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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1-02-14 09:08:59 公积金 我要投稿

江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每个省份都有不同的规定,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江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

江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本人符合提取条件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一)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出具《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在公积金中心预留的业务印鉴。

  (二)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公积金中心准予提取的,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三、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购买住房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申购保障性住房批准文件、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部门签章的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补交差价款凭证原件。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和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的,提供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文件、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和付款凭证原件。

  (三)建造住房

  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原件。

  (四)翻建住房

  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翻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原件。

  (五)大修住房

  大修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原件。

  (六)离休退休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休证、退休证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离休、退休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原件。

  (七)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原件。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原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就业登记证原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九)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

  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20%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年支付房租发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月住房贷款还款明细情况证明原件。

  (十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原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

  四、委托提取

  (一)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出具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并经委托人所在单位证明的《江苏省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授权书》原件或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五、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至购房合同签订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被批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已还贷款本息,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

  (三)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20%的,每年提取一次,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年房租总额中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五)符合提取条件第(二)、(三)、(四)、(七)、(八)、(十)项规定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一)符合提取条件第(一)、(五)、(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至少保留10元以上余额。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责任

  (一)违反提取管理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所提款额;限期内未退回违规所提款额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停止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直至退回违规所提款额止。

  (二)违反提取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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