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施行三年 多地仍难落实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施行三年,成功个案逐步显现,施行的范围逐步扩大,但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示范效应。多地拒绝受理时给出的理由均为“没有实施细则”。这是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义联)得出的结论。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于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按此制度的设计,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社保经办机构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该制度确立之前,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又往往拒绝对其进行医疗救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经常因无力垫付医疗费用而得不到及时救治。
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18省市的社保经办机构,有向劳动者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但2012年6月之前,仅有4个城市的人社部门受理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占比为5.9%。
根据义联2012年发布的调研报告,90%以上的城市拒绝受理先行支付的原因是“没有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将可申请先行支付的情形分为四种: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一位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调研中称,这些情形在实践中不够具体。如何才能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费用,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义联方面还认为,向企业追缴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追偿失败之后,在财务上如何核销通过审计、需提交怎样的文件证明追偿失败,尚不清晰,这些问题也是实施细则缺位的表现。
在调研中,义联选取了17个城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中厦门、宁波、威海、淄博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后,目前还在向用人单位追缴支付的款项。据称,东莞支付的第一笔先行支付款也尚未追回。
“现在基金管理相当严格,钱到哪儿去了要有交代,这给经办人员带来很大的风险。”另一名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告诉义联的调研人员。
原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巡视员谢良敏表示:“先行支付自立法起就有很多争议,也直接涉及到社保部门的利益。要做修改的话,从立法角度来说难度较大,需要各个省制定政策、实施细则。但立法上如果不解决,指望律师和相关部门打交道,只能解决一两个案子,解决不了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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