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工伤保险处罚规定:被处三倍罚款
诈骗工伤保险 被处三倍罚款
日前,青岛市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查处了青岛某公司诈骗工伤保险待遇38136.75元的违法案件,追回骗取的全部保险待遇,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4410.25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2014年3月20日13时许,该公司职工王某(未缴社会保险费)在工作中被机器夹伤右手,导致右手2-5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随后,公司安排王某以同事赵某(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名义进行住院诊治。冯某还安排公司会计韩某以赵某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事后,人社局认定赵某为工伤,并按相关规定拨付给该公司住院伙食补贴及住院统筹38136.75元。
后劳动监察部门查明这是一起“张冠李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劳动监察部门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于是责令该公司将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部退回,同时对该公司处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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