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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答辩问题

时间:2021-06-19 16:22:01 论文答辩 我要投稿

毕业论文答辩问题

  在毕业论文答辩会上,主答辩老师的提问方式会影响到组织答辩会目的的实现以及学员答辩水平的发挥。主答辩老师有必要讲究自己的提问方式。

毕业论文答辩问题

  H老师:

  1.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改革?是强化还是弱化?

  答:首先,从指导思想上应放弃由国家构建制度强加于农民身上的做法,坚持农民的自治功能,由农民决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问题。其次,由于目前农民自治能力和民主发展的限制,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该是一种理智而现实的选择。最后,排除政治控制,加强成员自治是历史的经验,也是以后改革的基本原则。

  2.如何看待目前的合作社?

  答:目前的合作社是以专业分工为基础的,突出专业特色,而不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建立的,与上世纪60年代的合作社具有不同的性质。目前合作社的发展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发展具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自治能力;二是有利于强化承包经营权而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

  3.国家所有权如何完善?

  答:国家所有权的完善不是本论文的研究重点。但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国家所有权的完善应尽可能地将国家的行政职能与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进行区分,增强国家所有权的独立性和经济色彩。

  4.征地补偿如何在集体和农民之间分配?

  答:根据公平原则,征地补偿的分配比例取决于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如果征1亩地后又补偿1亩地,补偿就应该全归集体享有;如果不再分地,全部补偿都应该给被征地的农民。也就是说,补偿比例的分担应取决于征补农地的比例。

  Z老师:

  1.如何解释公有所有权?

  答:首先,公有所有权不是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概念,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所有权是一种私权,私有所有权,以个人主义为指导。而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则是一种以团体主义为指导的公有所有权,与私有所有权不同。其次,如果将所有权理解为一种私有所有权,公有所有权的概念将出现内在的冲突,不能成立。但是,在私有所有权存在的社会里,为了与其相区分,我们只能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称为公有所有权。再次,公有所有权是一种与私有所有权截然不同的所有权,目前我国的法学界并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其称谓也只是散见于孙宪忠、高富平等少数学者的论文中。最后,公有所有权的'本质在于否定生产资料私有所有权的存在,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2.私有化是否具有可能性?

  答:我个人认为,私有化的可能性不大。首先,所有权的正当性来源劳动,人们只对自己的人力资本具有天然的所有权,而土地则是一种自然资源,没有谁可以对其主张所有权。其次,从观念上讲,据学者调查,大多数农民并不认为土地是自己的而认为是国家的。最后,土地私有会造成很大的问题,比如土地兼并、贫富分化等。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其上的三种用益物权有什么关系?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其上的三种用益物权,从法律上讲存在一种相互冲突的关系。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是30年。它没有像《土地承包法》一样区分了耕地的承包和四荒地的承包:将前者的期限规定为30年,将后者的承包期限交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这就反映了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化。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势必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的相关权利。本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决定集体土地是否采用家庭承包还是规模化经营,以及承包期限的长短。按照本文的观点,国家的政策应该是在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独立性的前提下,构建一个更加灵活而又不失其物权性的用益物权制度。

  L1老师:

  1.公有所有权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答:从本质上讲,公有所有权是一种主体抽象的所有权,所以其所有权主体的范围取决于公有化的程度。比如国家所有权的主体肯定是该国的全体公民,以国籍为认定标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该是集体内部所有的成员,以户籍为认定标准。

  2.国家所有权与公有所有权是什么关系?

  答:国家所有权是公有所有权的一种。与集体所有权相比,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采用的是行政方式,依附于国家的行政系统;而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应采用一种成员自治的方式,由成员民主表决。另外,补充一点就是,公有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共有三种形式:一是行政方式,比如国家所有权以及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是家长主义,比如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初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三是成员自治,比如目前以及以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L2老师:

  1.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名称是什么?

  答: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在这之前的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以前的三种所有权都具有一个具体的主体:合作社、人民公社、生产队。但是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则是抽象的“集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组织作为其主体。无论是村委会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是所有权主体,而是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这是物权法的规定。因此,现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一个像以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样的名称。

  2.集体成员的范围是什么?

  答:集体成员的范围是指本集体所有成员。物权法规定,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但是,关于集体成员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像出嫁、升学以后的村民的成员资格问题,一直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成员资格纠纷。以后的法律应当对此予以完善。

  J老师:

  1.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是一种完善的形式?

  答:与前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式相比,目前的土地所有权应该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形式。至于以后的发展会不会出现更好的形式,这要看农民的创造力和选择。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最终肯定要想国家土地所有权过渡。

  (注:为表示对各位答辩老师的尊重,特将其姓名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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