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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时间:2020-12-23 18:51:27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深圳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深圳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昨日,获悉,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于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在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实施期限届满后,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政策。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费率调整的影响。

  据介绍,深圳市工伤保险目前按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参保缴费。2015年9月,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4%、0.8%、1.2%。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从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深圳市阶段性下调了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50%,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阶段性调整为0.2%、0.4%、0.6%,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浮动费率政策。据测算,2015年10月至今年 6月可为参保单位减负5.15亿元。

  2016年7月1日起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重新确定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2016年6月30日,本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届满。《通知》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在此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原一类至三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4%、0.8%、1.2%,调整为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 0.96%、1.14%。

  深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本市原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深圳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 32.27%左右,按基准费率政策初步测算,全市一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48亿元;最低行业基准费率(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保险业)由0.4%降至0.14%,最高行业基准费率(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由1.2%降至1.14%;各国民经济行业所对应的新基准费率标准,均比原基准费率标准降低。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会降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仅如此,今后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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