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东生育保险新规之生育津贴讨论
生育津贴应就高不就低
昨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相比现行规定将会提高相当一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
新修订的《规定》扩大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明确了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项目,完善了参保机制,亮点多多,值得称赞,但改变最大的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从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变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发放,窃以为不妥。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它更多的体现了政策的人文关怀,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有利条件,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因此更应该具备普适性和政策温度。
而“单位工资高低决定生育津贴高低”的直接结果,就是拉大了津贴鸿沟,造成“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结果。众所周知,我国生育保险工作开展严重不均衡,单位效益好的单位如国企等本身工资水平高、福利待遇优渥,增加生育津贴可以说是毫无阻碍,而一些经济效益差的私企、中小企业等,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差强人意,或取消了生育保险,或根本不建生育保险,现在新规的制定给一些企业主提供了斤斤计较、甚至取消的口实,同样生育一个孩子,却享受截然不同的福利待遇,势必加大社会不公,增加社会不满情绪。
同时,社会的发展也需要我们审慎对待生育补贴,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退,今年放开的二胎政策并没有出现预料中的.生育潮,就是人们生育意愿下降的信号,而纵观国际,国外许多国家都采取激励、优厚的生育政策,为妇女生育提供人性化的生育环境。而“单位工资高低决定生育津贴高低”的政策是逆潮流而动。
妇女生育是个人、家庭也是社会的大事,生育津贴的发放属于特殊性的、非广泛性的,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向好态势都要求生育保险发展目标与国家总体目标协调统一,而非“锱铢必较”。
故而,笔者认为,生育津贴应就高不就低,此“高“可以有几个途径,其一,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间比较,设立最低标准线,后者高就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发放,反之就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计算发放;其二无单位或单位不为其缴费的,女职工个人或其配偶可以以个人名义缴费,国家在必要时也可以给予配套补贴等。其三,未来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将全体妇女都纳入生育社会保险体系。虽然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生育津贴、生育政策只有着眼于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立足现实面向未来,逐渐出台、完善人性化的政策规定,方能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面提高人口素质,让人口压力转化为社会进步的良好驱动力。
“生育津贴”更该照顾工资低的群体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出新规。11月11日,广东省发布了新修订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相比现行规定将会提高相当一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
工资高的群体,生育津贴就会高。工资低的群体,生育津贴就会低。这样的政策的出台不遭遇质疑倒会显得不正常。新规定是不是可行?我们需要厘清一个问题:生育津贴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实施生育津贴的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二是,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三是,实行生育津贴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补充营养。既然,生育津贴是为了体现对妇女价值的认可,那么,同样是生孩子,价值不同?既然,生育津贴是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同样是生孩子的妇女,权益不同?既然,生育津贴是为了补充营养,同样是生孩子,工资低的妇女需要的营养就少了吗?
很显然,都是生孩子,都是生孩子的女人,价值是相同的,权益是一样的,需要补充的营养兴许工资低的还要比工资高的多些。让生育津贴挂钩工资高低的办法,实际上已经违背了生育津贴实行的意义和导向。
笔者并不是一个平均主义者。但是,如果非要说在生育津贴上有所不同的话,我倒是认为,政策应该是倾向于弱势群体,更应该是工资低些的,生育津贴高些。不是笔者偏向工资低的群体,而是,这是现实的需要。
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导致了贫富差距的巨大。都是公职单位,会因为行业的不同而不同。都是公职单位,会因为单位的性质不同而不同。有的人一月一万多元还大叫工资太低,而有的部门的工资其实才1000多元。在这种情况之下,工资低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就显得有点捉襟见肘了。生孩子需要花钱、抚育孩子需要花钱,补充营养也需要花钱。试想,工资低的家庭,原本就很困难了,如果在生育津贴上再搞个“贫富有别”,这如何去补充营养?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工资低,他们丈夫的工资也高不到哪里去。这是因为在寻找对象的时候依然是“门当户对”。好工作的找好工作的,孬工作的找孬工作的。试想,一个环卫女工的丈夫可能是某局的局长吗?两口子都是低工资群体,又添了个孩子,岂不更困难?
还有,往往高工资的群体,家庭成员的工资都高些,有的人甚至可以去找保姆带孩子,补充营养的时候还可以吃燕窝等高档补品。在这种现实之下,我们岂能再用“贫富有别”的“生育津贴”去伤害低收入的女工?
我还关心一个问题,就是各项政策的出台都是要经过民意关口的,不知道这样的寒冷版的“生育津贴政策”是如何“顺产”的?经没经过大多数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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