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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

时间:2021-02-21 14:25:41 公积金 我要投稿

四川泸州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

  泸州除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外,该市还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结合该市实际情况,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并已执行。

四川泸州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

  为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细则》放宽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按照《细则》,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每次提取额,须小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上限金额为缴存职工每人每月500元(目前按租住面积5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核定)。

  租房提取的有效期为缴存职工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在租房提取有效期内,职工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按季提取或按年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出租单位开具的租金缴纳证明、《无自有产权住房声明书》。租住商品房的,应提交提取人公积金缴交地房监所出具的无房证明(在全市房监所未联网前,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的缴存职工需同时提供区本级和市本级房监所出具的无房证明。其他工作地与缴交地不同的,需增加相关地房监所出具的无房证明)、提取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无自有产权住房声明书》。

  职工将上述资料提交到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处,由专管员根据本单位职工提交的提取资料汇总填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及时将款项转到单位预留账户,单位根据《公积金提取清册》将款项分别划转到职工个人账户。

  放宽条件,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根据新规,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该职工三年之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