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三工是什么
统计数据显示,历年以来,全国80%以上的工伤都集中在“三工”领域。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三工”呢?工伤认定中的“三工”你知道吗?下面关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这些你一定要知道!快来看看!
什么是“三工”?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工伤最基本的一种情形。
2、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3、职工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述三种情况,统称为“三工”。
涉及“三工”的基本概念
工作时间
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合法的加班期间以及单位违法延长工时的期间,都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包括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和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
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既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如喝水、用餐、上厕所等)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预备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时间开始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时间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事故伤害
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具有有两层含义:
1.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使某些人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2.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等。
“三工”的核心原则是这个
确定职工是否因“三工”原因受伤,应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联系在一起综合考虑,只要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37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情形,都应认定工伤。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易界定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可以不用考虑前两个要素,认定工伤。反之,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如玩耍、干私事中受伤,因情感、恩怨等与履行工作无关的原因遭受暴力伤害等,均不能认定工伤。
“三工”还有这些特殊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由于单位锅炉房的开水管安装不牢固,导致职工在打开水的过程中被开水烫伤等。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
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此时不受。
怎样鉴定工伤,工伤有哪些类型
劳动者在工作任务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认定工伤之前需先要进行工伤鉴定。怎样鉴定工伤?工伤的类型有哪些?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解答。
怎样鉴定工伤: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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