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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公积金提取指南
宁德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所示:
第五条 除职工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职工户口迁出宁德、非宁德户口职工离开宁德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因重病、大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翻建、大修除外)
(三)住房公积金有贷款且贷款合同执行未达到12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宁德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5.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宁德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
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或提交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购买二手房
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参加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交房改部门批准文件和交款发票,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偿差价
需提交拆迁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书、《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已自行提前还款后申请提取的,需提供距申请提取日3个月内的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转账提前偿还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购房借款合同及转账还贷证明(含资金转入行户名、账号、贷款余额等)。签约“逐年冲还贷”业务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还款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城市低收入家庭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
提交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等材料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提交规划部门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分户实际出资明细、缴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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