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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政策

时间:2020-12-25 10:35:09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四川成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政策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15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相关问题】

  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劳动能力鉴定使用的标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该标准颁布前暂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企业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在国务院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仍执行《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一、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5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6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7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8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9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10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二、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三、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1996年10月1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以原鉴定结论做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依据;被鉴定为1-4级的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职工退休前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工作,1996年10月1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进行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可申请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1、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退休人员初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本人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治疗职业病的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所需费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其费用按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其费用由原所在单位支付。依法破产单位破产时职工工伤保险费用已经清算移交给社保机构的,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2、被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从鉴定的下月起调整相应的待遇。其所需费用: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所在单位支付。

  3、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能否参加职业病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医函[2001]51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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