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加班费的时效计算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什么是追索加班费的时效?时效如何计算?下面中国人才网小编为你整理相关知识,以供参考。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劳动争议的时效为60天,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员工未提起仲裁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员工工资的,没有60天的时效限制。但用人单位曾明确书面通知员工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员工应当自收到该通知后60天内提起仲裁。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将劳动争议时效从6个月延长至1年,再次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的限制。对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上的变化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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