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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策

时间:2021-01-16 11:56:57 公积金 我要投稿

2015吉林省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策

  10月16日,吉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新政,职工及配偶在异地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提取行为的,可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2015吉林省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策

  ■开具证明

  首先到中心归集科进行申请

  据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科科长杨可介绍,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中心出台此新政。

  据了解,要提取首付首先需要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具体步骤为: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科进行申请。

  职工本人或其代办人应正确并完整填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一式两份,交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确认信息无误后由窗口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备查。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模板下载地址:www.jlsgjj.cn。

  ■首付款提取

  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职工及配偶在异地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提取行为的,可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提取材料包括: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单位审批意见栏中加盖财务章、法人章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4.住房公积金贷(借)款合同;5.首付款收据(发票);6.《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还贷提取

  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

  职工及配偶在异地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且当前自然年度内未发生过提取行为的,可进行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

  提取材料如下:

  未签订冲还贷提取的需要提供: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 单位审批意见栏中加盖财务章、法人章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

  4.住房公积金贷(借)款合同;

  5.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6.相关银行出具的当年最近2个月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首次提取的,提供当年全部还款明细(还款第一个月至提取月份,至少2个月);

  7. 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还款计划;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

  ■其他中心签订冲还贷

  当年还款额度下一年提取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 单位审批意见栏中加盖财务章、法人章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

  4. 住房公积金贷(借)款合同;

  5.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6.出具上一年度全部冲还贷明细和银行还款明细(加盖公积金中心或银行业务章),已通过公积金账户全额冲还贷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部分,剩余由银行账户进行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银行还款部分(由公积金账户余额决定);

  7.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住房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及冲还贷明细;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冲还贷明细。

  其他提取规定参照《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手续简化

  取消单身证明和账户限额

  为方便广大缴存职工,即日起,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推出了减化办理贷款、提取手续的相关政策。

  具体包括:取消租房提取要件中的单身证明,提供户口簿或签署单身声明(需本人到场);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包括组合贷款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在进行首付款提取时,取消原账户金额保留限额规定。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同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如无法推算出的,还需提供工资收入证明。记者 王璐

  ■相关新闻

  长春申请异地贷款

  6个月内可提余额支付首付

  近日,根据省里文件精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放宽提取政策,允许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批准后6个月内,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据了解,提取条件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只要是2015年10月26日后批准的公积金异地贷款;贷款批准后6个月内且距离上一次提取时间超过12个月允许提取。

  新规要求,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提取首付款后,不允许提取当年贷款还款额,提取首付款满12个月后,可按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办理提取业务(只提取当年还款额,不做累计提取);已提取当年贷款还款额的,不允许提取首付款。

  主借款人单人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首付款的,个人账户须保留2万元(含2万元)以上余额,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不得提取首付款。

  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组合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首付款的,组合双方账户须合计保留4万元(含4万元)以上余额,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账户合计余额不足4万元不得提取首付款(组合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首付款的只允许一个借款人和配偶共同提取)。

  提取证明材料包括:《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公积金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单身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签署单身声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公积金卡。

  此政策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如出现政策不一致情况,以《细则》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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