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十堰住房公积金“新政13条”政策解读
自6月1日起,十堰住房公积金执行“新政13条”。对比之前的政策,新政进一步调整放宽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对于广大市民来说,今后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和提取公积金将更加方便。“新政13条”是如何规定的,请看详细解读。
第1条:
对有住房贷款余额的(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现有住房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解读:原政策规定商业贷款余额在15万元以上的,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调整后不再把商业贷款余额作为限制条件,只关注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和公积金贷款余额。规定有贷款余额的控制公积金贷款额度即可。如何控制?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上现有住房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即:城区50万元,县市35万元)就行,不再因商业贷款余额过大和有公积金贷款未还清而拒绝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2条:
延长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时限。十堰市城区将现行的3个月以上延长至6个月以上;县市(含郧阳区)将现行的6个月以上延长至12个月以上。
解读:原政策规定十堰市城区若缴存单位没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欠缴3个月以上)、县市(含竹溪县)欠缴6个月以上的均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大大延长了单位欠缴时限,十堰城区由现行的3个月以上延长至6个月以上,县市(含竹溪县)由现行的6个月以上延长至12个月以上,放宽了贷款限制条件。特别是财政预算单位的缴存职工,由于当地财政预算不能按月拨付,而单位性质又是财政拨款没有资金垫付,不能按月足额缴交,欠缴时限又超过相关规定导致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迫使急需购房的改办商业贷款,加大了借款人经济负担。
第3条:
贷款逾期3期(不含)、信用卡逾期6期(不含)以上,对银行出具证明属非恶意的,经风险评估签字后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原政策规定贷款逾期3期(含)、信用卡逾期6期(含)以上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由含3期及6期逾期记录的放宽为不含,另外本着实事求是对超逾期的区别对待,为防范贷款风险对恶意逾期的不受理贷款,但对银行出具非恶意证明的,经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分管领导通过评估无风险后签字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限度地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
第4条:
首套房、二套房贷款政策认定。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凡无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记录或者贷款记录已还清的认定为首套房,按首套房政策执行;有住房贷款记录未还清的视为二套房,按二套房政策执行。房产证明属三套及以上房产的不得受理贷款。
解读:原政策规定房产证明属于二套房的,若借款人未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和贷款),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新政策二套房以下的即使借款人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设提取条件),只要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即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新政策提高了二套房贷款比例,减免二套房贷款加息负担。三套以上的房产仍然不属于贷款范围。
第5条: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房屋总价的80%;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房屋总价的70%。
解读:原政策规定借款人购买首套房90m2以下的贷款额度是房屋总价的'80%,90m2以上的是70%,二套房贷款额度是房屋总价的40%。新政策首套房取消了购房面积的限制,不管购买多大的面积只要属于首套房,贷款额度一律按房屋总价的80%执行,二套房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调整为70%,这项政策的调整给那些想改善住房环境,但因资金短时紧张而纠结的职工解除了烦恼,缓解了资金压力。
第6条:
提高家庭收入还贷比例。工资收入偿还贷款比例由现行的不超过40%提高至50%。
解读:原政策规定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40%,新政策由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40%提高到50%,提高了家庭收入的还款额度,同时也提高了因还款能力受限而影响的贷款额度,为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及单身职工减轻了首付款压力,有利于帮助中低收入人群能贷款买得起住房。
第7条:
开通十堰本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十堰市辖区以外为未婚子女购房贷款业务。办理异地住房贷款以十堰市内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解读:新政策开通了十堰本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十堰市辖区以外为未婚子女购房贷款业务,办理异地住房贷款以十堰市内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这项政策出台是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的延伸,为确保资金风险,借款人提供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抵押即可,人性化的对待,突显出处处为缴存职工排忧解难。
第8条:
开通十堰本地购房装修贷款业务。凡购房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房屋装修贷款。房屋装修贷款额度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十堰市城区(含郧阳区)不超过20万元、县市不超过15万元。贷款抵押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借款人凭本人所购住房手续(包括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发票),时间五年以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解读:这项新政的出台对那些因购房手续超过受理贷款期限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人群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它扩大了贷款范围、扩大了受益人群,进一步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第9条:
房屋套数认定和提取比例。缴存职工为本人或子女(十堰市辖区)购房:①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总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② 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50%,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③第三次购房使用不予受理。提取次数按管理中心业务系统显示次数核定,职工即使提供房产查询证明,第三次提取也不予受理。
解读:原政策规定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夫妻双方帐户余额的80%;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只能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40%。新政策规定: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总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保留账户,不能销户);二次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夫妻双方帐户余额的50%,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50%;第三次购房不得使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不予受理业务。请注意二点:一是提取次数按管理中心业务显示的次数,按家庭来核定;二是按管理中心业务显示的用途来确定,只要不是购房、还贷用途提取,那么申请购房提取公积金算首次提取,依次类推。
第10条: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①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之和;②若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再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本息之和的50%;③若使用过二次住房公积金后,再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不予受理。
解读:注意二点:一是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和商业住房贷款;二是购房申请的住房贷款,贷款结清算一次;重新购房申请住房贷款,贷款结清算二次,依此类推。
第11条:
取消无房户职工年房租提取超过家庭年工资收入40%的限制条件。
解读:新政取消了租房提取需超过家庭年工资收入40%的限制条件,放宽了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第12条:
下岗或失业职工提取:户口在十堰行政区域内的又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下岗证》或《失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满一年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原政策下岗或失业职工提取公积金从下岗、失业满3年才能提取公积金,新政规定下岗失业满一周年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13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生活条件,提取金额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每年提取一次。
解读:该政策是为了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更加彰显了住房管理部门关注弱势群体,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体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意义。办理所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二代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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