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商转公”新政策解读
在近期的商转公贷款办理及贷后核查过程中,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现多起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偿还商业贷款的事例,将资金违规挪作他用形成了一房两贷现象,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同时面临巨大的风险隐患。
为了防范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和储蓄资金的安全完整,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申请条件和资金支付流程。
有关情况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新的申请条件及资金支付流程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各相关商业银行应及时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署《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合作协议书》),未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署协议的,将暂停受理其按揭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类商业贷款客户的商转公贷款申请;
二、按照新的申请条件,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除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外,还需提供借款人与提供商业贷款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书》)原件,商业银行应在借款人借阅购房合同时与其签署《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书》;
三、按照新的商转公贷款流程,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书》记载的商业银行账户,不再将贷款资金支付到借款人个人银行账户,各相关商业银行应协调完善行内相关商业贷款还款流程并按照《商转公贷款合作协议书》及《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书》办理商业贷款还款手续;
四、为了保证商业贷款客户利益不受损失,各相关商业银行应及时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处联系办理签署《商转公贷款合作协议书》事宜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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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商转公必须提供公积金中心与商业贷款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协议书》原件。
二、借款人要根据《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记载的内容填制《贷款资金划转委托书》;公积金中心会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发放商业贷款的商业银行账户,不在划入借款人银行账户。
三、安排工作人员统一办理购房合同交接手续的商业银行,在其商业贷款客户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可提交加盖商业银行印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四、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署《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其商业贷款客户可申请商转公贷款,首批已有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符合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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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归集、贷款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对公积金异地贷款、商转公、二手房公积金等业务办理进行了部分调整,新规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心连心的小伙伴赶快来和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归集、贷款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规范单位缴存及职工贷款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使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及职工贷款业务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人员变更增加时要求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二、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缴存工资基数比上限控制在50%。
三、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除符合《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5〕3号)文件规定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情况证明,缴交社保单位要求与缴存公积金单位一致。
四、办理“商转公”、“二手房”贷款的职工,应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申请办理,过期不予受理。“商转公”贷款自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结清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二手房”贷款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二手房价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计税金额和《房屋买卖契约》中的成交价格,二者取低。
五、以上政策调整内容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内容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流程、有效办理时限、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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