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征缴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的征缴基数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的保险种类多种多样,工伤保险就是其中的一种。工伤保险是企业单位职工购买,若有因工作活动受到伤害而应该获得赔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伤保险的征缴基数是如何规定的,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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