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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水平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12月5日联合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各项待遇将在本月底前调整落实到位。
一、伤残津贴调整与养老金调整不能双重享受
据悉,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需特别注意的是,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也就是说,在实际执行中,伤残津贴调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得双重享受。
二、确保各项待遇在本月底前调整落实到位
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州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在2016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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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工作
(一)参保登记
1、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业务办理的标准和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2、 服务对象:省直参保单位
3、 业务经办方式和流程
经办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业务办理→业务复核→领导审批→资料归档
4、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国、地税务登记证;
(四)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面A4纸10人);
(五)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六)单位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总机构)(分支机构需提供法人书面委托书)任命书或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等;
(七)单位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需开户银行提供相应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
(八)单位职工人数、人员分类(需提供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花名册;
(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需提供《参保单位上月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报表》);
(十)当年《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核定表》。
5、办结时限:及时办结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
1、政策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业务办理的标准和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风险中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不实行费率浮动,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0%、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0%。
4、基数核定:依据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月均工资总额、缴费人数核定缴费基数。
5、服务对象:省直参保单位
6、业务经办方式和流程
经办方式: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办理流程:单位填报基数核定表→业务审核→业务复核→领导审批→资料归档
7、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二)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三)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四)《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五)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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