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甘肃省生育保险新政策
12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根据该《办法》,今后,生育保险费的具体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以及各市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
《办法》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职工异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具体管理和执行办法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知识扩展】什么叫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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