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鄂尔多斯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
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1、2012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2〕262号),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我市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三项待遇”的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385元/月,二级伤残人员增加364元/月,三级伤残人员增加342元/月,四级伤残人员增加321元/月。
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增加21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7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28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171元/月,其他亲属增加128元/月,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71元/月。
通知还规定,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调整标准执行本调资政策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资政策。调整后的“三项待遇”从2013年1月1日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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