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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1-01-05 19:38:1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最新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逐渐增多,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农民工的权利救济。笔者从当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一些探索。

  目前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难。在工伤认定工作中,首先要查看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存在着下列问题:一是职工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二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用工主体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适用的范围。三是在租赁、承包关系中,出租、发包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承租、承包者为自然人时,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适用范围等等。

  劳动关系确定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农民工认为不签合同是君子,签了合同是小人,签合同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致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无法受理。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工心切,自己又想规避法律责任,故意找各种借口搪塞,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存在层层转包,导致确定劳动关系十分困难。农民工工伤认定中大量存在企业租赁、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情况,不少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哪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互相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工伤认定证据收集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不配合,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前来调查时拒不开门或送达工伤调查通知书时拒收,有的是老板逃走或者单位地址更改根本就找不到,从而使得认定工作无法进行下去。

  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难。对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需要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但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或责任认定有明显错误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对“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情形理解和处理不一。

  解决工伤认定问题的对策

  一是通过普法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加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形式,扩大法律宣传面,同时,将《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相关法条印制成宣传单,深入企业在农民工中发放,在办公场所设置《政策取阅栏》,以形成良好的`工伤保险法律宣传氛围。

  二是综合鉴别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在工伤认定中经常出现农民工没有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这就存在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因此,劳动部门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鉴别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即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应以出租方或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造成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

  三是积极动员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四是强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导致发生工伤时很难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定期检查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有关工伤认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不完善、不具体,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时,对法律理解适用产生分歧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处理工伤认定案件遇到的各种问题,必须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认定问题,它是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也是目前争议和分歧最大的地方。而《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抽象,使案件的处理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空间。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工伤认定的相关补充规定、实施细则,规范处理标准,有效地指导工伤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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