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佛山生育保险新政策
从2015年1月1日起,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参保职工难产待遇提高,加发天数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
昨天,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了《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参保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衔接工作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社保部门对参保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调整。
2014年12月31日前就医确认凭证已生效的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入院,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出院,出院时没有分娩或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算:
①2014年12月31日(含)前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核报;2015年1月1日(含)之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②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职工,其当次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2015年1月1日(含)之后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参保职工,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分娩、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及生育津贴的'核发,即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女职工生育津贴享受假期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享受假期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③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另据相关文件要求,2015年1月1日(含)之后生育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也有所调整,主要体现在参保单位可领取生育津贴天数的变化,原难产的参保人,单位可领取生育津贴的天数是在顺产可领取生育津贴天数的基础上增加15天,即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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