的,还使得企业降低了自身排污量避免资源闲置、浪费。
三是促进经济增长。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污染源增加,环境恶化,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在国家倡导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通过排污交易制度的市场化运行,当有新的污染源加入排污、控污管理系统时,污染企业会主动通过政府部门或者市场手段向已进入市场运作的排污企业购买允许排放量,这样,环境质量得到了持续改善,总的排污、控污指标、污染负荷保持不变,新的排污企业则通过许可证交易得到了持续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现状
本文以国家节能排污试验点浙江省绍兴市为例,通过对绍兴市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现状的介绍来分析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现状。浙江省绍兴市是沿海城市,位于浙江北部、长三角南部,经济发达,2011年绍兴市GDP已经达到3291亿美元,中国企业500强有7家入主绍兴,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该地区也出现产业结构层次较低、能耗高、污染重等弱点,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当地企业的健康发展。如:2009年,全市产业结构中以高能耗、重污染为主要特点的纺织、印染、化工、制革、造纸等行业逐年增强。目前,环境污染总量已接近环境容量上限,节能减排,治理环境污染已经成为阻碍绍兴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2007年5月,国家环保总局和浙江省环保局决定,在绍兴市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试点,同年8月,绍兴市通过了《绍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绍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并成功地进行了交易。经过三个多月的试运行后,同年11月,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支持下,绍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正式成立。
(一)绍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介绍
一是《绍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引办法对绍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建、扩建、技改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量都必须通过排污交易获得。这一举动绍兴市各企业无偿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历史;同时成立专门的排污交易管理部门“绍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并要求绍兴市所属的各县(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成立当地的交易中心。在具体的排污交易工作开展过程中,全市所有的排污交易行为都以“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为基础平台,未经过中心认可的交易行为被视为无效。此外,绍兴市环保局作为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宏观调控作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由排污交易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全市节能减排项目建设中。
二是明确排污权交易对象。在试点过程中,全市排污企业只有经过工程治理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等减排工作措施后所剩余的排污指标,经市环保部门专家组认定、审核后上交给市环保局并经得到确认后,才可以进入到排污权储备交易市场同相关企业进行交易。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所有交易活动必须严格遵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原有的无偿获取排污权的企业,当发生搬迁他地、破产、倒闭后,其排污权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收回。
三是建立排污权储备交易部门。针对排污交易工作落实、开展,绍兴市政府专门成立“绍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受市政府的直接监督管理,通过对企业现存的多余排污权反复清理、沟通,最终,使得全市各企业主手中多余的排污权全部存入到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四是建立排污权分配与审核监督制度。在开展排污权交易制度前,市内各企业可以无偿获得的排污权,未经过市政府相关行政部门许可审批,不能随意剥夺。排污、控污企业的交易行为只要符合规定,并经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即可进行交易。对企业通过交易所得的排污权,环保部门将通过污染监控系统和排污、控污申报制度以及飞行监测等手段来加强监督管,以确保排污权交易行为能够公开、公平、公正。
(二)绍兴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分析
一是市场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政府在起初刚刚开始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时容易受到制约。由于市场不完善,排污权制度初具雏形,不成熟、不健全,而市场本身有着逐利的特点,使得一部分企业把污染物排放指标当作日后可以升值的增值产品,导致市场上出现了“一票难求”的局面。
二是环境容量难以量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能够实行的重要前提是环境容量及其价值能够分解并通过市场再销售,但以目前科技水平而言,具体计算和操作难度较大,富余的环境容量难以精确计算、限制了总量控制等相关制度的实施。此外,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和考核任用制度,使得一届地方领导往往出于自身业绩的政治考虑,通常会偏向政绩、发展经济而不充分考虑环境质量以及总量控制等,这样,对于排污权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监督和管理便流于形式。
三、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一)政策和法律制度落后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已实现连续多年快速增长,但与之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跟上脚步。目前,在法律层面还没有关于排污权制度方面法律、法规,属于空白领域。所以,我国排污、控污工作上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律上能够建立并确认排污权交易制度,以便于它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分配。通过绍兴的排污交易制度试点开展,可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行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在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从项目的选定、单位审核、许可证总量的认证、交易权分配等项工作,都涉及到大量的立法工作来给予支持。
(二)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规范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中,乡镇企业占了很大的比重,乡镇企业有着“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的特点,它们所造成的工业排放污染占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的50%以上。这决定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基础信息、环境监测、具体执行等方面操作比较困难。此外,出于市场竞争的考虑,存有剩余排污量指标的企业不肯拿到市场上进行出售;一些地区出于地方性保护的想法,明令禁止把排污权指标转让给其它地区等。
(三)总量控制同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
一是排污总量的合理确定需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支撑为基础,必须有先进的技术作保证,但我国在这项排污、控污领域的技术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二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决定着排污总量控制与粗放型经济增长的矛盾不可避免。当前的各地方政府的主要业绩核指标仍以GDP为主,这就导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粗放型经济,而不注重环保节能,造成了粗放型经理经济增长与排污、控污总量控制的之间尖锐矛盾。
四、我国排污交易制度的出路
通过前文对浙江省绍兴市的排污交易制度的分析和阐述,笔者认为,排污交易制度有着很大的市场空间和政策活力,对节能减排作用非常明显。只要政府部门能够重视发挥排污交易制度,按需所求,制定切合实际排污交易政策,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一定会有大的起色:
(一)建立和健全排污权的法规制度
首先,我国出台和完善环境政策的基本经验是先选代表性的几个点试点、再局部示范、最后全范围推广。2007年以来,政府先后在浙江省的嘉兴、绍兴等地试点排污权交易制度,重点加强了太湖流域COD交易平台建设和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工作。其次,加强排污交易机制的法制建设,是我国政府尝试运行排污权交易等环境政策改革的根本性基础,结合市场实际,逐步实现排污交易全程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最后,在修订《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时,应对有偿取得排污权和排污交易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
排污权就是法权,就是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是排污交易机制运行的根本性保障。一方面必须监督管控排污、控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是否遵守、执行排污交易制度;另一方面必须以行政手段规范交易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排污交易市场如果没有有序的市场秩序,有效的执法监管,排污交易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必须严格把关交易权许可和审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行政处罚制裁措施。
(三)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目前,在具体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过程中尚有许多技术性难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大众对政策的认可,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快排污技术课题的研发力度,为排污交易制度的有效推行提供关键性的技术支持。
(四)初次分配公平合理
因为我的排污交易制度还处超始阶段,所以,企业排污权的初次分配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排污权的初次分配能否公平将直接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运行。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市场中企业排污权的“产、权、责”的划分,明确国家环保部门是排污交易市场的行政部门,具有确定排污目标总量和初次分配责任,科学、合理的确定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
(五)加强污染源监测、监管体系
公平、有效的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必须使各类污染物排放处在有效的监控管理范围内。所以,应加强环保监督部门的监测和监管能力,如:扩大监测范围;保证对各类污染物排放的有效监控;搭建排污、控污信息数据网络平台等,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台帐制度,通过上述各种有效的管理制度、技术手段来保证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处在有效的监测、监控范围内。
(六)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首先,完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明确市场政策的主要对象和作用范围是优化市场机制配置环境容量的关键所在。对于新加入企业,可以允许通常政府或者二级市场中获得排污指标,在交易价格设计上,应以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机制为主,防止出现交易垄断。对配额的交易进行跟踪监管,特别对跨区交易,避免因排污密集造成的污染局部地区集中排放现象。其次,排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后才能纳入环评审批管理程序。这样,通过严格的审批管理和立法手段,有效地遏制如:排污权非法转让;蓄意囤积、扰乱市场价格等行为,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实现真正激活排污交易市场。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仍面临着许多政策、管理制度和技术上的难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抓住我国经济转型的机遇,结合现有试点经验和国外经验,循序渐进,由点到面进行实践,建设符合我国情实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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