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保障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海盐县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实施范围、参保方式、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申报程序等内容。
一、哪些企业及其用工人员可以参加海盐县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工伤保险?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其用工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海盐县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工伤保险。
二、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定后,该施工企业应持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工程开工前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用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缴费标准是什么?
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乘以1.5‰之积计算(缴费基数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2.5%作为工资总额,按1.2%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
四、海盐县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个人需要缴费吗?
海盐县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五、如何申领工伤待遇?
1、企业或个人申请。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或受伤害人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提供的资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在60日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
3、劳动能力鉴定。企业或受伤害人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并且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可以向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方便企业和个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代为受理并组织鉴定)提出书面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作出相应结论。
4、待遇申领。企业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向海盐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
六、工伤待遇的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本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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