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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东莞住房公积金划扣时间调整

时间:2021-01-04 14:51:58 公积金 我要投稿

9月东莞住房公积金划扣时间调整

  马上进入9月,就要迎来中秋佳节了。因为遇上了节假日调休,2016年中秋节的放假时间为9月15日至17日,9月18日(星期日)上班。东莞公积金中心为避免前台业务运行时影响后台逐月划扣业务开展,对9月份的划扣时间进行了调整。

9月东莞住房公积金划扣时间调整

  记者了解到,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时间一般约定为每月第三周的周日。现由于2016年9月份的划扣日9月18日为工作日,为确保逐月划扣顺利进行,当月的划扣日将调整为9月17日。

  若在划扣日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0元的,当月将划扣失败,当月划扣日后到账的资金将累计至次月划扣日一并划扣。

  关于新增物业管理费和装修两种住房公积金提取类型的通知

  《通知》内容显示,此次新增加的福利共有两部分:

  一是物业管理费提取

  职工每月可提取月缴存额(单位+个人两部分)的30%且上限不超1500元,可自2015年3月1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计提。通过自助渠道办理每次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临柜办理的每次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二是装修提取

  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当前职工账户余额的65%且上限不超过10万元作为装修补充资金。装修提取每位职工只能办理一次。

  此外,提取不仅仅限于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本人。《通知》显示,凡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东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即可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符合条件的还可分别申请。

  所需资料

  (一)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职工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

  办理方式

  自助服务

  职工阅读并接受《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自助服务条款》(适用于个人业务)全部条款,并申请开通自助服务后,即可通过手机短信、网上办事大厅等服务平台办理。

  1、短信办理

  ⑴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开通自助服务。

  ⑵物业管理费提取编辑短信内容“WYGLFTQ”,装修提取编辑短信内容“ZXTQ”,发送号码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提取类”—“物业管理费提取业务指南”和“装修提取业务指南”查询。

  ⑶短信通知业务是否受理。

  ⑷将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⑴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开通自助服务。

  ⑵登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点击【个人提取】,选择【提取申请】,核对家庭成员情况和婚姻状况,如有异议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修改,没有异议点击【提交】。

  ⑶将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临柜办理

  职工持所需资料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

  服务网点

  物业管理费提取和装修提取均委托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受理,受委托银行具体服务网点可登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dggjj.cn/)查询。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科科长姚治生今年2月底作客阳光热线时曾回应,我市确实曾探索试行过公积金装修贷款,但试行阶段发现一年该业务数量仅几笔,并不普遍,另一方面,东莞去年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修改的一个出发点就是要回归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国家条例里没有装修贷款这一项,因此东莞也取消了公积金装修贷款。这次重新开启这项福利,将进一步减轻居民生活负担,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知多D

  2015年公积金中心修订出台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推出更多支持”刚需”及改善型住房消费的政策:

  一是将申请贷款的缴存时间从一年缩短至6个月;

  二是调整可贷额计算方法,将可贷额与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收入水平和资金流动性挂钩,并两次调高相关系数值,增加平均可贷额,目前最高可贷额达到账户余额的20多倍;

  三是两次上调个人、夫妻双方的最高可贷额,分别达到50万元、80万元;

  四是取消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须结清前笔贷款满一年的限制;

  五是取消申请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住房的限制;

  六是将一、二套房首付比例均降至20%;

  七是取消了异地缴存职工在东莞市申请贷款的户籍限制。

  除了物业管理费和装修之外,在东莞,公积金能干哪些事儿呢?根据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是这样明确的↓↓↓

  住房公积金

  2015年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96.51万笔64.02亿元。在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64.8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5.7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4.55%,租赁住房占4.6%,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35.11%,其中离休和退休提取占4.8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含本市户籍失业提取)占4.3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含外市户籍离职提取)占25.17%,其他占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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