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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保险焦点问题解答

时间:2021-01-24 17:28:0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吉林省工伤保险焦点问题解答

  近日,吉林省人社厅专家针对大家关注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注一: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解答: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工伤保险费,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也是国际惯例。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关注二: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

  解答: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要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情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以免加重病情。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关注三:在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解答:职工在上岗前应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伤预防方面,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第二,要明确要求给予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遇有如下的合同不要签:

  (1)“生死合同”。在有危险性因素较高的行业,用人单位往往在合同中写上一些逃避责任的条款,典型的如“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

  (2)“暗箱合同”。这类合同只从用人单位的利益出发,隐瞒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3)“霸王合同”。这类合同只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无视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采用格式化合同,不容职工提出不同意见,甚至规定“本合同条款由用人单位解释”等。

  (4)“卖身合同”。这类合同要求职工完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加班加点,强迫劳动,使职工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5)“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用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一份是真合同,用来约束职工。

  关注四: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解答: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2)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3)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服务的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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