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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21-01-29 09:59:08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主要规定有:

  1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2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对跨省流动(户籍不在生产经营地所在省)的农民工,在1-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方式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申请工伤要准备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做出认定的时间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和职工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一)申请登记

  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相应材料。

  3、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三)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六)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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