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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解读

时间:2022-11-17 12:47:00 赛赛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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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解读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2年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2年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解读

  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两种类型

  1、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贷尚未还清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转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分为三种方式:

  1、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

  2、借款人经中心审核同意,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顶自筹资金;

  3、借款人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同意顺位增加中心为该房屋第二抵押权人,中心据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以偿还其商业住房贷款,还清后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

  而商转公贷款可选择上述任意一种方式办理,组转公贷款只能选择后两种方式办理。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

  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个贷 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商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及抵押房屋评估价值较低者的60%;

  组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借款人实际可享受的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自筹资金补足。

  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若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办理并经中心审核,借款人、抵押人可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三个月内申请将用于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变更为原抵押房屋,不需另行评估。

  借款人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将用于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变更为原抵押住房,在还清商贷并解除抵押后,如发生以下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中心不予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不予办理抵押物变更:使用原抵押房屋办理落户;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其他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中心有权单方面宣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尚未发放贷款的,不再发放。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个贷 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商贷所在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2、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3、转公积金贷款的新借款人与原商贷的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

  4、组转公贷款的原公积金贷款与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人数合计不得超过两人。

  5、转公积金贷款对应的原商贷记录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组转公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办理组合贷款时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

  6、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7、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应提供中心招标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正本由中心保管。

  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组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办理原组合贷款的办事处申请办理。

  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应与原抵押房屋坐落于同一区域;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原商贷,并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心审核。

  借款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经借款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前偿还原商贷的相关手续;借款人应在中心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提前偿还原商贷及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中心受理办事处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后续手续。超过三个月的,原申请审批手续作废。

  借款人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该房屋所属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可以此种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与中心合作,并已与中心签署《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合作协议》;借款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且中心抵押权登记手续办妥后,中心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到商业银行名下指定账户。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并在还清商业贷款后约定期限内完成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辽宁省公积金贷款新政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根据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以下调整:

  一、凡是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辽直房资字[2018]13号文件中规定的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调整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成后,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主贷人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二、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本套住房还贷提取公积金合计额,累计不能超过应还贷本息合计额。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三、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沈阳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

  1、职工个人现金购买自住住房2年(以《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准)之内的,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沈阳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不包括已经领取政府廉租住房补贴的),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沈阳公积金还贷提取条件

  4、沈阳公积金其他类房屋提取条件

  5、沈阳公积金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条件

  提取条件及所需要件

  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要件:

  1、自有资金(非贷款)购买自有住房

  ⑴购买商品房,房屋产权证未办结前,产权人首次提取公积金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购房大发票、契税税收缴款书及税收申报表(或契证)、身份证原件。

  ⑵房屋产权证办结后(含存量房)提取公积金

  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税收缴款书及税收申报表(或契证)、身份证原件。

  ⑶产权人累计提取公积金未达到所购房屋总价款,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结婚证;产权人为非省直公积金缴存人的,还需提供其1年期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页(或军人身份证明、贷款人失业证等相关无公积金证明)。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主贷人为第一顺序提取)

  主贷人为省直公积金缴存人,可经年累计提取公积金;主贷人为非省直公积金缴存人,需按年办理提取手续。

  贷款放款后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供:契税税收缴款书及税收申报表(或契证)、借款合同、借据和身份证原件;若贷款已超过1年,另提供最近不少于3个月的还贷记录。有提前还贷情形或变更还贷合同的,另提供提前还贷手续原件及新的月供证明,或变更合同原件及新的月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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